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事业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标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那么。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那么。第四条本细那么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效劳、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效劳、机关后勤效劳等活动的社会效劳组织。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那么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那么,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2页共16页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那么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那么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效劳。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以下登记管理职责:(一)根据条例和本细那么,拟定本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