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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建四川银行的构想
2023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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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
四川
银行
构想
调查与决策——对组建四川银行的设想
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反思及设想
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反思及设想
内容。法治是一个蕴涵隽永,又幽韵经年的古老概念,也是当代中国重新焕发生机的时代话题。本文从中国对法治道路的探索入手,回首二百余年的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反思中国法治建设中的诸多障碍,并最终提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初浅设想。本文旨对中国法治建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作一浅析,望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法律文化法律至上
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法治〞,并对其优于“一人之治〞进行论述,他认为:“但凡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①因而,法治成为人类社会自二千多年来就一直谈论的美好话语。怀着对法治理想的向往,中国也开始走上了追求法治国家的道路。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到今天的依法治国,中国在这条道路上走得曲折而艰辛。未来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旧障碍重重,中国怎样才能披荆斩棘走上法治建设的康庄大道将是本文论述的旨趣所在。
一、法治道路的中国化探索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但这一成果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靠几代中国人的艰辛探索换来的。
(一)近代对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
不可否认,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理论源于西方。但遗憾的是,追求公正的西方法治理论,是随着殖民扩张的炮火而走向世界的。当西方武力征服与文化渗透同时到来时,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最深切的感受是自古未有的异族凌辱而非西方法治。但值得庆幸的是:在抵御外国侵略的同时,以林那么徐、魏源、龚自珍为首的开明人士注意到了中弱西强的政治、文化上的原因。在组织“西方战舰图式〞、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大炮瞄准法〞翻译的同时,还选择了各国律例介绍西方法律制度。
19世纪60年代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对专制传统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大力宣传西方的“法治主义〞,其目的是想改中国的君主专制为西方的立宪“法治国〞。但西方法治在中国的实践是失败的。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发挥过巨大作用的法治,不像变法者设想的那样使中国走出困境。因此,一大批首倡西学的大师,由崇拜西学到疑心西学最后回归传统。
与此同时,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彻底抛弃了君主立宪的设想,提出创立民主共和制的主张。并且在辛亥革命后,建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并努力实践法治的理想。但是,由于资产阶级革命派同样无法摆脱自身的弱点。法治政府不仅无力控制局势,反给军阀有了可乘之机。袁世凯篡夺政权后,中国更是进入了一个借法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的时代。
(二)建国后对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总结了革命根据地和XX县区的民主法制经验,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主选举制度等民主政治制度,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宪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原那么,这些制度、原那么对于稳固新生政权,保障人民民主,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开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毕竟是全新的事业,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采取什么方法治理国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并没有做出具体答复。因此,由于种种原因当初对民主法制的正确认识并没有完全转变为执政党的治国实践,而且还导致了法制建设很长时间的中断。
第二代领导人基于对建国以来,特别是十年动乱践踏公民权利的痛苦反思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的命题。邓小平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基于这一指导思想,中共第三代领导人继往开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它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在法治中国化的探索中,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二、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反思
前人的探索固然坎坷而艰辛,但当今的法治建设仍称不上一帆风顺,依然就存在着诸多障碍,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历史,封建的东西,集权的东西,“人治〞的东西,落后的东西,糟粕的东西沉淀颇深,有些甚至根深蒂固。近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凋敝,民不聊生,因此也谈不上文化建设、法治建设。建国以后,由于根底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文盲、半文盲数量还不少,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无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屡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可以想象,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认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消极地造就了一大批被动的法律承受者及一小撮滥用法律的特权阶层。
其三,法律体系不完善。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那么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和天真过分相信现有的科学知识及其解释力的情况下,因而常常以愿望的逻辑取代了对具体问题的细致分析,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比方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标准化运作明显缺乏。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根本法律未出台等等。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公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那么,违背
