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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汇编(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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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 接待 管理办法 汇编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汇编(3篇) 目录 1.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3 2.机关规范公务接待及会议用餐管理办法(局机关) 12 3.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办法(镇乡) 14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省政府《xxx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为全市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健全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的公务接待范围: 1、党和国家领导人。 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离退休副省(部)级及现职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团组(含中央办公厅,中央政研室,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国家档案局,中央党史研究室;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纪检委各委、办、局。)。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离退休副省(部)级及现职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团组(含省委办公厅,省委政研室,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委老干部局,省档案局,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省人大,省政协,省纪检委各委、办、室。)。 4、省内外各地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现职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团组(含各地市市委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档案局(市志办),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各委、办、室。)。 5、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邀请,来我市考察的重要战略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二)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接待任务: 来我市参加由市委、市政府承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现职和离退休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不含随行人员);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现职和离退休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不含随行人员),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安排接待。其他级别领导的接待安排,由各承办部门负责。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接待范围外的任务: 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接待范围外的,由各部门承担的副厅(局)级以上接待任务,由各对口部门或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2、省内外宣讲团、事迹报告团及媒体记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接待。 3、外事活动由外事侨务办负责接待。 4、需各县(市)接待的,分别由对口市级机关秘书长签批,由对口部门牵头协调落实。 第六条 严格规范接待审批和组织协调落实程序。 (一)接待审批程序: 1、列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接待范围的部门,接到接待信息后,以接待任务通知单的方式,报对口市级机关秘书长签批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安排接待。 2、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邀请,来我市考察的重要战略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报市委秘书长或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签批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安排接待。 (二)组织协调落实。重要接待任务和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公务接待,由对口部门牵头组织召开接待协调会,拟定接待方案,制作接待手册,协调落实接待任务中所涉及的考察内容、路线及现场布置等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负责安排落实来宾的食、住、行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禁止超规格接待。 (一)住宿标准。公务接待食宿原则上应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不具备条件的,应按标准安排在经批准确定的定点宾馆。当地没有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宾馆的,可按标准安排到其他普通宾馆,但不得安排高档宾馆、酒店。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省(部)级领导同志可以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准间。 2、市领导在市区外接待陪同时,住宿安排单人间;工作人员(含正、副处级)限定在x—x人,安排标准间。市区内不安排休息房间。 (二)用餐标准。接待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公务接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可安排x次工作陪餐。陪餐中要严控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x人;超过xx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陪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安排桌餐。安排工作陪餐应以具有xx地域特色的接待餐饮为主,不安排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另行安排夜宵等其它宴请;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省在职领导来牡工作,公务接待严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领导班子和市直单位在接待活动中,除外事接待,招商引资,接待离退休老领导及海外华侨人中的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可根据需要提供地产酒外,其它公务接待一律不允许饮酒。 市级班子领导和市直单位干部职工到市内县(市)基层单位从事公务活动,实行工作餐制,一律不允许饮酒。在市区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安排就餐。 市级四大班子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直各单位,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接待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三)用车标准。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坚持轻车简从原则,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中巴车集中乘坐,严控随行车辆。 1、在接待范围内的现职和离退休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及本省现职正厅(局)级领导用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安排相应车辆。其余工作人员一律不提供接待工作用车。 2、超出xx辖区范围的接待任务,原则上不安排相应车辆。 (四)收费标准。接待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公务接待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接待费用。 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接待范围内的任务: ①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接待范围内的,来牡领导及随员的接待费用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宿费每人每天:省部级xxx元、厅级xxx元、其他人员xxx元。),由对口单位负责收取并交付给接待宾馆,超出部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补差。 ②外省市现职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团组,由市级领导参加陪餐一次;宿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2、经费单独列支的任务: 来我市参加由市委、市政府承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①党和国家领导人;②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现职和离退休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不含随行人员);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现职和离退休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不含随行人员),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安排接待,其费用在此次会议(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结算。其他领导及随员由承办部门负责接待。 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接待范围外的任务: 由各部门承担的副厅(局)级以上的接待任务,无论市级班子领导是否参与接待,均由各部门自行承办,费用自理。 第八条 一般性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插挂彩旗、不摆放花草,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献花仪式,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接待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前往机场、火车站及相关地点迎送。 2、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国家级副职领导或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市、区)现职省(部)级正职领导,本省现职副省(部)级以上领导,由对口市级领导前往机场、火车站及相关地点迎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驻地或考察点迎送。 3、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市、区)现职副省(部)领导及本省现职副厅(局)级以上领导,由对口市级领导前往机场、火车站及相关地点迎送。相关市领导在驻地或考察点迎送。 第九条 坚持对口接待,严格控制考察调研陪同人数。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时,陪同的相关市级领导不超过x人;其他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时,由x名相关市级领导及x名所在县(市)区的领导陪同。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内外现职副厅(局)级以上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时,由x名市级领导及x名所在县(市)区的领导陪同;到有关企事业单位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可不陪同。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外出的管理,科学制定公务外出计划,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演出。不在房间、会场刻意摆放花草,不在房间额外配发洗漱等生活用品。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高档礼品和纪念品等。政府及部门间相互赠送的纪念品,统一交各自办公部门,由办公部门做好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数。无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单位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公务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第十四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内部接待场所应建立健全经营机制,完善经营项目,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加快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备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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