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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管理办法制度汇编10篇学校通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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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工作 管理办法 制度 汇编 10 学校 通用
学生工作管理办法、制度汇编(10篇)(学校通用) 目录 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办法 2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3 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16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18 学生晚自习管理办法 33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34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44 学生早操管理办法 63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64 学生证使用管理办法 70 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校园管理,保障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创建安全、和谐、文明校园,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周日XX:XX至周五XX:XX期间,未成年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成年学生上课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中午放学和下午放学凭胸卡进出校门。 第二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出的,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出入校门手续。出入校门时必须主动出示胸卡,自觉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走读生在每日X:XX之前凭胸卡进入校门,下午下课后凭胸卡离开学校。周一至周五中午放学后,学校附近走读生可以正常离校回家就餐,其余走读生原则上中午不得外出就餐。 第四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留校学生凭胸卡进出校门,晚八点前必须返回学校。 第五条 对人、证不符的,相关管理人员有权扣留当事人证件和控制当事人。 第六条 对违规出入校门、不配合门卫以及其它管理人员管理而发生的一切纠纷,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严禁私自涂改、伪造“出门条”和其他相关证件,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学生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力量,各级党政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于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范围 (一) 院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委员,各级团组织中干事及以上干部。 (二) 院、系学生会组织中干事及以上干部,班委会委员。 (三)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干事及以上干部。 (四) 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干事及以上干部。 (五) 院团委认定的其他学生工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 有坚定的政治信仰,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 有良好的学习成绩,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扎实,能够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综合素质排名原则上在班级前XX%。 (四)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校园活动。 (五) 有较强的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办事公正,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够以身作则。 (六) 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热情为同学服务,维护广大同学利益,工作踏实,能起到模范作用。 (七) 有较强的团结精神,善于将广大同学团结凝聚在一起,善于处理好同学间的关系。 (八) 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在工作中积极出谋划策,在学习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 (九) 有健康的身心体魄,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主动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十) 有较强的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和损害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院团委、系团总支的所有成员和团支部的所有委员必须是共青团员;院学生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各系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成员、各班班长原则上是共青团员。 第三章 学生干部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生干部组织实行分级管理,组织机构图如下所示。 (一)院团委学生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宿舍管理委员会以及院学生艺术团,在院党委的指导下由院团委直接负责管理。 (二)系团总支学生会,在院团委和系党总支的指导下由系团总支具体负责管理,系学生会同时接受院学生会的指导。 (三)班级、团支部,在系团总支的指导下由班主任具体负责管理。 第九条 学生干部组织的内设机构规定 (一) 院团委、系团总支下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 (二) 院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权益部、文艺部、体育部、督察部、校卫队、心理部、宣传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三)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基础培训部、信息技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四) 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数据部、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五) 院广播站下设技术部、播音部、编辑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六) 院学生艺术团下设声乐部、舞蹈部、主持部、表演部、器乐部、文秘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七) 系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督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第十条 学生干部组织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精简、锻炼培养、服务学生、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具体岗位设置如下: (一) 院团委、系团总支,一般设书记X人(教师),副书记X人(其中X人必须为学生);下属各部门设部长X人,副部长X-X人;干事若干。 (二) 院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X人,副主席X-XX人;下属部门设部长X人,副部长X-X人;干事若干。 (三)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设主席团,主席X人,副主席X-X人;下属部门设部长X人,副部长X-X人;干事若干。 (四) 系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X人,副主席X-X人,下属部门设部长X人,副部长X-X人;干事若干。 (五) 班团干部分为团支部委员和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为X-X人,分别为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班委会委员原则上包括班长、副班长、安全副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劳动委员、心理委员、纪律委员、安全委员,各班视具体情况设置。 (六) 在以上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各系部如需调整、增加岗位指数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写出申请说明,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增设。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选拨与任用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荐、推荐等不同形式,通过公开竞选、民主选举产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级团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任命。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学生干部退学、休学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因其他工作需要,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招聘等形式产生,但须提交有说服力的报告,经过院团委全体委员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任命。 第十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岗位及人数由各级团组织确定,院级学生干部组织由院团委确定,系级学生干部组织由系团总支确定,团支部班委会岗位人数由班主任确定。 第十四条 院、系学生干部组织纳新,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院级学生干部组织纳新工作开展由院团委负责,系级学生干部组织纳新工作开展由系团总支负责。 第十五条 院、系学生干部组织纳新,按照个人报名、竞争上岗、组织筛选、确定人员的程序进行,保证新成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可连选连任。班级学生干部换届时间由班主任自行确定,系级学生干部组织换届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院级学生干部组织换届时间为每年6月15日前。 第十七条 院、系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各级团组织公布学生干部岗位、岗位资格、选拔程序和方式。 (二)公开报名。根据公告要求,采用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组织学生申报岗位。 (三) 资格审查。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不符合学生干部竞选条件的一律不得参与竞选。 (四)组织考察。由各级团学组织组成考察小组,分别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进行面试、谈话,并征求指导老师的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五) 竞岗演说。召开各级团代会(团员大会)、学代会(学生大会),进行竞岗演说和投票选举。 (六) 确定人选。各级团组织根据竞岗投票结果,召开各级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学生干部人选。 (七) 公示任职。人选确定后,由各级团组织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任职,试用一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院、系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条件 (一) 须满足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所有条款。 (二) 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其中竞选院系团组织副书记,院系学生会主席、院社联主席、院宿管会主席、院艺术团团长、院广播站站长正副职者须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副部长及以上)满X年。 (三) 原则上本学年内不得有不及格课程。 (四) 本学年学生干部考核结果等级至少为良好,竞争部长以上级别干部考核结果等级为优秀。 备注:第X年X月至次年X月可计为X年。 第十九条 班团干部选拔由班主任组织班级团支部全体成员,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结果须报系团总支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系团总支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由系团总支组织开展。 (一) 学生副书记的选拔对象为系团总支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系团总支上一届全体干事。 (三) 选拔结果须报系党总支和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系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由系团总支组织开展。 (一) 主席团成员的选拔对象为系学生会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系学生会上一届全体干事。 (三) 选拔结果须报系党总支、系团总支和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院团委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由院团委组织开展,各系团总支参与。 (一) 学生副书记的选拔对象为院团委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各系团总支新一届学生副书记。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院团委上一届全体成员、各系团总支新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由院团委组织开展,各系团总支参与。 (一) 主席团主席、专职副主席的选拔对象为院学生会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各系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全体成员,新一届各系学生会主席需兼任院学生会副主席。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院学生会上一届全体成员、各系学生会新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三) 校卫队、心理部、督察部等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部门,主要干部选拔对象由院学生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学生干部选拔,由院团委组织开展。 (一) 主席团成员的选拔对象为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一届全体成员。 (三) 选拔结果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院级所有学生干部的竞选,各系符合条件的干部均可参加,如竞岗成功,可继续兼任各系干部职务。 第二十六条 如竞选院、系团组织副书记,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院社联主席、副主席,院宿管会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未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副部长及以上)满一年,须相应院、系团组织审批后方可。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在自愿基础上实行干部聘任制,由各级团组织按学年向学生干部颁发聘书。 第二十八条 院级学生干部任命后,由院团委发文公告;系级学生干部任命后,由系团总支发文公告,并抄送院团委。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生干部个人意愿,可以请求辞职。请求辞职的学生干部须提前1个月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且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取消本学期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 代表学生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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