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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
支持
民办教育
政策
汇编
鼓励支持民办学校政策汇编
一、浙江温州市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24号)精神,2008 年市政府转发了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8〕111 号),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1、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和补助力度。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当地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省级和市级示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别按 60%和 50%补助,一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 30%补助。要加大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力度,在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上予以适当补助。
从 2008 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 500 万元,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各级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以及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2、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使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按程序合理流动。各地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委派公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不迁人事关系,任期内基础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奖金福利待遇由任职
民办学校承担,任职期满可返回公办学校工作。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在职称评审、升学就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同等权利。
3、扶植民办教育办学。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做活、做大、做强、做优,为社会提供更充足、更多样、更优质、更具特色的教育资源。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二、河南郑州市2007 年,河南二七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明确指示:
1、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要根据受委托民办学校接收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中小学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给相应的教育经费。
2、民办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统筹安排,保证民办学校发展的土地需要。
三、深圳市
深圳市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提出:
1、2010年我市进一步加大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每年财政部门将扶持民办教育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每年城市教育费附加的15%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市级财政另安排3000万元资助55所近年来优质规范办学的民办中小学及其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
2、补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进一步完善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政策。市政府会同市财政委草拟《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研究制定《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补贴办法》,对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本市户籍学生以及符合在我市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非户籍学生的民办学校,根据在校生人数和办学条件、办学水平,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逐步向公办学校看齐。
四、上海市
上海市教委发布《2009 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和《2009 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将着力调配和增加教育资源,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实行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和免除学生杂费,减免民办中小学校舍设施设备租赁费。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开办民办学校,浦东的民办学校获得了许多政策上的优惠,其中包括在土地使用费上给予优惠,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对于依法办学、教育质量高的民办学校还给予专项奖励;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拨给一定的生均公用经费等。
五、广西南宁市
制定《南宁市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政府按照民办学校接受地段生的人数,给予学校足额核定的教职工编制;
2、财政部门按照义务教育地段生人数所需公费和教职工编制等成本,按月拨给民办学校教育经费。民办学校公聘教师将享有与南宁市公办教师同等的工资福利和退休费待遇。
3、在校舍建设上,民办校校舍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
4、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经费保障机制,对于承担初中和小学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教育经费补助;
5、教师支持,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对于这部分教师,其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
6、其他优惠政策,民办校毕业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资助、评先选优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学生的资助政策和标准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等。
六、浙江绍兴
绍兴县人民政府于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积极营造公平环境,把民办教育做大扶强。 意见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办班,促进共同发展。根据意见规定,凡是在绍兴县创办的民办学校,可以在师资、经费、招生等方面享受到 7 大优惠政策:1、鼓励民办学校招聘本县在职公办教师,且数量不受限制。被聘教师其公办教师性质不变,聘期结束后,经申请同意,可随带聘任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回原单位工作;
2、根据民办学校办学的要求,选派校长协助民办学校进行教育业务管理,选派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协助开展教育、教学及安全管理工作;
3、民办学校每年可按不超过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总数 2%的比例面向县外招聘高层次教育人才(具有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 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在职公办教师),经县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可给予其本县公办教师的编制与身份,并将其关系放于县教育部门下属的公办学校内。
4、按义务教育阶段本县籍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在校并轨生人数,根据全县平均师生比核定教师编制数,由县财政按预算定额规定,每年分别以80%、60%、30%的比例给予民办学校教师人员经费补助;
5、县财政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6、将民办学校的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学校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规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7、民办学校可不受地域、计划限制实行单独优先自主招生,从严控制城区公办学校的班级学额与外县籍借读生招收,并给予招收高中学生的民办学校一定的并轨生指标,确保民办学校的招生数。(绍兴县教育局)
七、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规定:
1、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
2、引导民办教育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省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需求。
3、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4、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从 2008 年起,省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500 万元。民办教育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5、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
6、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民办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当地
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学校所在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范围。
7、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依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八、云南省
《教育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1、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民办教育纳入政府统一统筹、规划和管理。设立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立一批示范性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制定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明确和落实民办学校“民办事业单位”法律地位和属性。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任教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给予贫困地区、教育资源稀缺地区的民办学校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经费奖励。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表彰和奖励发展民办教育的组织、学校和个人。
2、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探索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验;探索公办、民办教育的衔接机制,逐步建立不同办学体制学校之间教师、学生等人员和资源合理流动的渠道。支持民办学校创新办学体制,建立政府指导、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的民办学校投融资机制和管理模式。
九、昆明市
《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扶持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从2010 年起,根据“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预算专款、本地教育费附加和接受捐赠,设立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会,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奖励机制和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经费补助机制,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的规模发展、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民办学校办学经费补助以及新建和扩建项目贷款贴息等。从2010 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1300 万元。
2、优先配置土地要素,保障资源有效供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民办教育用地政策,在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根据规划对教育预留用地进行清理和收储,最大限度缩短批转土地供地期,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确保教育建设用地需求。对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需要征用土地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只要用途不变,土地可以无限期使用;也可以按政府零收益的方式实行土地协议出让,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再申请免缴。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有效整合适合办学的闲置厂房和闲置校舍,优惠、优先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解决土地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教师后顾之忧。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范到位、政府倾斜、扶持民办”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市民办学校教师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险种在内的社会保险机制。凡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师,按属地管理原则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