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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实务中的保理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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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实务 中的 业务 会计 处理 探讨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毕业论文 IPO实务中保理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考 生 姓 名 专 业 准 考 证 号 指 导 教 师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子 邮 箱 联 系 方 式 论文自我检测相似比 二 ○ 年 月 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奉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当。 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摘 要 1994年,中国银行引进了保理业务,翻开了保理业务的市场。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展,保理业务的规模逐渐扩大,但是在开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缺乏。本文首先阐述了保理的涵义以及现状,然后分析保理业务在开展中出现的问题,接着对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最后根据个人观点给出建议和观点。 【关键词】保理业务 会计处理 保理商 目 录 一、保理的涵义 1 〔一〕相关概念 1 〔二〕根本操作流程 1 二、IPO实务中保理业务的现状 1 三、保理业务在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2 〔一〕银行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评估法那么需要改良 2 〔二〕效劳的范围需要扩大 3 〔三〕保理业务的综合管理效劳功能有待发挥 3 四、IPO实务中保理业务的性质以及会计处理 3 (一)有追索权折扣保理:业务性质以及会计处理 3 (二)有追索权到期保理:业务性质以及会计处理 5 〔三〕无追索权折扣保理:业务性质以及会计处理 6 〔四〕无追索权到期保理:业务性质以及会计处理 8 五、相关对策以及建议 9 (一) 营造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 9 (二) 完善信用体系并提高保理意识 10 (三) 加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 10 (四)加快保理专业人才的培养 10 参考文献 12 一、保理的涵义 〔一〕相关概念 保理的全称是保付代理,主要是指销售商把自己当前有的或者以后的货物以合同的形式签订给购货商,并且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被销售商转让给保理商〔通常是指银行或者相关的金融机构〕,并且销售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保理商会向其提供相关一系列的保理业务效劳。比方预付款融资,信用评估以及信用风险担保等等。此外,保理业务也是一种委托第三方的催款措施,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我国在14年就公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方法,根据其中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银行保理业务金融效劳的内容包括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以及融资,但是这些都是销售商转让其应收款的根底上所进行的。换句话就是说,销售商先将自己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商业银行,然后会得到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至少一项的保理业务效劳,这就是保理业务。而商业保理业务指的是销售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以及其他相关利益都转让给保理商,这时候就会得到保理商至少两项的保理业务效劳,这些效劳包括融资、管理、账款阿催收以及还款保证。总而言之,保理业务就是把应收账款作为前提,然后再向债权人提供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效劳。 〔二〕根本操作流程 通常情况下,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是,保理商和客户之间先签署相关协议,之后客户需要在三个月之内将合格的应收款张卖给保理商。而在保理无追索权方面,保理商需要先进行资信评估,在这一点上保理商所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和卖方有业务往来的买方,同时还需要核定买方的信用额度等等。所谓的合理的应收账款就是在买方的信用额度之内的,如果保理商没有保理的追索权,那么在买方拒绝付款或者无力付款时,不能够向卖方进行追索,如果有追索权,就能够在坏账风险损失时对卖方进行追索,并且有权利收回对卖方所提供的预付款融资。卖方在向买方交货〔相关效劳〕时,通过一般的方式向其开出发票,但是通常都会随带一份转让通知,借此来说明商业保理商受让相关,所以买方必须付款给保理商。除此之外,卖方在开发票时,会交给保理商相关的发票副本,商业保理商也会按照发票的金额以及先前商定的比例付款给卖方,然后向买方催收帐款的事务就交由保理商负责,等催款成功以后,卖方就会得到余下的款项。 二、IPO实务中保理业务的现状 从实际上来看,我国当前开展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还是比拟少的。在这些银行中,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的保理业务时间相对长一些,调查显示,IPO中的保理业务也主要把目光放在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上。除此之外,光大银行以及中信实业银行也以国内的保理业务为主,我国的保理业务总量也在不断的增加。尤其是这几年,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着手开办保理业务,在此根底上不断扩大保理业务的范围。另一方面,保理业务的开展很好的解决了IPO实务中的赊销问题,有效地降低了融资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等,但是在开展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三、保理业务在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保理业务是中国银行在1992年引入国内的,到目前已经开展了16年,它的业务量也逐渐提高。但是,从客观上分析,IPO实务中保理业务还处于一个初级的开展阶段,比方说,当前的业务总量和我国的经济规模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除此之外,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但是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的赞助下建立起来的,还不够完善,外资方面的金融机构也有深入我国的保理市场。再者,也是最关键的一方面,我国当前所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对保理业务重视缺乏,经验也还需要积攒,因此,就对保理业务的开展产生了很大的阻碍作用。在开班保理业务的银行中,有一些在操作管理方面所运用的模式十分相似。