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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人事管理
工作制度
汇编
高校
大学人事管理工作制度汇编(9篇)(高校)
目录
1.关于请(销)假的有关规定 2
2.教师岗前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4
3.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6
4.岗位聘任竞聘方案 16
5.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19
6.外借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4
7.关于值班、加班的暂行规定 25
8.岗位设置方案 27
9.内部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32
关于请(销)假的有关规定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我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我校请(销)假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各级各类人员,因病(事)假或其它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部、处、系领导按以下办法履行请(销)假手续。
1、三天以内(含三天):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2、三天以上:经主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同意,报校人事部门备案。
(二)一般教工按以下办法履行请(销)假手续。
1、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由所有部、处、系领导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2、五天以上:由所在部、处、系领导签署意见,呈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校人事部门备案。
(三)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并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四)探亲假: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校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五)婚假: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校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六)产假:由本人申请、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xx大学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办理,并向人事部门备案。
(七)丧假: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校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请(休)假期满,应向所在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并向人事部门备案,逾期未归或未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者,其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
二、请(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事假:
1、一个月内事假五天以上:取消当月超工作量补贴;
2、全年事假累计22天(含),取消年度一次性奖金;
3、全年事假累计33天(含),取消全年年终福利;
4、全年事假累计44天(含),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二)病假:
1、一个月内病假在十天以上的:扣除当月超工作量补贴;
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3天(含),取消年底一次性奖金;
3、全年病假累计超过44天(含),取消全年年终福利;
4、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6天(含),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三)旷工:
1、请(休)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2、旷工半天至一天扣15元;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2天者,由所在部门核实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予以除名。
(四)违犯国家政策法规,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其工资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此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教师岗前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一、参加培训人员的范围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是按照教育部教人司xx号文件要求对高校教师进行的上岗培训,是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之一。新进入高校任教的职工、其他准备在高等院校任教的人员以及学校正式聘任的拟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且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的人员均应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学习。
学籍管理
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学籍管理按培训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校内岗前培训,二是拟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需参加省统一安排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1、参加培训班的学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报到。
2、学员在面授期间应统筹安排工作和学习,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请公假须由有关部门开据假条,加盖公章。
3、学员要自觉参加考勤,按时上课、下课,不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
4、学员在面授期间,总缺课达三分之一(含)以上者,取消本次培训资格,必须重修。
5、拟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的学员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考试成绩。
6、学员学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到岗工作。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须重新报名参加培训。
三、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免修条件及手续
1、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学”学科门类本科以上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留底)申请办理免修手续。
2、非师范院校或非师范专业毕业的学员,如正式修读过高等教育学或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可持有效成绩单申办免修手续。
3、岗前培训报名的同时办理高等教育学及高等教育心理学的免修手续。凡符合免修条件的学员请及时办理免修手续,报名后将不再办理。
四、学员在培训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护。应爱护公物,遵守有关设备使用的管理规定,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者,应予赔偿。
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高等学校人事管理体制,调动和激发全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实现学校二次创业和升办本科的需要,根据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人事厅、xx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及《xx市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强化竞争意识,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智力支持。
二、任务目标
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所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基础,学校进一步健全内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搞活用人和分配制度,建立起符合学校实际情况,能有效促进学校发展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使人才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最终实现教职工得到实惠,学校发展获得充分人才智力支持的良好局面。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xx大学全体在编、在岗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
四、人员聘用制
(一)聘用原则
聘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基础。按照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要求(其中专职教师与学生1:18)核定编制。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学校的设岗范围内聘用。中层以下行政管理人员是在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设岗范围内聘用。聘用坚持高效实干、注重实绩、体现竞争、择优聘任、能上能下的原则。
(二)岗位管理
1.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在上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设置的标准范围内,坚持按需设岗、岗职相符、精简高效、结构合理、保证重点、主辅有别、激励竞争、群体优化的原则,设置以高校实验教师系列为主,辅以科研、工程、图资、档案、会计、经济、卫生、统计、律师等职务系列,其中高校系列最高职务设置标准为正高级。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为以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基数,高级职务为30%(其中正高级职务为高级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为50%,主系列岗位职数占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以上,严格控制非主系列的岗位职数。所有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由学校统一核定,适当倾向重点建设专业。所核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含初聘和单列岗位。
2.行政管理及工勤岗位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的行政管理编制,结合学校发展和管理工作实际,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行政管理及工勤岗位,行政管理及工勤岗位的配置由学校根据各部门和工作性质统一调度。
3.岗位职责的确定
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由职能部门根据系列任职资格条件、学校工作实际和专业发展情况核定;行政管理及工勤岗位职责由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分解、细化制定相应岗位职责报职能部门。所有岗位职责经学校审定通过后实施。
(三)聘用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已取得相应职务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教师岗位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并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岗位职责;中层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在相应岗位工作,能高效、全面地履行行政管理岗位职责,较好地为学校教学工作服务的。被聘用人员年度及任期考核应为称职以上格次。
(四)聘用程序
1.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的发展,确定和公布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后待遇、聘期和聘用方法。
2.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应聘人向学校提出应聘申请。
3.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应聘申请,采取民主推荐,量化考核和竞争上岗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4.对产生的拟聘人选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聘用人选。
5.公布聘用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6.学校与经过公示期并且无举报或有举报经查不实的聘用人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聘用合同形式
1.聘用合同是单位与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方式的书面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学校的聘用合同是由校长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三份,学校和受聘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学校在与受聘人订立聘用合同时,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2.聘用合同的签定聘用合同是在学校人事部门指导下,由各职能部门结合学校有关岗位的工作特点、性质,根据学校各方面规定,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基础上,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合同内容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聘用合同签订后,送市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六)聘用期限
根据聘用岗位特点、学校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情况,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可分为下列情况:
1.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三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2.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工作连续性强的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一般签订3-5年的中长期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预期目标的,合同期限可确定为工作任务完成时为止,但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4.对于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学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学校将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5.新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学校与其签订1年的试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者学校为其办理初聘手续或重新签定聘用合同。
6.已到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离岗者,经过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延退手续后,办理延聘手续,期限不超过上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延退期限。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聘用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符合国家人事部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辞退条件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学校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胜任的;
(7)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8)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10)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和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11)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