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docx
下载文档

ID:2143005

大小:17.04KB

页数:4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5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防空 警报 设施 管理制度
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 各镇、街道、各企业警报设置单位: 为了标准本区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贯彻落实警备区司令部和市民防办公室联合制定下发的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方法,现结合本区防空警报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方法: 一、加强组织管理 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标准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对于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对于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人民防空法以“国家保障〞行为加以明确。为此,各级要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作为区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部门的区民防办公室,负责所在行政辖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撤除以及信号发放的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防空警报设施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要按级负责,抓好落实。 区民防办将视情每年组织对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检查范围内进行通报。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防空警报维护经费要依法列入本级、本单位年度预算。 一般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费按“三个一点〞的精神由三级分担;年度维护汇费按照防空警报设施造价的5—7%比例列入名单。经预算,专款专用。 二、加强建设管理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总体上依据市民防办制定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区民防办相应负责制定本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区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原那么上每五年修订一次,当年的年度实施方案(含原址重建和易地新建)每年安排一次。各镇、街道、各企业重点目标单位要按照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抓好落实。 防空警报设施规划设置点建筑物的所有者,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或者提供)不少于2023平方米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并在接到建设任务书30日内制订配合民防部门施工的方案。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由市区两级民防办负责组织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改正。 三、加强维护管理 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分为维修与养护。 维修由区民防办通信站负责或委托专业单位依照标准组织施行,区民防办与各镇、街道、各企业警报设施设置单位签订防空警报设施养护责任书。各镇、街道应当组织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具体实施防空警报设施养护工作,并建立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档案。 养护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工作电源与警报器的电源电压、相数相符; ㈡电源线路不应老化、接线盒内压线螺帽不应有松动或烧伤痕迹; ㈢设备的接地装置正确可靠; ㈣电动警报器叶轮转向正确、转动灵活,间隙均匀、不应有磨擦现象;电声警报器喇叭接线正负极正确、压线螺帽不应有松动、电声警报器每路输出阴抗与产出指标相符; ㈤警报器的支架和终端控制箱不应生锈、结构件的固定螺帽不应松动; ㈥电动警报器的三相绕组绝缘保持良好,绕组对地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 四、加强撤除管理 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撤除。确因建筑物改造或者市政动迁需要撤除防空警报设施的,应向所在地的区民防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前方可组织实施。 防空警报设施的撤除分为原址重建的撤除和易地新建的撤除。属于原址重建的撤除,由区民防办审批,报市民防办备案。属于易地新建的撤除,由市民防办审批。 属于原址重建的经费由撤除单位负责;属于易地新建的,撤除单位应补偿易地新建的全部费用。 五、加强信号发放管理 战时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平时重大灾害和组织演练的防灾警报信号发放权归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同意,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发放防空警报信号。防空警报安装试机,一般控制在3秒钟之内,并且事先由设置单位告知四邻免受影响。 各镇、街道和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接到市和区发放警报信号的指令后,必须按规定作好发放准备,及时发放警报信号,不得延误。 六、依法保障管理 根据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方法规定,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市或区民防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对擅自撤除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市或区民防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4页 共4页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