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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老龄社会背景下老年犯罪的社会预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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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老 社会 背景 老年 犯罪 预防
老龄社会背景下老年犯罪的社会预防   2023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对于老年人犯罪予以宽大的处理,如“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成心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是一个社会迈向文明、和谐的重要举措。但是,刑法毕竟是事后法,应该充分运用各种措施预防老年人犯罪。李斯特根据犯罪原因二元论做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对老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要重视事后的惩治之外,更要重视事前的预防工作。老年犯罪有其特殊的心理、生理和社会原因,因此,应该在考虑这些原因的根底上,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社会政策等方面加以预防和处理,建立打防结合、多层面、多途径的综合治理模式,积极应对老龄化进程中的老年犯罪问题。犯罪现象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体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解决犯罪这个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应该是动用社会力量消除犯罪的社会致罪因素。2023年4月,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该宣言指出:“我们成认,国际、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综合性预防犯罪战略必须通过各种社会、经济、卫生、教育和司法政策来消除与犯罪和受害者有关的根源及风险因素〞。   一、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   有一些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是由于自身的文化水平不高,或是对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或是没有正确的兴趣和爱好,而沉溺于不良嗜好不能自拔,因此,对老年人应该实行再教育。这样既可以提高老年人的文化水平,也可以合理安排他们自己的业余时间,帮助他们排解内心的寂寞。   (一)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的意义   通过再教育,不仅有助于挖掘老年人的潜能,协助老年人增强自身能力,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实现老年人的全面开展;还有助于老年人扩大自己的交际网络,增强了老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此外,还有学者经过研究发现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老年教育也有一定的关系。一方面,较高的文化水平可以说是应对压力的一种“资源〞。文化水平高、知识面广、自然懂得运用资源、维持身心的平衡;另一方面,就高龄女性而言,能有时机上学受教育,相对而言社会地位会较高,其家庭对女性的态度也更正面。这种良好的家庭环境为身心健康的平衡开展又提供了良好的根底。还有学者在城市老年群体中作调查,研究结果说明,受教育程度和家庭收入状况影响着城市老年人的主观幸福感水平。   (二)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的相关建议   1.学习美国的终身教育制度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并为老年教育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到目前为止,美国的终身教育制度也是世界上最为完善的。早在1976年,美国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终身教育法,1965年制定的美国老人法和1975年制定的禁止歧视老人法中也强调了老年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老人法的规定,各地都要成立一个以老人为主的议会。政府的角色主要是协助这些老人议会去支持、监督、协调区域内的非营利社会效劳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类型的效劳。这些免费提供的资源和效劳中,老年教育占有很大的比例。美国政府还设立了专门机构——老龄教育委员会,来管理老年教育,并鼓励各种民间老年教育组织参与老年教育。美国细致周到的老年教育制度非常值得我国学习,我国也应该强调老年人的终身教育,让老年人在教育中继续社会化,促进老年人的人际交往和社会参与,使之融入社会,发挥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展现自身的价值,改善身心健康以及提升生活满意度。   2.教育形式多样化   对老年人进行再教育,不应该拘泥于文化教育,而应该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教育形式多样化。根据2023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显示,中国52.8%的60岁以上城市老人、98.5%的60岁以上农村老人仅为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从老年人口的性别结构看,老年人口中男性占48.9%,女性占51.1%,老年女性略多于老年男性。而且,由于中国实行男女不同年龄的退休政策,女性较男性更早退出工作岗位,“准〞女性老年人口的规模相对更大。同时,还考虑到许多老年女性还要承当照顾晚辈、料理家务等活动,常常只能参加一些离家较近的活动。因此,老年教育还应注重开展老年女性容易参与、乐意参与的教育活动。因此,老年教育应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注重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通俗易懂、起点较低的教育形式。   3.利用社区优势,开展“非正规教育〞   对老年人进行再教育,还应该利用社区优势,既便于老年人就近学习,也有利于节约社会本钱。由于老年人退出劳动角色之后,生活范围会变得日益狭窄,常常只是在社区之内或附近的地方,因此利用社区优势,在社区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既便于老年人就近入学,又因为老人们彼此之间比拟熟悉,更方便开展活动。此外,各个社区还可以根据本社区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和人文环境等,就近利用教育资源,开展一些符合老年人的年龄、兴趣爱好的教育活动。又比方,针对空巢家庭的老年人、丧偶的老年人开设心理疏导和人际交往等课程;在留守老年人口较多的农村社区,开设有关养老、自助养老、互助养老和生活照料等课程;在老年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开设城市生活适应课程等。再者,社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政经费,用于老年人的再教育,这样由社区提供的老年教育就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许多教育活动是免费的,还有一些教育活动即使收费,也比拟低廉,老年人接受教育的本钱降低了,也就更具有普及性和平民性。   4.加强和完善老年小编络   除了上述几方面之外,对老年人进行再教育还应该重视网络的作用,加强和完善老年小编络。据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开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50岁及以上网民的规模比2023年激增了106%左右,到达875万。