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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社区
计划生育
网格
管理
居民
自治
章程
某区社区方案生育网格化管理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按照方案生育网格化管理要求,依法管理方案生育工作,提高方案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意识,走一条从行政命令向群众自愿、从政府负责向群众负责、从管理向效劳转变的居民自治新路子,促进方案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新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及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社区实行方案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在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社区各种组织及全社区居民,全社区居民必须遵守执行。
第四条本章程有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社区方案生育协会和居民监督实施。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宣传党和国家的方案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社区方案生育工作目标和方案,抓好本社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按照方案生育居民自治“5569〞工作法和网格化要求召开相关会议,了解和掌握全社区方案生育工作动态,研究和解决方案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使实行方案生育先进家庭得到多方面的利益,鼓励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方案生育。
第八条每年组织二次育龄群众培训,每月更换方案生育宣传栏内容,经常向群众宣传方案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和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科普知识。
第九条依法履行方案生育管理职责,催促方案生育网格长、网格管理员做好方案生育管理工作,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根据居民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避孕药具,做好上门效劳,经常随访。
第十条积极支持方案生育协会工作,协同方案生育协会会员履行义务。第十一条实行方案生育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社区方案生育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计生协会职责
第十二条代表和维护广阔育龄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传播信息效劳,使广阔育龄群众能自觉实行方案生育,促进我社区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开展。第十三条社区计生协会会员在实行方案生育中带头作用,并深入群众,宣传发动群众杜绝违法怀孕、生育现象,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十四条突出方案生育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向社区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区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第十五条协助社区开展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和效劳,促进外来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居民职责
第十六条严禁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
第十七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十八条自觉执行方案生育政策,接受并按时参加社区、社区计生协会组织的各类婚育知识、计生知识、根本国策等有关教育。
第十九条配合方案生育网格长、网格管理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夫妻再生育申请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办事处审核报区计生局批准,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未批生育。
第二十一条居民有提供方案生育相关证明义务。
第二十二条已生育一胎的育龄妇女在产后三个月应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第二十三条居民有避孕节育义务。
第二十四条因未批准生育而违法怀孕的,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即引产或流产。
第二十五条按照参加每年两次的孕环情监测效劳,外出流动人口可到流入地乡镇级以上方案生育技术效劳部门检查,并按时寄回孕环情证明。
第二十六条外出务工、经商的的居民,在离开本地前须带身份证、单寸照片、户口册、未婚证明,已婚的还须带结婚证、两人照片及其它有关材料,填写外出审批表,到镇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此证可在流入地办理暂住证、务工证、营业证等证件。
第五章外来流动人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本地户籍外来育龄人员到达本社区后2023天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向社区交验婚育证明。如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先给予登记,并限期补办。
第二十八条社区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动态管理,并按照“5569〞工作法和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档案,并定期向街道计生办上报外来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辖区内出租房房主应当主动与社区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责任书。
第三十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出租、出借房屋时,要求租、借人出示婚育证明或临时婚育查验证明,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出租、出借。
2、催促租、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孕环情检查。
3、对承租、借住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违法怀孕或违法生育的,应当及时向社区或网格长、网格管理员举报。
4、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应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自治章程自2023年8月开始实施。
第二篇:社区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章程xx社区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效劳,自觉承担社区方案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方案生育政策的行为标准,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方案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四条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方案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方案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方案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方案,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效劳,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效劳、节育措施落实和宣
传教育等根底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标准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推行方案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方案生育合同,惩罚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方案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心行动。(5)落实方案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方案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社区方案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阔会员带头实行方案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阔群众学习人口与方案生育知识,宣传方案生育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开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
(3)为广阔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效劳;(4)参与社区方案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方案生育工作,反映广阔群众对方案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催促方案生育居务公开。
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方案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
规定经过批准可能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效劳的权利。(3)有要求保障节育手术平安有效的权利,在方案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社区有关方案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方案生育居务公开,推荐本社区方案生育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5)有享受条例和本社区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权利。(6)有对方案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给予法律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本社区育龄群众在方案生育方面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居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婚姻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不非法收养孩子。(2)有授受人口与方案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检查证明。(4)有自觉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义务。意外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生育一胎后,应在3个月(剖腹产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胎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特殊原因除外)。(5)流动人口有授受方案生育管理义务。18-49周岁成年人外出务工、
经商离开本社区,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还应定期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协助政府开展方案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 、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方案生育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方案生育证明。(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应按照条例规定授受处理;阻碍方案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方案生育奖惩
第九条对实行方案生育的居民进行奖励优待:
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给予以下优待:
1、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免交节育手术费用;
2、实行结扎绝育手术奖励200元;
3、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的奖励200元;考上重本的奖励202300元;考上国内排名前三名的大学的奖励5000元。
5、企业承包租赁、扶贫帮困,开展生产科技培训,劳务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实行优先照顾。
6、落实对征地拆迁、集体利益分配及宅基地分配等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多一份额的补偿。
第十条凡有违反方案生育行为的,居民委员会作以下处理。(1)对因发放药具不到位造成意外妊娠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担手术费20230元的处分。对流动人口居住一个月以上造成漏统漏报的直接责任人,每发生一例,给予年底扣除奖金20230元的处分;(2)违反方案生育者,其本户当年不得享受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成,五年内取消在社区的一切福利待遇。违法生育对象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区不予提供上户的相关材料,同时不提供低保、住保等惠民政策的相关材料;(3)育龄人员违法怀孕后外逃和躲避孕环检,逃避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承担居委会组织人员外出寻找、做思想工作的相关费用;(4)对违法生育对象以前已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应予以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方案生育违约金实行居帐乡代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方案生育困难户的补助。对实行方案生育居民的优先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全体居民应共同遵守本章程规约,每位居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和被监督的义务。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2023年5月28日居民代表大会通过,自次日起生效,由居民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