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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路政案件出勘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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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路政 案件 制度
路政案件出勘制度 XX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关于印发XX省公路路政管理巡查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为进一步加大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标准和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路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XX省公路路政管理巡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公路管理部门认真执行。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路政管理支队(总队、处)。 XX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办公室2023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 XX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和管理,标准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平安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标准和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路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平安畅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路政巡查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巡查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并加穿反光背心。 第四条路政巡查车辆须是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的公路行政执法(监督)制式车辆,具备正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 车示警灯发声器使用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路政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标准执法和文明效劳的能力与水平,杜绝粗暴和随意执法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明确公路路政巡查主体,制定巡查方案,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查处侵害公路路产和公路建控区权益及其他影响公路完好、平安和畅通的行为。 实施公路路政巡查的主体每月25日前编制下月巡查方案,报上级路政管理部门备案,巡查方案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市、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健全路政巡查管理制度,路产巡查档案,加强公路路政巡查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发现问题及进提出意见或者出具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整改通知书。 第九条公路路政行政管理机构和公路养护部门要建立公路巡查联合机制,加强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定期不定期联合上路巡查,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平安畅通。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举报奖励、目标考核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群众的积极性,以弥补巡查力量的缺乏,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在具有管辖权的公路上实施路政巡查。要加强人员和车辆配备管理,确保专人专车专管,按照管辖里程、责任路段、科学合理编排巡查人员、路线、巡查车辆,参加公路路政巡查的人员每组(队)不少于2名,其中正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1人,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巡查执法。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巡查以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的方式,实施公路巡查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平安驾驶。路政巡查车辆应当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示警灯和警报大喊,不得扰民。 第十二条公路路政巡查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灭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牵引绳、照相机或摄像机等装备。 第十三条公路路政巡查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持证上岗、着装标准、举止文明; (二)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严禁超越和滥用职权; (四)平安行车,停靠示警,加强自身平安防范;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公路巡查时,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三)协助公路养护部门和施工单位检查、监督、维护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现场秩序; (四)对突发性的损坏公路路产,影响运行平安的行为或事件进行及时、有效处置,属应急范畴,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予以有效处置; (五)对各类路政许可工程进行现场勘察,据实写出勘验报告,并对许可工程进程实施监控; (六)受理各类路政举报案件; (七)为过往驾驶员、行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效劳; (八)其他违反公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损坏公路路产行为的查处和制止。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巡查发现违反规公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违法行为,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属于本级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公路路政巡查应充分利用电子取证仪、gps、视频回传系统、电子巡更仪等技术,加强对巡查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巡查实效。 第十七条公路路政巡查每月不得少于22天的工作时,单位路政巡查综合率应到达85%以上(甘孜、阿坝和凉山高寒或高海拔地区不低于75%)。其他重要路段或者路政案件多发路段应当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下的巡查要求 (一)根据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作业需要封闭交通或半幅封闭交通路段的巡查,可采取定点观察,随机巡查或与施工单位建立应急联系方式,提高巡查管理的有效性; (二)重大事件保通任务的巡查,应视情况加大巡查频率,延长巡查时间; (三)巡查中发现影响或预料可能发生影响公路畅通的,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巡查工作应按照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路政巡查日志和记载要求 (一)路政巡查日志应当随车携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那么,巡查完毕应即时填写路政巡查日志; (二)路政巡查日志记录的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巡查车辆号牌、巡查路线及各时间段到达地点的桩号、案件发生情况、处理情况和结果、巡查人员签字等信息; (三)巡查人员应当认真、准确、客观填写巡查日志,必要时应附照片及视频资料,做到记录内容详实、表述准确、字迹清晰、资料完善; (四)市、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睡政巡查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并根据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巡查工作的书面建议和要求,建议和要求应在处理情况栏中注明。巡查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实施路政巡查中,应当遵守各项平安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对违规逃避车辆,要尽量采用登记车牌、联网抄告车籍所在地等方式进行查处,不应采取长途追踪、拦截的方法,以确保巡查人同的平安和车辆平安。 第二十二条路政案件处理要求 对路政巡查中发现的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要及进制止、并依据职责规定处理,涉及路产受损案件在勘察现场完后应及时向养护单位或经营企业通报受损路产情况;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并按程序催促办理或办结。 第二十三条巡查人员车辆监控 市(州)路政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卫星定位装置、视频回传系统、电子巡更仪等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建立监控台帐,确保巡查人员、车辆实时在线线,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标准的执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邻地区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科学引导,最大限度的保障公路平安、畅通。 第二十五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市、州公路路政管理巡查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有关执法纪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接受能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的监督,公布举报 ,认真受理举报,及时查处路政巡查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2023年6月1日起试行,由XX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古代婚姻制度下一篇:没有了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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