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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工委监督制度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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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委 监督制度 指导 意见
党工委监督制度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标准镇(街)党(工)委集体领导制度,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更好地发挥镇(街)党(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本原那么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开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改革、开展、稳定大局,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科学决策。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进行民主决策。 (五)坚持开展是第一要务、民生是第一优先、稳定是第一责任的原那么,正确处理改革、开展、稳定的关系,把保持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作为决策的前提和根底,提高决策质量。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推进依法决策。 二、议事决策制度 (一)镇(街)党(工)委书记办公会 1.镇(街)党(工)委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2.镇(街)党(工)委书记办公会由镇(街)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参加,镇(街)纪(工)委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3.镇(街)党(工)委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一是酝酿需要提交镇(街)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二是对镇(街)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三是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四是对涉及干部人事推荐提名事项进行酝酿讨论后,提交镇(街)党(工)委会议研究;五是其他需要商议的重大事项。 4.镇(街)党(工)委书记办公会由镇(街)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镇(街)党(工)委书记如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5.镇(街)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讨论的重要事项和意见由镇(街)党政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以便协调有关方面进行落实。 (二)镇(街)党(工)委会议 1.镇(街)党(工)委会议是党的一级决策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镇(街)党(工)委会议的主要职责。一是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二是贯彻执行本镇(街)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三是讨论决定镇(街)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的建议,有关财政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工程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和社会稳定问题,村(居)基层组织标准化建设,镇(街)管理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等事项;四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负责镇(街)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讨论需报请区委审批的干部任免事项,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五是以镇(街)党(工)委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镇(街)党(工)委的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审议镇(街)党(工)委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六是对必须由镇(街)党(工)委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七是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3.镇(街)党(工)委会议由全体党(工)委委员出席。根据需要可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4.镇(街)党(工)委会议由镇(街)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镇(街)党(工)委书记如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5.镇(街)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镇(街)党(工)委委员意见的根底上,确定镇(街)党(工)委会议议题。各单位需提交镇(街)党(工)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经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填写提报单送镇(街)党政办公室主任,由镇(街)党政办公室主任汇总,报镇(街)党(工)委书记审定。对事关镇(街)经济社会开展重大问题的议题,事先要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由镇(街)党(工)委书记或镇(街)党(工)委副书记视工作需要确定。讨论研究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应事先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 6.镇(街)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具体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镇(街)党(工)委会议上,一般由镇(街)党(工)委委员向镇(街)党(工)委会议汇报分管工作前一阶段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方案,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有关工作安排。 7.涉及干部推荐提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有关规定办理。推荐提名的干部假设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8.镇(街)党(工)委会议召开前,镇(街)党政办公室一般应提前将会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各党(工)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9.镇(街)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干部推荐提名和对党员干部的处理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镇(街)党(工)委委员无特殊情况不能请假,除参加上级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活动外,其他会议、活动,如与镇(街)党(工)委会议冲突,一般应服从镇(街)党(工)委会议。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镇(街)党(工)书记或镇(街)党(工)委书记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对研究讨论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2023.镇(街)党(工)委委员对涉及分管工作的议题,要主动介绍有关情况,积极客观地发表意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认真思考,主动提出意见建议。 11.镇(街)党(工)委书记对每个议题的讨论一般要最后一个发言,科学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方案和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12.镇(街)党(工)委会议研究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研究和决定干部推荐提名、奖惩事项时,要有足够时间作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此根底上逐个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镇(街)党(工)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13.镇(街)党(工)委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事项时,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成熟后,提交下次镇(街)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区委报告,请求裁决。 14.对重大突发事项和紧急事项,来不及召开镇(街)党(工)委会议的,可先由镇(街)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定或镇(街)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镇(街)党(工)委会议报告。 15.经镇(街)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以镇(街)党(工)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镇(街)党(工)委书记或镇(街)党(工)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16.镇(街)党(工)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镇(街)党(工)委会议纪要应分送各党(工)委委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副镇长(副主任)以及议题所涉及到的单位和村(居)。 17.镇(街)党(工)委会议议定事项的日常督办工作由镇(街)党政办公室负责。 18.每次镇(街)党(工)委会议之后,由镇(街)党政办公室负责将每项议题的汇报材料分送缺席的委员,并转告镇(街)党(工)委会议讨论的意见。 三、执行监督制度 (一)镇(街)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由党(工)委书记负总责,各党(工)委委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落实并抓好催促检查。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集体的决定、决议。 (二)镇(街)党(工)委要注重强化干部爱民为民的情怀、积极进取的意识、求真务实的作风、勇于担当的责任感、敢于碰硬的勇气、攻坚克难的锐气、克己奉公的自觉和蔼于协调的组织能力等,进一步改进群众工作方法,增强执行能力,提高执行质量。 (三)镇(街)党(工)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镇(街)党(工)委委员的监督。各党(工)委委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四)镇(街)党(工)委会议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问题,镇(街)党(工)委委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存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五)受镇(街)党(工)委会议委托,镇(街)党政办公室应将会议研究提出的各项措施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时限,并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各承办单位、村(居)必须将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镇(街)党(工)委书记和镇(街)党(工)委会议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镇(街)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对镇(街)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凡不需要对外传达的,要严格保密,绝不能私下传播;需要对外传达的,要按既定范围、口径和时间进行,不能私自扩大范围,不能提前渗透,不能掺杂个人意见,更不能泄露镇(街)党(工)委会议讨论时的具体情况。对违反保密原那么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各镇(街)要认真推行党务公开,及时将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干部选拔和管理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群众关心的工作,通过公开栏、网站、会议等形式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八)各镇(街)要加强对村级组织的领导和指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村(居)“两委〞全体成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重点,督导工作落实。另外,每月在召开镇(街)党(工)委会议时,至少要有一次为扩大会议,听取全部或局部村(居)主要负责人关于村(居)重大事项的汇报,并进行集中讨论、审议。 (九)各镇(街)要对各村(居)议事决策和执行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督导各村(居)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村(居)“两委〞会议,通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经村(居)“两委〞商议的重大事项等;原那么上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听取村“两委〞本年度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任期目标情况;对特别重大或涉及绝大多数村民利益的事项,可在分别听取村“两委〞成员、党员和村民代表及大多数村民意见建议的前提下,适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决策,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或按有关规定通过。镇(街)党(工)委要派包片班子成员、驻片片长、包村(居)干部列席村(居)“两委〞会议和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居民)会议。 区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检查各镇(街)党(工)委执行本意见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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