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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童养媳
是什么意思
童养媳是什么意思
篇一:童养媳咨询题概述
童养媳咨询题概述
在中国婚姻制度史上,常常流行着一种如此一种特别的婚姻方式。即当女儿还没有到达成年,便首先由父母订定婚约,后来由于种种缘故,便提早送到婆家抚养,待男女成年后始行结婚,这一种婚姻方式确实是我们所说的小媳妇,即童养媳。关于童养媳的称谓,因地区不同而不同,有称团员媳妇的,有称养媳妇的,仅仅以河北为例,关于童养媳的称谓就达17种之多。这种称谓不仅代表了对男方家收养幼女的身份特征,还提醒了一种特别的婚姻风俗。而童养媳结婚,那么被称作“圆房〞、“开床〞等。
童养媳之涵义
要理解童养媳的涵义,就必须对童养媳这一术语进展一个较为完好的剖析。古时妇女地位卑微,夫妻的地位严峻的不对称,如“邦君之妻,君称之曰夫人,夫人自称曰小童。〞即已结婚之妇女在本人的丈夫面前,为了表达本人的无知以及本人谦卑的地位,只能以“小童〞来自称。又“夫人自称于天子曰‘老妇’,自称于诸侯曰‘寡小君’,自称于其君曰‘小童’。〞依照唐朝孔颖达对其注疏曰“小童,未成人之称,自谦言无知也。〞假设说小童仅仅是对已经结婚的妇女的自称,而郑玄那么吧这种称谓扩大到了整个妇女阶层,依照其对礼记的注疏,即“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如此不管妇女婚否,把妇女的地位完全固定化了,在本人的夫君面前,在世人面前,她们只能以卑微的小童身份出现,没有本人的地位可言。前文已经提到,关于邦君的妻子,邦君称之为夫人,然而,它仅仅习惯于统治阶级,并不能适用于整个阶层。依照礼记的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随着夫君的身份地位的变化,其妻子的称谓也随之变化,且有贬低的意味。古时尊贵者对卑贱者的妻子常常以新妇来加以界定,而卑贱者为了回应尊贵者的这种称谓,也以新妇加以回应,即“今之尊者斥卑者之妇曰新妇,卑对尊称其妻及妇人自称者那么亦然。〞然而,在这种称谓演化的过程中,那么又有所变化,“不学者辄易之曰息妇,又曰室妇。〞这是我们所见到称呼妻子为息妇最早的出处。今人演化为媳妇。所谓媳妇,依照台湾学者陈金田的解释,那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即“广义不分已与子结婚之女及已订婚之女,狭义那么指已与子结婚之女。〞对已经订婚的未成年女子,送往夫家抚养,那么往往在其前面加一个“童〞,一方面连续了古代妇女对本人的称谓,描述年幼无知的卑微身份,另一方面那么是为了增加韵律的考虑,故称之为“童养媳〞。
童养媳史概要
关于童养媳的起源咨询题,今人众说纷纭,依照华阴县志,认为童养媳起源于春秋的待年之女。依照春秋的记载“而齐女待年未及,故庄公越礼不顾。〞意思是齐国的女子还没有到达结婚的年龄,而庄公不顾礼节的约束,就把齐女迎回了家中。依照古时女子十五而髻,即女子十五岁才算成年,这时待年未及的女子不管在生理上依然心理上都还没有成熟,因而这一种婚姻关系便没有真正的实行,因而庄公所娶待年之齐女可能是以童养媳的身份出现的。又“古者诸侯之娶,嫡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参骨肉至人,因而息阴讼,阴讼息,因而广继嗣也。当时虽无其人,必待年而送之,因而无望求,塞特别也。夫人薨,不更娶,必以侄娣继室。〞这里说到了诸侯娶妻的陪嫁人员,在这里说的特别清晰,即诸侯的原配夫人去世之后或无法生育的时候,诸侯就以其原配夫人的陪嫁人员来继承其夫人的地位,即“礼,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适侄娣,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而这些人当时正处于“待年〞之中,畜养在诸侯家中,因而也有类似于今天童养媳的意义。因而古时诸侯为了继嗣的需要,需要畜养一些未成年的女子在家中,而当本人的妻子无法满足这一方面的需要时,就会用她们来替代本人夫人的位置,这确实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童养媳的雏形。
