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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审计
独立性
思考
对加强审计独立性的思考
第1章绪论
1.1引言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赖以存在并得以开展的信条和灵魂。其中,独立性又是灵魂中的灵魂。众所周知,审计的本质是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评价、鉴证活动。审计的特征可集中表达于独立性。当前注册会计师面临着诚信危机,注册会计师职业一旦丧失了独立性,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会受到人们的疑心。因此,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取信于投资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必要条件。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大多是由一个或多个以上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大专院校发起设立的。长期以来,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在发起单位之下,显然其能否做到独立就令人十分疑心,更难以说明其所持立场的客观公正性。这种传统管理体制严重阻碍了事务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所以,国家规定所有的事务所在1998年年底要与原挂靠单位脱钩,向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开展[1]。性质转变了,但其中遗留的问题却非常多,因此,我们要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将审计推向市场,在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下,树立风险管理的观念,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
1.2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独立性,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测试、评价结果以及编写审计报告时,应保持公正无偏的立场[2]。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着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那么认为他是不独立的。独立性被认为是注册会计师的重要特征,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信赖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的前提。这种独立性实际上有两种,即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1.2.1形式上的独立性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形体独立性〞、“外在独立性〞或“外表独立性〞,是针对第三方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表现为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即在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性,但是报表的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的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形式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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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审计独立性的思考
拥有被审查企业的股权或担任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者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那么,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地执行业务。
1.2.2实质上的独立性
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的态度。实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精神独立性,即认为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判断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是通过有形的形式上的独立性予以推测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实质上的独立性的载体和重要前提。二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两者的合一才是我们所要到达的审计的独立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根本准那么第四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那么〞[3]。一般认为,客观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不搀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的意愿所左右;在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时,不以个人的好恶或成见、偏见行事。公正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老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得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就我们的理解而言,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要能够做到客观与公正,其重要的前提就是执业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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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审计独立性的思考
第2章审计现状及加强独立性的重要性
2.1审计独立性的现状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是受经济开展状况、市场成熟程度和社会平均道德水准等因素影响的,在不同的社会开展阶段,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的影响因素也有差异。虽然我国近年来独立审计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独立审计工作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2.1.1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我国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于1998年底脱钩,向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开展。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数量多、规模小、集中程度低的特点。据有关资料显示,2022年平均每家会计师事务所仅有12名注册会计师、135万元业务收入。而截止到2022年底,我国各会计师事务所按全年收入排位,排在前100位的事务所平均只有2500万元左右的年收入,而这100家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注册会计师的平均数是100名[4]。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开展快,执业范围又相对集中在审计、资产评估等传统领域,而委托人对于事务所的效劳的需求并未同步放大,必然造成审计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
2.1.2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混合经营
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会计师事务所就开始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效劳,包括投资银行参谋、战略方案、人力资源方案、计算机软硬件安装与操作和内部审计外聘效劳等[5]。但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开展较晚,在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同时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审计效劳和非审计效劳,但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客户提供长期的管理咨询或财务参谋等效劳时,由于没有恰当地安排审计小组成员,从而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同时,高额的非审计业务收费很难保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
2.1.3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合一
在我国,社会审计的委托人大多数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部门,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一方面充当委托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委托并支付审计报酬,另一方面又要接受事务所对它的审计,委托与否和审计报酬的多寡,完全取决于被审计单位,这样对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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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极为不利。
2.1.4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混乱
一些事务所在经营过程中搞内部承包、收入分成,把客户、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公章,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单位紧密相连,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严重丧失。
2.1.5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不高
经调查,截止2022年6月30日,全国共有注册会计师5.8万人,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缺乏10%,50岁以上的占48%,其中60岁以上的近30%;从学历结构来看,大学以上学历的不到30%[6];从技术手段看,当今世界先进科学技术和审计手段日新月异,计算机审计、网络技术越来越普及。而目前多数事务所一方面缺乏技术装备,计算机配备缺乏,仍习惯于手工操作;另一方面缺乏既懂计算机又懂会计、审计专业的综合性人才。
2.2加强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
经过长期的开展,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成为维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起着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它在经济中这种重要角色的作用是与其客观、公正、独立的社会形象不可分的,其中,独立性是客观、公正的根底。注册会计师只有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才可能确保高质量的审计执业,并有效承当其对社会公众应负的责任。
然而,从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现状来看,独立性面临着严重的问题。丧失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就不能做到客观与公正。注册会计师的价值在于消除公司管理当局和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关于财务报告质量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如果注册会计师做不到客观与公正,没有向外部报表使用者发送源于财务报告质量的信号或发送的信号不正确就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即一方面上市公司敢于造假,另一方面使用者对报告的质量缺乏信任,其结果是财务报告在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中起不到任何作用。因此,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的开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开展,因而解决此类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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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原因
通过对审计独立性涵义的理解与对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现状的了解,明确了要加强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通过观察发现,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剧烈的市场竞争、利益的诱惑,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素质,地方政府的干预都对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3.1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双重性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的双重性质。
公共性主要表现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众性及权威性。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有企业的股东、管理者、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竞争对手等不确定的群体,而这些人大多数是不用为此支付费用的。其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银行发放贷款、税务部门征收税款,法院进行判决的重要依据。因此,社会公众对着注册会计师抱有很高的期望,希望其能超然独立,可以做到真正的公正,为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效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注册会计师具有浓厚的公益色彩,必须充分履行社会职责,以实现社会目标作为生存的出发点,因而具有公共性。
虽然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是要效劳社会,但它却并非一个社会公益性机构。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特殊的经济组织,追逐利益才是它的天然性质。其经费不是由政府进行拨款,也不是来自于社会公众,而是源于它的审计对象即被审计企业。从这个意义上讲,注册会计师本身就存在着利益与职责上的矛盾。它为之效劳的对象却不是经济利益的来源。事务所要实现生存和开展,就要倚仗其客户——被审计单位。这就形成了一种经济上的依附关系。由于这一层关系的存在,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得不以客户的需求为出发点,满足客户的种种正当和不正当的需求,这就有悖于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职责,使其丧失应有的独立性。
3.2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
独立审计行为存在着委托与被委托的根本关系,其中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人是财产拥有者,被审计人是受托管理财产的代理人,二者与审计人共同构成审计关系的三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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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审计独立性的思考
换句话说,审计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别离时形成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前提下产生的,审计关系源于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例如:在上市公司内,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一方面包括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公众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层是代理人;另一方面,股东作为委托人,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是代理人。但在我国目前的审计关系中,各种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委托代理关系都被扭曲为企业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独立审计准那么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地规定“谁委托,谁付款〞[7]。这一规定,形式上确实表达了公平的原那么,但实质上却产生了不公平和非独立性的后果。一般认为,审计独立性主要受到管理者操纵意见的破坏,即管理者作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受益者,往往利用管理控制权及实际支付审计费用之便,胁迫、诱使审计人主动或被动放弃客观的审计意见。在我国的大局部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适当的权利制衡,且相当一局部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由他们聘请注册会计师来审计,并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续聘、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而且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效劳费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