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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所得税处理的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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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财政 资金 征税 收入 所得税 处理 理解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所得税处理的理解 盘点企业所得税的那些不征税收入 所谓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局部的收入。 一、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对不征税收入的解释:(1)财政性资金 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②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③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①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③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局部,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3)151号)规定3.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70号) 二、支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开展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023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7号)第五条 三、支持社保基金 从202223年1月1日起,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3)136号) 四、其他规定 神州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凡未按照财税[2023]70号文规定进行管理的,比方,未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那么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财税[2023]70号文,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局部,应全额一次性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该局部资金以后发生的支出,也允许在以后实际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 五、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3)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3)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70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收入类调整工程〞第14行“ 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工程下对应行次。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223)148号) 该文章知识产权归属于神州财税网,转载或者复制本知识必须注明知识来源为神州财税网及作者名称,否那么神州财税网将保存依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依法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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