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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剥离
资产
管理
处置
意见
新编
剥离资产管理处置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的监管,盘活剥离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剥离资产构成
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市财政部门批准,从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的资产。它包括剥离土地、剥离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剥离资产。剥离资产属国有资产。
二、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原那么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统一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总公司)负责管理,以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按照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原那么,国有资产必须有偿使用的原那么,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进行标准处置。
三、剥离资产处置方法
(一)剥离土地资产的处置
xx年1月1日开始,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外,剥离土地全部实行有偿使用。
1.现用途与城镇规划用途一致的剥离土地,原那么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剥离土地使用单位向市国资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初审,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按评估备案价的60%由市国资总公司收取土地开发费,按评估备案价的40%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用途与城镇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剥离土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剥离土地使用单位向市国资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初审,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租金,由市国资总公司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与土地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市国资总公司按核定租金的60%收取土地开发租赁费,市国土资源局按核定租金的40%收取租赁费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期一般为1-3年。
3.剥离土地由市土地储藏中心收购储藏的,由市土地储藏中心与市国资总公司签订土地收购协议,补偿标准按有关土地收购储藏规定执行。待土地公开出让后再支付给市国资总公司作为土地开发费。
4.政府收回用于市政建设的剥离土地,建设工程有预算资金来源的,按照评估备案价补偿;建设工程无预算资金来源且政府无偿收回的,依据政府有关文件并按权限审批后,核销剥离帐面价值。
5.本意见下发前已经被拆迁征用的剥离土地,拆迁人已支付拆迁补偿款,除政府另有规定外,应由已享受拆迁补偿款的单位将土地补偿款补交市国资总公司;已支付补偿款的,但土地补偿价值不明确的,由市国资委提出追偿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剥离房屋建筑物资产的处置
根据剥离房屋建筑物资产的不同类型,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标准价住房实行本钱价房改,按照关于企业改制中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处理的几点意见(浙房改(1998)31号)的规定,落实房改政策;在本意见下文前已落实房改政策的,将房改款缴入市国资总公司收益收缴专户;标准价住宅、拆迁安置房的住户经济确实困难的,不愿参加房改的,保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再处置。
2.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住户可按房改政策购置现住房。
3.非低保户不愿意购置的住房,市国资总公司按市场租赁价与住户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按期支付租金;无经济能力购置住房且支付租金有困难的低保户,由市国资总公司将低保户居住的住房移交市公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4.剥离的房屋资产经房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限期予以撤除同时核销帐面价值。
5.市场评估价严重背离账面价值、与改制企业资产可以别离的剥离房屋建筑物,严格程序,标准手续,实行市场化操作。
四、剥离资产的其他相关事项
1.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剥离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向市国资总公司提出办理剥离资产处置申请。市国资、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申请单位按程序尽快办理。
2.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剥离资产的有关权证统一由市国资总公司收存。
3.剥离资产处置的全部价款原那么上应当一次付清。
4.在本意见发文前土地使用单位已经办理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未缴纳土地开发费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向市国资总公司补交土地开发费。
5.剥离资产变现回收资金按照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人负责的原那么,除政府另有规定外,缴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专户。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政策文件中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负责催促落实。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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