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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民房
规划
建设
管理
规章制度
新编
XX县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规划管理,促进我县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原那么和目标
按照打造“次中心城市〞开展战略和大交通格局的要求,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开展、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根底先行、环境保护的原那么,实现民房规划建设管理标准化、科学化。
二、民房规划建设管理范围
第三轮县城总规修编未实施前,根据年批准实施的县城总体规划修编要求,将镇、办事处、镇所辖的局部村(社区、居委会)为县城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范围,具体的村(社区、居委会)如下:
镇32个社区(村):
经济开发区和上渡办事处12个村(居委会):
镇5个村:
三、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审批程序
县城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审批实施以下程序:
1.民房建设业主申请。
2.由乡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规划、国土、公路、交通、拆违办等部门共同实地察勘。
3.在上梅、上渡的城建规划区范围内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底实地观察后联合审查并签具审查意见。
4.政务中心统一将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5.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主干道两边民房规划建设控制范围
为利于第三轮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对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和s225、s217、s312三条省道局部地段两旁作为县城总规扩展区域予以严格控制,30米范围内不准改建、扩建,60米范围内不准新建、改建、扩建,以确保规划修编和规划管理可持续推进。
凡在建成区和已规划区52米、42米、30米宽的城市主干道两边的房屋按总规修编和控规要求严格控制改建和新建、扩建。
五、征地拆迁户的规划建房管理
未进行安置的征地拆迁户,又确属无房户或拥挤户,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经联审会议核定后,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地段内可以改建,但要依法控制面积和规模。
六、村庄私人新建规划管理
县城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个人新建房屋必须依规划要求,由村委会确定其为无房户或拥挤户并出具证明,由镇(办事处、开发区)国土所、规划所观察后初审,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组织联审观察核定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新建,具体面积按省实施实施方法确定。
七、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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