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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民小组议事规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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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村民 小组 议事规则 范文
天道酬勤 村民小组议事规那么   村民小组议事规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村民小组自我管理,自我效劳的能力,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方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假设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村民小组议事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和公开、依法原那么。  第三条 村民小组对本组事务进行商议决策,必须遵守本规那么。  第四条 组级议事决策机构包含党员会议、村民小组代表会议、组务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各机构依据程序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策或依照本规那么进行监督。  第五条 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  二、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的要求。  三、负责召开小组的各种会议和组织各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四、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对村的经济开展、政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参加村民议事或村民代表大会,积极参政议政。  第六条 村民代表及村民代表小组工作职责  一、每年对村民小组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二、听取和审议财务收支情况,审议本组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关系本组开展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修改本组的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  四、审查重大经济建设工程的投资、集体资产的产权处置和其他重大经营决策事。  五、审议修改本组的各项村规民约。  六、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七条 组务会由组长、支部书记、统计员和妇女委员组成,负责对本组日常事务进行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 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员会议职责  一、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大会的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一般需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方为有效。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批示,讨论、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三、讨论和决定本支部重大问题;   四、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或撤销支部委员;   六、讨论开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第九条 决策事项分类及决策机构  一、本规那么将小组集体事项分类为普通事项、“三重一大〞事项。  二、普通事项包括两方面:第一、日常管理事务;第二、三资管理实施细那么中规定的限额以下开支事项。普通事项由组务会讨论通过前方可实施。  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洛河乡村民小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法进行决策,并严格填报相关记录和表格。  四、涉及集体资金资源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洛河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方法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决策。  第十条 议事决策程序  一、村民小组议事决策程序包括:提议、商议、审议、决议、监督和决策内容及实施结果公开。  二、村民小组在对事项进行商议决策时,必须遵守以下决策程序,如在其它相关规定中有特殊规定的,必须遵守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 事项提议  一、村民小组长、支部书记、十人以上村民联合提名、三人以上党员或是三人以上村民代表提名,可启动村民小组议事决策程序。  二、村民小组长或支部书记必须根据本规那么,确定相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事项商议、审议和决议  一、根据所提议事项的性质〔普通事项、“三重一大〞事项或属需“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按要求召开会议进行事项商议。  二、普通事项必须全体组务会组成人员参与方可进行,并作出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须有组干部、村民代表参加,方可进行商议和作出决策。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村民代表数的五分之四,如参会的村民代表人数达不到五分之四的,不得进行商议和决策。  四、涉及需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的事项,在经组务会商议形成意见后,方可提交支部党员会进行审议,在支部党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五、提议人必须在会议召开时全面详实地陈述所提事项的理由及相关情况,并提出事项处理的初步意见,供会议讨论商议。  六、参加会议人员都可发表意见,说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作出决定。  七、对议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时,应获得参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形成有效决议。  八、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根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村党总支。  九、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首先应征求多数村民的意见,并按报上级审批或请上级派人指导,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  十、所有召开的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原始记录。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决策过程的监督  一、村民小组对三重一大事项或是需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进行决策的,必须事先上报村务监督委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派人参加方可召开会议进行决策。  二、村民小组决策重大事项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当参加会议。  三、被委派参加会议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参与会议讨论,负责对会议决策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  四、监督人员对不符合程序或是所决策事项违法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说明理由。  五、参会的监督人员必须做好监督记录,主要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缺席人员、形成的决议、采取何种方式表决、是否违反程序等内容。  六、对需要保密的事项,参与监督人员必须做到保密。  七、对于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参与监督人员必须及时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告,主任参会的,必须及时向村党总支书记汇报。  第十四条 决策内容公开  一、在经过规定程序通过决议后,村民小组应当通过召开大会、播送、张贴公告等方式对生效的决议进行公开。  二、公开时只对最终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开,不对整个商议的过程进行公开,其中个人发表的意见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存,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决定作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现行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在党员审议后最终决策前,对决策建议方案进行自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时间不得少于3-7个工作日。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方式,对公示的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建议方案进行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中收集到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私自处置资产资源或是资金收入不及时入帐等行为,一经发现,根据不同情形按如下规定处理:  1、组长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和资源处置的,所处置行为无效,责令其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处置的资产,责令追回;无法追回的,按其给集体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其造成的损失较大,但又缺乏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其赔偿损失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建议启动罢免程序;如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收入不及时入账的,责令其及时入账,对负责人及报账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涉及范围内通报批评。  3、发生坐收坐支行为的,数额较小的,责令其及时办理相关入账及报账手续,并对负责人及报账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涉及范围内通报批评;数额较大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出现坐收坐支或收入不及时入账行为两次以上的,建议村级调整报账员。  5、三资委托代理效劳中心每年对村组两级进行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的随机检查,对资产资源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负责对决策结果和实施结果的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对决策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或是屡教不改的,可建议村党总支进行人事调整。如涉及依法选举产生的职位,可建议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条 组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廉政谈话、诫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当。  第二十一条 本规那么由洛河乡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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