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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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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消防工作 实施 意见
市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15号)以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2322)23号)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推进我市各项消防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消防工作目标 到2023年,根本实现全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开展,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消防平安管理机制健全,消防平安责任制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消防培训机制、制度完善并落实,广阔城乡居民的消防平安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平安素质得到增强;城乡消防规划按规定全部编制完成并纳入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开展,不欠新账,并全部完成补还欠账任务;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有效整改,消防平安环境显著改善,年度火灾2023万人死亡率小于0.19,不发生死亡2023人(含)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应急组织和应急方案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有大的开展,以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合同制消防队员为辅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专业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力量体系覆盖全市城乡;消防业务经费满足防火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消防队(站)、人员、装备等到达标准要求。 二、加强消防平安责任体系建设,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 (一)建立并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平安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平安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平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管同志牵头,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分析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催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平安责任。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相适应。要切实履行在经费保障、设施建设、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平安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平安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二)建立并落实部门消防管理分工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平安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平安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平安管理方法,定期组织消防平安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建立并落实单位消防平安责任制。各社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平安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平安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平安。要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平安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标准化〞,员工具备检查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平安责任意识和消防平安管理水平。 (四)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立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依法加大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对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 (一)加快消防规划的编修和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开展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要结合实际编制城镇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对于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积极协调发改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加快县城和国家级重点镇202322-2023年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置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与市政根底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展。 (二)加快城镇消防根底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对城乡消防平安布局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缺乏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隐患。要按照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乡开展建设的实际需求,在经济兴旺的县级市普遍建成特勤消防中队(站)。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队(站)要按标准规划设计、建设,配备灭火救援所需的人员、车辆和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建设专(兼)职消防队(站)。要按照“补还旧账,不欠新账〞的要求,强力推进市政消火栓建设。凡旧城拆迁改造、城市XX县区开发和居民小区等建设工程,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必须做到同步规划建设,到达国家标准要求。要实现消防装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单一型向多功能型转变,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消防装备体系。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完善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按照XX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制发全省设区市级XX县区级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执行,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增加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增强而适时调整、提高消防事业费标准。开展改革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方案;财政部门要确保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业务经费纳入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划拨;城管部门逐步加大城市维护费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中的投入比例,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的市政消火栓普查情况严格落实维护经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装备的购置、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平安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同时,要拓宽其他渠道筹集消防经费,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完善消防官兵伤亡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公安消防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强力整治火灾隐患,营造良好消防平安环境 (一)建立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火灾形势和本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平安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职能作用,认真排查火灾隐患,督导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隐患的知情、监督、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公布举报 、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并及时依法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逐件进行核实处理。 (二)实行领导包案督导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对整改难度较大的火灾隐患实行政府领导包案督导制度,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要严格程序,科学判定,逐级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管,定期向政府报告整改进度,催促隐患单位尽快消除隐患。 (三)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对涉及消防平安的审批工程,公安、建设、文化、卫生、教育、安监、房管、民政、规划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将消防平安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条件,严把“准入关〞,对不具备消防平安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本卷须知。对消防平安责任制不落实、火灾隐患严重、不再具备消防平安条件的营业性场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函告,由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撤消其有关证照。 (四)依法加大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工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通过加强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建设,发挥消防产品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标准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行为。 五、建立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提高灭火救援作战能力 (一)完善社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安监、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针对当地的火灾特点,制定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响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并定期开展综合演练。各地要本着“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和“反响最快、功能较多、处置有效、投入合理〞的原那么,整合公安、消防、地震、防空、急救、市政、交通、环保等社会资源,大力推进政府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二)加快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加快建设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公安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全面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为解决消防防、灭火力量缺乏的问题,由政府组织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充实到一线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执法辅助性工作岗位。 (三)全面提高灭火救援实战能力。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或在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地应当根据实用、成熟、先进的原那么,按国家标准完本钱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建设,完善办公、训练、预警、出警、指挥、处置等各项功能,确保灭火救援实战需要。要进一步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建立地下隧道、液化气罐、化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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