童养媳正式出现于正史之中,始于三国时期,如陈寿撰三国志中记载“其嫁娶之法,女年十岁,已相投许,婿家迎之,长养以为妇。〞在这里说的特别明白,女孩十岁的时候,就互相定了亲,由夫家领回抚养,待长大后作为本人的妻子。这里对童养媳的特征进展了详细的描绘,即年幼、“长养〞、“为妇〞。而关于童养媳诉讼的记载那么起始于宋元时期。如宋史·杜宏传里记载“民间有女幼许嫁,未行而养于婿氏,婿氏杀以诬人吏当如婚法。宏曰:‘礼,妇三月而庙见,未庙见而死,那么归葬于家,示未成妇也。律,订婚而夫犯,论同凡人。’〞这说明当时民间已经有童养媳的存在,但童养媳的身份地位还没有反映当时的法律之中,杜宏认为,童养媳确实是“未庙见〞的新妇,所以与夫家不发生任何关系,因而这桩案子就不能用婚法来进展判决,应当做平常的刑事案件进展处理了。这说明当时童养媳在民间的历史还不算太长。而真正把童养媳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那么是在元代。“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这说明童养媳咨询题在元代已经是一个明显的咨询题,因而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来制裁这方面的犯罪;不仅如此,在民间也有所反响,也成了某些戏曲家的取材对象,如关汉卿的窦娥冤里那么记载了一个活生生的童养媳现象:“止有一个孩儿,年长八岁,家中颇有些钱财。一个窦秀才,从去年咨询我借了二十两银子,现在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得还我。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得两便。〞而最终窦秀才在还债的压力下,把窦娥卖给了蔡婆婆当童养媳。因而能够如此说,童养媳在民间那么起始于宋元时期。
篇二:童养媳领养年龄分析
童养媳领养年龄分析
童养媳有系婴儿时期抱养的,地点志中常常提及的血盆抱养系指婴儿刚刚出生就被婆家领养的,这种现象尤其在南方比较普遍,它常常与民间的竟奢之风以及导致的溺女有莫大的关系,如“近来婚礼因富室相耀,渐次豪华,女更倍之,绫缎远求京扬,珠翠争夸新样,一切器具备极精工,除婢女外,尚有奁钱数十千、数百千不等。富者即侈费,固绰有余裕,中户亦欲争夸,遂有典田鬻产以资奁仪者。因而育女苦于赔〔陪〕累,不仁者遂作溺女之计。娶妇艰于闹阔,贫寒者不免旷鳏之虞,至不得已为权益之计:血盆抱养,谓之‘婆养媳’;数岁迎归,谓之过门,虽于婚礼消失,是亦救时之策也。有世道之责者,宜如何稍为节之,以存此人伦大纲于不敝哉。〞1正是由于竟奢的风气,导致民间一生下女孩便把女孩溺毙的行为,这是一种非人道的行为,所以在当时的士绅看来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假设把女孩送给别人童养,这尽管与礼仪不合,可关于贫困人家,不仅免了溺女的窘境,而且又能使那些穷苦的旷男找到配偶,也可算是一种道德的行为。童养媳也有的是在家待年而被婆家领养,这一情况的出现常常伴随着女孩的家庭的变故,如父母的亡故,或者父母其中任何一人的亡故都会对女孩的命运产生莫大的阻碍;而关于男方来说,有的是原先就已经聘定,由于各种要素而把女孩领回家童养的,也有的是为了节约婚礼的费用,而提早把女孩领回家中童养的,等等。这种情况已经在前文有所述及,兹不赘述。那么关于童养媳的领养年龄的分布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笔者依照北京市档案馆馆藏的91户家庭领养童养媳时年龄的一个大致的抽样统计。详见如下表:
上述91户领养童养媳的年龄的统计,只是笔者依照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所做的一个大致的统计,此外还有一些童养媳并没有记载其领养的详细年龄。大致的说,北京地区并没有像南方地区那样的血盆抱养,而其领养的最低年龄是在
1
郴州总志,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点志民俗材料汇编 中南卷〔上〕,北京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1年12月,第520页。
4岁。假设以5岁以下为女孩的幼年时期,那么按照年龄阶段进展划分,加上表2-1-5的人数,其人数的比例如下表:
依照上述的年龄段的抽样统计结果说明,北京地区领养童养媳的年龄阶段集中在6至15岁之间,占到总人数的92.3%,而其他年龄阶段那么比较少,这充分说明一方面是由于女方家庭的贫困或者由于家庭变故而不得不把女孩送往夫家童养;另一方面说明男方为了增加劳动力的考虑而把女孩接回家中童养的这一要素,尽管在档案里特别少有相关要素的记载,但这也是我们不能无视的一个要素。
