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湖南
安全生产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湖南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XX省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平安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平安生产工作中的引导、保障、支持和鼓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2223)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223)27号)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平安生产(含煤炭平安生产)相关工作和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中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并入专项资金管理,但单独核算使用,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讲求实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制度方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23年至2023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及预警机制建设。
(二)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省安监局(省煤炭管理局,下同)直管行业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无主重大平安隐患治理示范工程。
(三)平安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装备建设等。
(四)平安生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包括执法机构装备建设等。
(五)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及遇险事故补助,包括应急救援队伍调用费;征用、租用、购置救援装备及物资;事故遇难人员善后费、伤员医疗救治费;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安置费;参与现场救援抢险有关人员、事故伤亡人员家属食宿、后勤保障费用;其他必需的合理开支。上述费用,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垫付。如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事故责任单位,由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垫付,再申请专项资金适当补助。
(六)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试体系建设。
(七)平安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建设。
(八)平安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示范。
(九)平安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建设。
(十)全省统一规划的平安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
(十一)平安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及示XX县区市区、乡镇建设。
(十二)推动平安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其他工作。
(十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工程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工程单位:
(一)承担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平安生产管理部门;
(二)承担平安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
(三)承担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四)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承担了平安生产、职业卫生检测、检验和平安评价、认证任务的省内专门机构;
(五)承担平安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示范、推广的省内注册的合格企业;
(六)市州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平安隐患治理实施单位;
(七)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
第三章工程申报与审查第八条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平安生产现状、平安生产规划、平安生产重点工作和平安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在每年7月底前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在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申报。
第九条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单位工程由在湘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市州、省直管县市工程由同级安监局和财政局组织申报。
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由市州、省直管县市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工程申报采用纸质资金文件申请与网上在线申报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工程申报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重大隐患治理工程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XX省平安生产财政专项资金工程申报表;
2、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隐患现场照片。其中投资20230万元以上的隐患治理工程应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隐患治理设计方案和概算;隐患现场照片应充分反映隐患现状及危害程度;
3、市州县人民政府指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单位文件;
4、治理责任单位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明确出资的额度和到位时间;
5、治理实施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6、治理责任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其他有关材料。
(二)除重大隐患治理工程外的其他工程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XX省平安生产财政专项资金工程申报表;
2、工程主要内容介绍、工程预算、资金来源及工程实施方案;
3、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三)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费用说明,包括总的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垫付资金,事故责任单位无力垫付资金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省安监局对上报工程进行汇总,对工程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工程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工程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三)程序审查。申报工程是否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省安监局对市州县、企业申报工程进行初步审查后,连同省本级工程报送省财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于每年11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资金支持工程和安排方案。拟支持工程在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重特大平安生产应急救援补助资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初审后报省政府审定,按照省政府审定情况办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工程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底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预计数(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除外)相应下达市县并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五条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催促工程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工程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工程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门户网站上同时公开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XX省平安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湘财企(2023)16号)同时废止。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