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其五,法学理论相对滞后。长期以来东西方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存在着明显差异,中国人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那么主张法律至上;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西方人那么总是在不断地致力于法律的完善,并努力使其发挥作用;中国人视繁法严刑为苛政,西方人认为失去了法律就失去了自由;中国人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西方人那么以“好讼〞来争得权利;中国人注重由里及表的自律,而西方人注重由表及里的制度等。我国的法学研究常常落后于法律开展,停留于追随政府政策注释。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以法律引导法学开展的根本性变革,以树立科学的法学理论观念,这就要求法学家坚持学术的独立性,创造法学研究的自由学术气氛,带动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更新与变革。
其六,法律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根本标志就是有法可依和司法公正,严格、严肃、公正地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法官还是从事执法的公务员,或是从事法律效劳的律师,普遍缺少职业法学家集团所要求的素质。表达在法院审判中的说理性贫乏和差异大,执法过程中的以权谋私,执法违法,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通过法律程序得以保障等等。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作为法治现代化建设前锋的职业法学家集团,其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带动全社会走上法治道路的关键因素。
三、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设想
基于对中国探索法治道路的回忆和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浅显反思,笔者认为,要实现中国的法治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因为这些方面在理论上存在残缺,在实践中存在过于理想化的局限,因此,我们权且把他们称作是法治建设的设想。
第一,在中国培植“法治〞法律文化,转变原有的人治法律文化传统的束缚。这当然不是抛弃中国的传统,搞全盘西化,而是要在坚持中华传统美德的同时,帮助人们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并且必须明确的是这里的法首先是维护个人自由财产及尊严的自然法规那么,其次才是表达这些规那么的,正义的由选民机关或
政府制定的法律,而在现代社会这些规那么具体表达那么是宪法。因此,维护宪法的权威与至上性成为建设法治的重中之重。应当着力维护它的持久、稳定性,不因领导人的更替和政策的改变而随意修改它,宪法的构造绝不等于其他法律,它是一项具有高超技术的工作,它的制定者应具有超越这个时代的长远目光。最大限度的运用语言与道德的感染力对于本国的国民形成一种感召力,使它成为人们各项权利的最终归宿与保护屏障。在对宪法自身进行完善的同时,也应加强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来确保宪法权威的落实和可操作性的实现,使宪法的功用真正发挥出来。另外,在维护宪法权威与至上性的根底上要努力确保其他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加强人大的立法权,适当收缩行政机关立法权限,严格监督行政立法、司法解释、法规规章的制定发布,使它们都统一在宪法的旗帜下,以维护个人的根本权利、自由、尊严与财产为根本出发点,真正做到良法主治。
第二、进一步倡导立法民主化,制止立法膨胀倾向。立法机关制定出“良法〞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环节,要是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真正符合民意,真正实现系统化,就必须倡导立法的民主化。例如应该严格规定人大代表的条件,选出一些可以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要强化人大代表的职责,人们代表在享有宪法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和权力的同时,还必须履行联系选民的义务等等。另一方面,要抑制立法膨胀。建议修改立法法,清楚划定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的范围,对立法权做出应有的限制,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在宪法框架下立法,以及法律不得侵犯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等等。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注重法律的质量、可确定性、可预测性以及提高人民对法律的尊重。在立法前研究已有的案例以及被广泛接受的习惯做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那些缺乏惯例和传统的新领域,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尝试从其他相似或相关领域汲取一些经验,或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在条件成熟前,人民代表大会不应该轻易立法,而且在立法前还可以给民间和法院一定的实践积累经验。一旦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公布普遍适用的、一般的法律规那么,而不是关注某些特定的司法情节和现实境遇。
第三、法治的核心是独立的、高素质的法官。所以作为法治改革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我们必须花大力气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必须接受高等法律教育,并通过律师或法官资格考试,而且在作法官前应该有丰富的法律学术或实务经验,这样他们才能完成“法官找法〞这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改革法官的
培训、选任、晋升和考评制度,真正做到只有法律专家才能作法官。另外,法治也要求独立的法官受到恰当的鼓励和制约,否那么也不能保证法官能始终坚持正义。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借鉴西方一些兴旺国家的先进经验,例如法官弹劾制度、司法克制和遵照先例的法律文化和法官职业准那么等等。需要注意的事,法官制约机制和司法独立并不矛盾。法官制约机制是指那些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和腐败的机制,这些机制不应该影响法官在判案时的独立。
第四、完善监督机制,改变监督不力的状况。现代法治的首要含义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约束,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人民必须有权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监督。要想做到这一点,首先应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要尽快制定监督法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各政党和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