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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技局
经费
管理制度
科技局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科技方案工程及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方案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标准行政行为,优化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方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方案工程管理暂行方法、省科技厅XX省科技方案与工程管理暂行方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县科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指根据x县经济、社会开展需要,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县科技方案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列入县科技方案,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根底上,公布工程管理方法,公开受理工程申报,向社会公布确定的工程,向社会提供工程申报咨询。
第四条工程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立项、经费分配、工程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工程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工程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工程都应当签订科技方案工程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验收工程。
第六条工程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工程的责任人应当于每半年以及年终向县科技行政部门报告工程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已完成合同任务的工程由县科技行政部门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工程承担单位的工程执行情况作为该单位申报的下一个工程是否立项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申请的工程应符合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的需求,符合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以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具有技术创新性和经济、社会意义。
第八条工程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1、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具有实施工程必备的工作根底和条件;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4、工程负责人具有完成工程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申请者具有完成工程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县科技方案工程的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审批的方式。工程的立项审批实行工程申请、形式审查、对外公示、可行性评估、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召开办公会议审定的审批程序。
1、工程申请。申请者按照县科技方案工程的申报要求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
2、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对申报的工程是否符合县科技方案工程的根本要求进行审查。对属以下情况的工程申报县科技局在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或重新申报:
(1)申报内容与之前已立项的工程重复的;
(2)明显缺乏技术创新性的;
(3)不属县科技方案支持范围的;
(4)申报资料格式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5)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6)对有关内容表达不清的;
(7)申报单位科技信誉不佳的;
(8)申报单位已承担两项以上县科技方案工程但均未通过评审(或验收)的;
(9)不符合县科技方案工程的其他要求的。
3、对外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工程申请,在x科技信息网上公布,设立举报 ,听取公众异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情况作为工程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4、可行性评估。县科技局XX县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工程的技术水平、工程的经济和社会意义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可行性评估情况作为工程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5、联合办公会议审定。在形式审查、对外公示、可行性评估的根底上,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召开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审定后,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
第十条县科技方案工程分重大、重点、一般三类。工程分类主要根据对工程的经济和社会意义、技术水平、产业化及推广应用前景、工程实施条件等4个方面的综合评价来划分。工程分类以工程可行性评估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参加联合办公会议成员单独评价、根据评价汇总结果筛选确定。
第十一条县科技经费原那么上对每个县科技方案工程都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根据当年的县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一般为:重大工程2023万元以上(不含2023万元)、重点工程5――2023万元(不含5万元)、一般工程1――5万元。
第十二条工作时限要求:
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审批。
第十三条工程经费的拨付。一般工程在科技部门与工程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即予全额拨付。重点和重大工程在科技部门与工程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先拨付一局部,余款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另行拨付,工程实施不力、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要求的,余款不再拨付。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科学技术局解释,并应根据情况变化和上级有关精神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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