中国互联网新增网民正逐步由青年人向各层次的居民扩散;由高学历人群向低学历人群渗透,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的网民增长较快;低收入人群开始越来越多地接受互联网。这预示了老年网络教育未来开展的广阔前景,老年网络教育将不仅是老年人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是老年人参与社会、表达诉求的重要平台,尤其对满足那些居住分散、健康状况欠佳的老年人的学习愿望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   老年人退休后,远离工作和原有的人际关系,而子女又已经长大成人不再需要自己的照顾,这种情况下很容易由于无所事事而感到自己没用了,没有价值了。在这种消极情绪的影响下,为了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一些老年人很可能会由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期获得他人的注意和肯定。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促进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重获生活信心,将生活重心转移到健康有益的领域,提高社会参与度,应建立老年充权制度,为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和增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度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和提供一切便利。   (一)充权理论对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作用   老年“充权〞制度,是指建立增加老年弱势群体的权力和社会参与度,并增强其面对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机制。这种机制有助于提高老年人对自身价值的认同感。一项国际调查说明,大多数受到调查的国家普遍存在着这种消极的看法,即老年人被认为是一种累赘。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国家提供了一系列由官方和由人们自愿提供的社区效劳,有些国家的老年中心向老年人既提供角色,又提供效劳。   随着年老退休,老年人会面对很多个人问题,包括体力、健康及精神上的缺乏,以至逐渐丧失身边的配偶、朋友及其他支援系统,这些不是老年人所能控制的。因此,随着对生活控制能力的渐趋减少,逐渐产生自我形象低落、无助感、无能感等心态,这些都会使老年人觉得自己成为社会上“无用的人〞,从而容易对自我做出负面的评价,将自己定性为一群无助无能力的脆弱群体。因此,个人身体的老化与渐弱的社会动力之间的互动,造成老人的无力感。此外,现今的群众媒体、社会政策以及社会效劳的设计,都带有某种程度的“老年歧视〞,认为老年人已经不能创造财富,这种社会观念又促使老年人产生内心的认同,这种情况下就会滋生老年无力感。因此,应该建立老年“充权〞制度,让老年人过上“积极晚年〞。   (二)制定相关政策,促进老年人自我价值的实现   老年人拥有大量的正面资源,可以促进其对自身及社会的奉献,因此,在对待老年人的政策方面有所改变,应该积极发挥老年人的潜能,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延长老年人的工作时间,激发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热情,积极帮助老年人消除生活中的沮丧不安和孤独感,协助形象低落及丧失权力感的老年人重新捡拾自己的能力,让他们重拾自我价值,增强控制自己生活的信心,甚至鼓励他们运用自身的能力积极地影响和改善与他们有关的社会政策。   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制定相关老年人政策,改变老年人的离退休制度,或者加强老年人和社区之间的联系,安排老年人进社区,从事力所能及的活动。通过让老年人从事有偿或者无偿的工作,对社区内的年轻人和老年人进行有关老年问题的教育。一方面,发挥老年人的专长,继续为社会做奉献,另一方面,通过让老年人参加社会工作,可以密切老年人与社区的联系,可以在老年人和他人之间建立更加亲密的人际关系,可以改变社区、社区内的群众对老年人的态度,促进代际之间的接触、沟通和交流,可以开展社区效劳,加强老年人在社区中的作用,让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这些方面的改善,加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防止老年人因为无所事事或者因为孤单寂寞而去实施犯罪行为。   三、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   关于老年人的赡养问题,除了物质赡养之外,精神赡养问题也同样重要。对于老年人而言,物质上的帮助固然重要,精神上的交流沟通也很需要。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老年人的物质生活问题会不断得到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精神赡养是指社会、家庭共同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各种需求,尽量给与慰藉和满足。这种情感支持和心理慰藉主要包括: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老年人的心理;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生活;积极与老年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我国目前大多数的家庭中,老年人与晚辈的交流沟通并不多,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做法,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   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还有很多国家虽未采用专门条文规制精神赡养问题,但在法律条文中均体现有这样的精神和思想,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法国民法典第210条规定“如应当给予赡养费的人证明其不能支付,家事法官得在查明情形后,命令该人将其应负担抚养的人接至家中,给予衣食、照应。〞   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已经有了一些这方面的规定。首先,在总那么中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人;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气。其次,在该法第11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国法律虽没有直接使用精神赡养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已明确认为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但是,即便如此,我国法律仍然侧重对老年人物质利益方面的保护。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应承当何种法律责任,没有做出规定。   在法律对精神赡养的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当通过社会政策促进该问题的改善与解决。首先,应当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重要性,让人们认识到不仅需要改善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做到衣食无忧,还要改善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感受到来自家人的关心和亲情的温暖。其次,应该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倡导和促进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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