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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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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道路交通 安全法 实施 条例 新编
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 范文一: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2023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2023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2023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九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成心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去了第几条,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以下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但凡题目中没有说是在高速路上,而行驶有麻烦的都是选30公里,如果是高速路,题目中有“能见度小于200米〞,答案就选60公里,同样的,看到“能见度小于20230米〞就选“50米〞,“能见度小于50米〞就选“20公里〞。 坡车让上坡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平安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2023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2023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2023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九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成心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去了第几条,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以下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但凡题目中没有说是在高速路上,而行驶有麻烦的都是选30公里,如果是高速路,题目中有“能见度小于200米〞,答案就选60公里,同样的,看到“能见度小于20230米〞就选“50米〞,“能见度小于50米〞就选“20公里〞。 坡车让上坡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平安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范文二:XX省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XX省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 (2022年2023月22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平安,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开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对在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平安义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平安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平安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纳入平安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平安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及时消除平安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平安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平安。根据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分。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的道路、桥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平安隐患,保障道路完好,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平安监督检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平安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平安专项检查。 第九条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平安教育,发布交通平安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平安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平安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平安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平安工作; (三)保障交通平安投入,改善平安条件; (四)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 (五)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平安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平安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七)接受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平安责任,整改交通平安隐患,改进交通平安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 (二)按照规定工程和方法检验机动车; (三)使用的检测装置(仪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装置; (四)向车辆送检人出具检验报告; (五)建立检验车辆的交通平安技术档案; (六)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营运车辆及其他大型客车、货车进行解体。 第十四条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阻碍交通平安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平安通行的装置。不准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第十六条以下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 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第十七条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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