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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渔业
安全生产
监督
检查
实施办法
渔业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平安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平安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渔业平安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平安管理体系。
第三条渔业平安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平安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平安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平安生产的标准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平安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平安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平安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催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平安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平安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平安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平安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平安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平安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平安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平安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平安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催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平安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平安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平安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平安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平安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平安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平安管理。
(一)负责渔业平安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平安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平安宣传工作。
(三)催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平安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平安通讯网络,落实平安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平安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平安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平安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平安通讯网络等各项平安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平安闲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平安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平安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平安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平安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催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平安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平安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平安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平安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那么,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催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平安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平安闲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建立完善渔业平安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平安生产隐患。
第十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平安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平安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那么。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平安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平安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平安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平安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平安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平安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撤消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以下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催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平安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平安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撤消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切实执行平安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方法,全年平安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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