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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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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行政机关 聘任制 公务员 社会 养老 保障 试行 办法 新编
XX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方法 XX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223)22号),制定本试行方法。 第二条本试行方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方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方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 第七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那么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适宜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九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根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臵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以下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 (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开招聘,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初审; (六)面试; (七)体检、资格复审、考察与公示; (八)聘任审批。 必要时,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拟订公开招聘方案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公开招聘方案,制定公开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用人机关、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需提交的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根据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根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臵。 第十八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组织体检。 体检的工程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考察。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应聘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资格复审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送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用人机关名称、职位、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 以及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任;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 第二十一条因体检、资格复审、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任资格等空缺出的名额,可在同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按排名上下顺序,依次递补拟聘人选,并按照本试行方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采用选聘方式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报选聘方案。提交选聘方案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选聘方案须包括选聘职位、名额、资格条件、选聘范围、薪酬待遇、考试或考核的方法及程序等内容; (二)组织选聘。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选聘方案规定的范围、资格条件等选定应聘人,并按照选聘方案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方式及程序对应聘人进行考试或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并按照本试行方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办理考察和公示手续,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三)聘任审批。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或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用人机关应当在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后60日内,根据公开招聘或选聘方案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那么,订立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可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用人机关原那么上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七条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臵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二)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内没有本试行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连续聘满2023年的。 第二十八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聘任合同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合同文本上盖章或签字生效。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任合同当事人的根本情况; (二)聘任合同期限; (三)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机关与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包括在聘期内。 试用期内,由用人机关对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用人机关按招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务(职级)、入职薪级任职定级,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对调任、转任、军队转业干部安臵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二条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其入职薪级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二)未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效劳期。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效劳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期尚未履行局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四条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续聘的,用人机关应与其续签聘任合同。 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第四章聘任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用人机关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聘任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用人机关发生调整、合并或撤销等情况,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聘任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机关继续履行。第三十八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任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符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发生变动的,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变更聘任合同。 第四十条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第五章聘任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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