〔四〕童养媳夫妇年龄差的分析
贫困人家,由于害怕今后娶不起媳妇的缘故,习惯早早的将媳妇领进家中童养,如此也算为儿子办了喜事。在传统的中国,只要帮儿子成了家,也就算完成了父母的使命。而将准媳妇领到家童养,待长大再行结婚,也就等于提早为儿子娶了媳妇,因而有的地点把童养媳称为“囤娘子〞,即“言如货之囤于家也〞2而这种领养童养媳的现象,作为父母的双方是不考虑男女双方的年龄差距的,“贫困之家育女既属困难,得妇又须聘礼,故婚嫁之期男子多在晚年,女子多在童龄,往往有三四十岁娶十余岁幼女者。〞3为了在感性上对童养媳婚姻的夫妻年龄差有所理解,笔者依照北京市档案馆馆藏的档案中搜集了49个数字,其中有3对是夫妻同龄的,丈夫年龄大于妻子的有39对,而妻子年龄大于丈夫的那么仅有7对,详见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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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方志丛书:南昌县志,第四册,台北 成文出版社印行,1967年版,第1649页。 邹古愚纂修:河南获嘉县志,第二册,台湾 成文出版社印行,1976年版,第428页。
通过列表能够看到,丈夫年龄大于妻子的人数不仅要关于妻子大于丈夫的,
甚至到达了5倍之多;更重要的是在年岁差距中,丈夫大于妻子的年岁差距也远远高于妻子大于丈夫。如妻子大于丈夫的最高差距是5岁,而丈夫大于妻子的最高差距那么高达20岁。民间俗有“女大三抱金砖〞之说,按照这一说法,那么双方的年龄差距在3岁以上〔不含3岁〕即为不正常的婚姻,那么前者占统计数字的61.5%,而后者只占统计数字的14.3%。不仅如此,民国时期对赣县七鲤乡2763家中2980对夫妇之年龄差的调查统计显示,其中夫长于妻的有2366双,占总数的79.40%,而夫幼于妻那么只有299双,占总数的10.57%,夫妻年龄一样的有315双,为总数的10.07%。4〔详见附表〕,另据1936年对湖北武昌县的童养媳年龄差调查来看“夫大于妻者占百分之六十一以上,夫妻同龄者为百分之二十五,妻大于夫者为百分之十一。〞5这说明在童养媳婚姻的夫妻年龄差中,丈夫大于妻子的偏多和年岁之间的差距偏高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这一方面说明贫困人家由于贫困娶不起媳妇,往往成年男子娶幼妻,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童养媳婚龄的偏低。
四、童养媳的婚姻质量
〔一〕、从92宗案例中看童养媳的婚姻的婚姻质量
这92宗案例,主要是笔者依照北京市档案馆馆藏的关于警察局档案抽取归纳而得来,他们牵涉到童养媳的婚姻质量咨询题,如诱拐、外逃、虐待等等,详见如下表:
表3-1-7:北京地区童养媳案例统计
4
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 乡村社会卷二编,福州 福建出版社,2023年10月,第633-634页。 5
王倘、薛建吾合编:湖北武昌县青山实验区户口与经济调查报告,湖北省立教育学院出版,1936年1月,第87页。
上述案例只是笔者依照92宗档案做的一个抽样统计,所以,一个案例中并不是单纯的事件发生,它必定重叠着其他的案例,如童养媳因受虐不过而私自逃跑、自杀或者被人诱拐的现象时常发生,因而这些案例之间有互相关联的局部,本文只是依照案例的性质而进展区分的,大体如上表。
1、虐待
童养媳受虐待的共有33个案例,占了38.5个百分点,而且受虐待的主要是来自婆婆一方。在前文已经论及,领养童养媳有利于婆媳之间关系的改善,那么童养媳受婆婆虐待,会不会出现悖论现象呢?事实上不然,事实上因各个家庭的境况不一样,而童养媳领养的年岁和方式也不一样,这就决定了不管是童养媳在婆家受虐待,依然婆媳之间的和睦相处,两者都是存在的,不能因而而否认彼此。
那么,为什么婆婆虐待童养媳会显得那么突出呢?这不是偶尔的。在传统古代的中国,父家长们为了血缘继承的长远利益行使父权,因而这种权力给予父辈们的不仅仅是在家庭中的地位,更是给予给了他们行使祖权的权力,而这种祖权既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说的父权、也不是夫权,而是祖先给予家庭中最年长而且最有经历的权威男性。这种祖权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