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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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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处罚法 实施细则
行政处分法实施细那么 最新行政处分法实施细那么全文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那么。设定和实施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 第二章行政处分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分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标准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分。 第三章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处分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分。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分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分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行政处分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分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分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行政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分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答复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分的不予行政处分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应当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分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分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分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别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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