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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司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人员
管理条例
公司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根本素质
第三章注册平安工程师管理
第四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五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六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七章奖罚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
进一步加强总公司系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推进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xx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平安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平安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平安总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工程中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根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根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1.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2.具备一定的工程工程施工管理知识;
3.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4.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1.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成认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根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平安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平安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平安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根底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平安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平安工程师注册管理方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平安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平安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平安工程师注册管理方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1.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平安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2.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连续三年未在平安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4.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平安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注册平安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平安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平安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1.总公司所属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总监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平安总监岗位,企业平安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公司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条例负责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平安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筹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平安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工程管理工作202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工程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工程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平安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平安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平安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平安生产。
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3.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平安工程师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平安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平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平安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工程平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平安生产技术改造和平安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平安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平安检查。主任平安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工程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工程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4.工程工程平安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或市政根底设施工程造价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工程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工程应在工程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平安总监,全面负责工程工程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工程可设工程平安负责人。
工程工程平安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工程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工程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工程平安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筹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工程平安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工程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工程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工程平安管理实践经验。
5.工程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22]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以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造价在1.5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工程,其平安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工程主工长。
6.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工程平安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7.企业平安总监和工程平安总监均对工程工程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平安行为或重大平安隐患,平安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平安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平安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那么,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平安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平安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1.平安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2.平安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注册平安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平安生产办公室和xx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平安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平安管理、平安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平安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平安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平安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平安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平安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平安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平安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表达。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平安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平安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平安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平安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平安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平安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平安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在本条例的根底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对平安监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任用、奖罚等方面的实施细那么,尽可能在提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位、待遇等方面进行鼓励。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总公司平安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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