所以在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都差不多。其中最值得重视的问题就是,国内的银行所开办的保理业务和国际的保理业务差距比拟悬殊,比方国内的相关业务操作以及效劳形式等等都是非典型的,也是因为如此,局部人认为当前的保理业务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保理业务。笔者根据这一问题来进行以下简析: 〔一〕银行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评估法那么需要改良 就当前的情况来说,国内银行对保理业务的重视度都待提高,甚至有些银行仍然把保理业务当成银行业务的一种,在操作方面的所运用的方法和银行信贷也极为相同,这就不能完全表达出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这一特点。除此之外,在保理业务方面,国内银行对客户的资信评估所采用的方法也在大体上和银行贷款相同。在开办保理业务是,银行都会规定以该行的统一方式为卖方核定相关保理融资额度,并且核定的额度也需要在授信额度内进行管理。如果保理不具有追索权,那么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有统一的授信额度。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对保理的客户进行资信评估时,客户的实际情况是评估的标准,这里的实际情况是指负债情况以及盈利能力等等,但是这些都不是保理的主要风险点,主要风险点是客户的产品被市场或者消费者接受的程度。因此,保理商的评估法那么就需要进一步改善,争取和国际接轨。国内保理商对卖方的评估主要集中于其经营能力以及开展前景上,这就需要保理商深入分析卖方的经营状况以及资金流动状况等等,提高预测的准确性。而对买方的评估主要集中于买方的资信情况,平常的收款请款以及平均放账情况等等。但是我国IPO实务中,银行的做法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保理业务的大规模开展。另一方面,买方和卖方都是自己的客户,并且都有授信额度,所以无追索权保理的受限程度更大。 〔二〕效劳的范围需要扩大 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我国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保理对象主要是高端客户,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却没有充分发挥保理业务效劳的优势。在国内的银行中,还有很多银行开开办保理业务时,保理效劳只针对重点客户或者是统一授信在A级以上的企业。换句话就是说,银行在保理业务中主要着重于在银行取得信用额度的客户,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优质〞客户。实际上来说,比拟传统的中小企业根本上不使用保理融资,因为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所以就不能通过保理融资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导致保理业务不能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作用。和中小企业相比,中型以上的企业就会在获得银行的贷款的根底上,还能有保理融资这一选择。除了保理融资之外,很多客更注重保理业务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资金流动性的作用。再者,国内保理业务之所以和国外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因为国内的保理和银行信贷之间属于一种相互替代的关系,而在国外,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国内银行的总融资量就不会有冥想的增长趋势。 〔三〕保理业务的综合管理效劳功能有待发挥 在IPO实务中的保理‘’‘’收款方面的功能,而在综合管理效劳方面的功能却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国内的保理业务中提供的效劳和国际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的原因有三个:第一,在我国,不管是银行还是金融机构,他们所提供的保理效劳还不够全面,比方在销售分户账管理效劳上,做得还不够到位,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的交易数量比拟少,客户对这方面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没有购置相关的交易与结算系统,所以就不能向客户提供标准全面的电子化销售分户账管理效劳。银行以及金融机构提供坏账担保的能力比拟有限。当前的国际保理以出口保理为主,而在出口保理中,保理商通常会想客户提供坏账担保,但尽管如此,买方的风险还是由国外的进口保理商担保,所以就出现了出口保理商间接担保的现象,所赚取的费用也就比拟低。第三,在IPO实务中保理业务也往往是不需要承当买方风险且对卖方有追索权。而对于这种有追索权的保理,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效劳比拟有限,在利息之外的收取费用通常不会超过0.4%。由此可见,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提供坏账担保能力弱不仅仅阻碍了保理功能的充分发挥,还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保理业务收入的扩大。除此之外,因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不能有效的为客户提供坏账担保,所以就不能进一步有效地对买方进行资信评估,更不能向客户提供全面的信用管理效劳。 四、IPO实务中保理业务的性质以及会计处理 (一)有追索权折扣保理:业务性质以及会计处理 在这类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常都会为卖方提供预付款融资,但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向保理商通常不会承当,换句话就是说,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者无力付款时,保理商会对卖方进行追索。由此可见,卖方的坏账损失风险并没有真正的转移到保理商上,换句话就是说卖方为了获得短期的借款向保理商抵押了应收账款回收权。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保理商向卖方提供了占应收长款总额的百分之八十的预付融资,那么相关的会计处理就如表1所示: 表1:有追索权折扣的会计处理 会计主体 保理商 卖方 买方 经济业务 卖方和买方签约发货 借:应收账款—买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本钱 贷:库存商品 借:物资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说〔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卖方 卖方向保理商提交发票副本,同时从保理商处获得预付融资款项 借: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 贷:银行存款〔预付融资款〕,其他应付款—卖方〔应收款的百分之二十〕,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保理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保理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应收账款的百分之八十〕 借“其他应付款—保理商 贷:应收账款—买方〔应收账款的百分之二十〕 借:应付账款—卖方 贷:应付账款—保理商 保理商从买方处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 借:应付账款—保理商 贷:银行存款 卖方从保理商处收到尾款,保理商确认投资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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