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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瞒报事故行为查处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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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 瞒报 事故 行为 查处 探究
煤矿瞒报事故行为查处探究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瞒报谎报按罚款上限,从重处分。近年来,国家在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和事故查处方面力度不断加大,特别加强了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行为的查处。监管加强了,瞒报却始终没有彻底解决,这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逃避责任追究、减少经济损失仍是瞒报的主要原因。随着对煤矿事故查处力度的加大,事故本钱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少数矿主心怀侥幸,不惜铤而走险,瞒报事故。同时在煤炭价格持续走高的前提下,矿主为减少停产整顿、关闭煤矿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煤矿发生事故后销毁证据、隐匿尸体、遣散人员,并以高额的赔偿进行善后处理等手段来组织瞒报。 巨额利润是瞒报最根本的原因。在矿主眼里,地下的煤就是钱,只要煤矿不停产、不关闭,什么险都敢冒,哪怕以身试法。 二、局部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纵容事故瞒报。瞒报事故的煤矿矿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赔偿标准的经济赔偿作为“封口费〞,在利益驱使下,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不仅不愿举报,还会形成“同盟〞,成心帮助隐瞒事故。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矿主一般是先行用金钱 “安抚〞事故现场工人和参与抢救人员,遣散知情人,然后是联系死者家属来商量,协议按较低金额签,额外再拿出一定数额的钱来作为封口费,条件是不要把事情讲出去。局部家属将遇难矿工匆匆下葬,对调查人员谎称“人是病死的〞,拒绝配合调查等。 三、扭曲的政绩观成为瞒报事故的另一原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制规定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平安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煤矿生产平安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被量化成为部门、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领导干部上下去留的“红绿灯〞,一些领导干部怕影响政绩、升迁、奖励和被问责,就会出现包庇甚至参与瞒报。煤矿事故发生后,个别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人员与煤矿共同组织瞒报,转移遇难者尸体,伪造入井检身记录,销毁局部原始资料,捏造假象等等,导致调查结论出现了“车祸死〞、“跌落死〞、“病死〞等许多匪夷所思的事故原因。 四、查处不严或监察不力,让瞒报大行其道。局部地方监管人员组织所谓的调查组走形式,搞变通,不穷尽手段深入排查每一条可疑线索,敷衍应付了事,有的甚至筹划、参与瞒报,搞假调查,弄假材料,写假报告;上级部门组织核查时,矿主与遇难矿工家属、基层监管人员统一口径,成心回避问题,转移视线,提供虚假材料,企图贿赂核查人员,封锁消息。 多管齐下遏制瞒报 只要有诱人的利润和相应的监管漏洞出现,就总会有人铤而走险,就会有矿难的瞒报行为。要彻底遏制瞒报,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第一,要彻底根治事故瞒报,必须严惩瞒报行为。只有违法本钱高于守法本钱,才能使人守法。瞒报行为发生后,必须在经济上进行重罚,使有关企业和老板“赔了夫人又折兵〞,让瞒报的人受到严厉的经济处分,甚至倾家荡产;要严格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下发的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方法规定,将瞒报事故作为涉嫌平安生产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有关直接责任人按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平安事故罪从重处分;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对瞒报的人,只有严厉制裁,才能有效遏制瞒报行为。 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那么,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对铤而走险、隐瞒事故的当事人、参与者及逃匿的责任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煤矿企业要按上限实施处分;瞒报情节恶劣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加强惩治腐败的力度,彻底打掉矿主的“保护伞〞。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斩断官矿利益链,坚决打碎“腐败利益同盟〞,发现地方官员和监管人员及其亲属在煤矿参股入股的,应及时报告地方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建立监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机制,依靠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和“保护伞〞进行追究。 第三,构建多种监督机制,让广阔群众参与监督。监察机关不仅要在矿难发生后查处渎职、腐败,更应在矿难发生前,积极配合平安生产部门查处腐败,充分发挥事前预防作用,将腐败引发的矿难消灭在萌芽状态。没有有效监督,瞒报不可防止,应构建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多种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把地方官员和煤矿企业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才会减少甚至杜绝瞒报。 实践证明,仅仅罚款是不行的,针对瞒报行为,必须更加严厉的进行打击,震慑矿主,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鼓励和依靠群众举报,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使瞒报在阳光下无藏身之地。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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