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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市规划
中的
行政行为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毕业论文
论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The Validity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on the Urban Planning
系 别:
行政管理
专业名称:
行政管理
学生姓名:
陈 萍 妹
学 号:
08060216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王 发 臣 讲师
完成日期 2023 年 03 月 20 日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选 题
论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院 系
行政管理
专 业
行政管理
学生姓名
陈 萍 妹
指导教师
王 发 臣
本选题的意义及国内外开展状况:
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应用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通过规划,可以合理确定城市的开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建设,协调各方面在建设中的矛盾,使之逐步开展成为设施比较“完善、环境清洁优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能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现代化新型城市。〞
行政机关作为城市规划的主体,其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城市规划的成效,分析城市规划中的行政行为之有效性正是基于当代城市规划中的不合理现象所透视出的失效行政行为,合理有效的行政行为有助于协调城市规划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随着城市的开展,城市规划中的行政行为也理应不断趋于科学化,进而趋于更有效的行政行为,如此才能保证科学开展理念的贯彻,才能真正的造福人类。目前,国内外关于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的有效性的研究仍然处于未成熟阶段,还有待综合不同学科知识与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因此,该课题的研究具有现实需要和理论需要的双重价值。
研究内容:
鉴于现实和理论的需要,本课题主要是以我国现阶段城市规划所反映出的行政行为有效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及其有效性的涵义和现状,探讨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的失效问题并通过对其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剖析,从而对实现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有效性的方法进行尝试性的研究。
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1. 研究方法:通过查阅相关的感性和理性资料,综合分析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结合实际归纳出有效的行政行为以及实现的途径。
2. 研究手段:查看书籍报刊。
3. 研究步骤:分析主题、有针对性地收集资料;分析资料、归纳和演绎;结合实际、哲理化表述。
参考文献:
[1]谭纵波.城市规划[M].清华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2]李允.城市设计中的政府行为分析[J].行政与法,2023(12).
[3]石东坡.行政行为及其特征的再探讨[J].法学论坛.2022年,第1期.
[4]“双重效应〞解析[J].理论与改革,2022年版.第2期
[5]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开展路径[J] .改革, 2023(7).
[6]韩俊.中国经济改革30年·农村经济卷[M].重庆:重庆出版社, 2023.
[7]卢科.集约式城镇化—开创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模式[J].小城镇建设, 2023(12).
[8]彭永林.建设节约型社会与政府行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23(2).
[9]白永秀.中国经济改革30年·资源环境卷[M] .重庆:重庆出版社, 2023.
[10]生青杰.城市规划不该只由政府说了算[J].中国经济导报,2023(7)
[11]吴江王斌申丽娟.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23(6).
[12]曹晓漾.行政行为效力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播送电视大学学报,2023(7).
论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摘 要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开展的转型时期,不合理、不科学的城市规划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开展。政府作为城市规划的主要编制者和实施者,其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是城市规划是否符合城市开展目标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城市规划的实际过程中,不少地方决策者为了追求政绩和个人利益,盲目地对城市进行过度规划甚至是随意规划,不仅对城市的性质、功能和开展目标把握不准,而且没有考虑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和满意度。因此,对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各国学者对于行政行为的有效性问题仍未达成共识。本文旨在通过对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一次尝试性的研究,从而分析出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失效的原因,并针对所研究问题提出可行性的解决途径和方法,以期完善政府在城市规划中的主导作用,以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来引导城市规划,营造健康平安、人人享有的新型城市。
关键字: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有效性
The Validity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on the Urban Planning
Abstract
At this stage, our country is in the transition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Unreasonable and unscientific urban planning resulted in a huge waste of social resources, which seriously constrain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Government as the primary producers and implementers of urban planning, its validity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whether the urban planning compliance with the urban development goals. However, in the actual process of urban planning, many local decision makers blindly plan the cities over the planning and even casually just for the pursuit of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personal interests. The makers not only uncertain the city’s nature, func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goals, but also take the lives of urban residents comfort and satisfaction into account. Therefore, the study of the validity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has great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t the same time, scholars from various countries have not yet reached a consensus to the validity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is article aims to analyze the reasons of the failure behavior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in the urban planning process, suggest the feasibility solution ways and means to the problems under the study to improve the Government’s leading role in urban planning to realize the validity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o guide the urban planning and create the new city that health and safety, everyone enjoy.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action, validity
目 录
1. 前言 2
2. 城市规划的概述 3
2.1 城市规划的涵义 3
2.1.1 城市规划的定义 3
2.1.2 城市规划的特点 4
2.2 城市规划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4
3. 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的概念 6
3.1 行政行为的涵义 6
3.1.1 行政行为的定义 6
3.1.2 行政行为的特征 6
3.2 行政行为的分类 7
3.3 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的涵义 7
4. 城市规划中有效的行政行为和无效的行政行为 8
4.1 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有效性的界定 8
4.2 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失效的四大因素 9
4.2.1 片面追求经济增长 9
4.2.2 以地方利益为目标 9
4.2.3 城市经营中的资金取向 9
4.2.4 政府失误型决策行为和执行行为 10
4.3 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失效的深层次原因 10
4.3.1 观念上 10
4.3.2 理念上 10
4.3.3 角色上和权限上 11
4.4 我国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失效的影响 11
4.4.1 我国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的失效 11
4.4.2 我国城市规划中行政行为失效的影响 13
5. 城市规划中有效行政行为的途径和现实意义 15
5.1 思想上,树立科学有效的城市开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15
5.2 理念上,建立“以人为本〞的公仆意识 15
5.3 作风上,强调“求真务实〞的行政行为 16
5.4 制度上,标准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16
5.5 主体上,限制城市规划者权力的绝对性 16
5.6 效益上,强化城市的综合治理 17
5.7 途径上,建设可持续开展的城市生态环境 17
6. 结论 19
参考文献 20
致谢 21
1. 前言
城市规划作为一门学科,是一个兼具历史性与时代性的应用学科,其学科知识具有愈益凸显的综合性特征。该学科从最初的出现到根本形成距今不过是160至80年前 —5页.
的事情,在我国那么历史更短,从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开始,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城市规划才开始作为主角逐渐登上历史的舞台。我国城市规划法(1990)第12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由此可见,组织和编制城市规划是市县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主体,其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开展的现状与未来。虽然各国学者在行政行为的有效性问题上仍未能达成共识,但其所确立的根本标准体系令人瞩目。如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在其行政程序法典中,一般都以行政行为是否有“重大、明显〞瑕疵作为判断其是否“无效〞的标准。然而,与之形成鲜明比照的是,我国大陆学界长期以来却一直对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缺乏足够的关注,以至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始终处于边缘化的境地,直至近年来才略有改观。如我国行政处分法已经涉及到无效行政行为的内容,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正处于由不标准到逐步标准的不断完善过程中。但标准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制度在我国毕竟处于草创时期,其偏差与缺乏还需在未来的行政立法和行政实践中加以矫正和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