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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调查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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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镇 进程 失地农民 问题 调查 思考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我区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和空间迅速扩张,大量农用土地被征用,产生了一块特殊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为掌握我区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情况,进一步妥善处理好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解决好失地农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近日,我们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调研组,深入XX县区6个街道、3个城郊乡镇的22个社区(村)进行了走访调研。 一、现状及问题 自1990年以来,随着市委、市政府中心城市建设战略的实施,我区征地工程迅速增加,失地农民迅速增多。据统计,全区现有失地农民5万余人,其中2022—2023年,因修建洛湛铁路、太洲电站、农民文化公园等征用农村集体用地1431亩;因长丰配套工业园、火车新站等建设征收城郊结合部土地7546.62亩,仅此两项即涉及农民2.1万人。随着中心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预计今后五年我区将会征用土地5000余亩,新增失地农民6000余人。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全区失地农民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失地农民就业艰难。据调查,全区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大多数只有初中文化,有的甚至只有小学文化,95%以上的没有技术特长,从而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长期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目前全区赋闲在家的失地农民占失地农民总数的25.2%,阶段性就业的占失地劳动力的65.3%,其中大局部失地农民只能靠从事装卸、建筑等重体力劳动来维持家里的生活开支。 (二)失地农民生活堪忧。一方面,生活消费迅速增加。由于失去了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和经济社会的开展,失地农民的生活消费增加较快。与此同时,失地农民的收入却没有得到相应增长。据对20户失地农民家庭的调查显示,失地前人均年消费支出为2800元,失地后为4000元左右,比失地前增长42.5%。局部失地农民因此成为困难群体。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存在缺位。按照现行政策,失地农民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大局部村集体又没有预提留安置款为村民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对今后生活普遍感(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到担忧。 (三)涉及失地农民矛盾不断出现。由于生活缺乏保障,加之征地政策不够完善,大规模征地与规划安置滞后的矛盾突出,局部农民心存不满,导致阻工和无理上访、越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一定程度影响到社会大局稳定。据统计。今年1—6月份,全区共发生赴市上访679人次,其中集访28批541人;赴省484人次,其中集访12批459人。 二、主要原因 失地农民问题引发的种种问题,根本原因是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由于政策不配套、体制不顺畅以及农民自身的局限性等多方面因素,致使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严重,生活状况令人担扰,进而影响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 (一)补偿安置政策滞后。一是征地价格偏低。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精神,目前确定征地价格标准主要实行以年产值乘倍数的方式,这一方式由于没有考虑到被征用土地位置、当地经济开展水平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因而存在征地价格低于土地价值的问题。同时,征地价格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固定,不能动态反映市场价值变化,也一定程度损害了失地农民权益,导致农民抵触情绪较大。二是补偿安置方式单一,不能长期受益。根据现行永政发[2022]9号XX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偿费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让农民自谋职业。但事实上,农民领取的补偿费在新建房屋以后,资金已经所剩无几,既无余力自谋开展,又没有其它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水平反而有所下降。局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行门面房安置的农民,也因为安置房建设规格低、缺乏市场带动等原因,没有长期受益的生活来源。而且,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开展,像现行各业主单位各自为战的低档次、小规模的安置房建设,也许在不远的将来,又是拆迁的对象。 (二)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一方面,征收范围的界定不明确。由于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公共目的〞的解释不够明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界定工业、商业以及公益等土地性质的区别,而且难以为被征用土地农民理解,从而导致操作困难。如2022年征用的工业用地每亩4万元,公益设施用地每亩仅2.8万元左右,同一宗土地因被征用工程性质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失地农民难免心存怨言。另一方面,征用程序不够标准。由于征地工作透明度不高,缺乏标准的预告、公示、听证等工作制度,不少农民是在被动状态下失地,且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导致许多农民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征地工作,甚至引发过激行为,影响社会大局稳定。 (三)相关因素影响。一是二轮土地承包中遗留的历史问题成为农民阻碍征地的借口。当时土地分配时,局部超生没上户口人员身份存在争议,被剥夺分地权利。这些农户的土地被征用时,就要求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作为前提条件。二是补偿安置对象难界定。对于外来户、外嫁女、入赘婿等人员是否纳入补偿安置范畴或参与村集体土地征用款的分配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政策操作层面也无法适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农民与政府的矛盾。 三、对策与建议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政府要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开展,充分保护农民权益。我们着力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思考,提出浅薄建议。 (一)完善征地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土地征用过程中一整套的宣传、预告、公示、听证等制度,以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组建专门的土地法庭,公正裁决征地纠纷。二是标准征地行为。要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不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要依法征地,依程序征地,同时也要严格防止非法占用耕地和“圈地〞现象。做到征地标准化、合法化。 (二)标准补偿程序。在补偿标准上,建立相对统一、适时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关键是让利于民。要坚持以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那么,根据市场行情,以重置价、土地出让用途等因素来合理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地段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同时,通过市政府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建立动态补偿标准机制,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在补偿方式上,确保各项费用直接、及时、足额补偿到村集体或个人手中,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克扣挪用行为。 (三)创新安置方式。除货币安置外,重点着眼于生产安置,确保失地农民后续开展。一是创新门面房安置。改变现行零星安置,实行规模连片安置。将安置小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范畴,建议在中心XX县区河东、河西适宜位置各规划一片至少300亩以上的安置小区,对今后全区失地农民进行集中安置。同时,大力招商引资,引进市场工程,通过市场带动,做到安置一批,开发一片。安置小区房屋采取以房换房和补差价的方式,以本钱价面向失地农民安置。交付的差价、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均用于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设施的投入,缺乏局部由相关业主单位解决,以保证失地农民的生存开展和生活水平。二是预留生产开展用地或局部征地补偿款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失地农民按股权参与分红,形成生产与利益分配的长效机制。同时,也可集约安置生活用地,增加生产开展用地。 (四)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帮助和指导。一方面,引导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地农民,建议享受城市下岗职工同等待遇,税务、工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各种税费进行适当减免。创业中遇到资金、场地、设施困难的,政府部门要主动协调帮助。另一方面,鼓励走劳务经济的路子。劳动部门要定期发布劳务信息,开设专门咨询窗口,并根据个人的技能水平和特长,主动与用工企业联系,牵红线、做红娘,并切实做好跟踪效劳工作。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将其纳入城市居民范畴,提供可靠的失业救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最终将失地农民转变为“市民〞。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那么,采取“四个一点〞,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市场征地主体拿一点〞的方法,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社保基金专户,确保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后顾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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