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2022年7月25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7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12月28日XX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20日XX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及户籍在本市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催促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并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人口方案草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三〕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指导方案生育协会工作;〔四〕管理发放生殖保健效劳证,审核发放再生育证;〔五〕负责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工作,组织与方案生育有关的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六〕负责对方案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七〕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人口与方案生育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八〕查处方案生育违法行为。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三〕统计上报人口与方案生育报表。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配备专〔兼〕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村或居住区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宣传有关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二〕依法出具有关婚育证明;〔三〕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节育措施,发放避孕药具;〔四〕掌握人口变动信息,报告人口方案执行情况;〔五〕管理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第六条村民小组〔社〕配备兼职的方案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组〔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