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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健全
行政
决策
工作制度
健全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疼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依据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担当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执行机关为监察机关。
第六条决策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准时实行措施加以订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七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赐予通报批判;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赐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依据过错状况单处或并处。
第八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觉察而没有觉察,或者觉察后未予订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审核人转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确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确定或者转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担当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集体争辩确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本方法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五条依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峻过错和特殊严峻过错。
第十六条对情节略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赐予通报批判,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情节严峻,造成损害后果严峻,影响较大的严峻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赐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赐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赐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赐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情节特殊严峻,造成损害后果特殊严峻,影响重大的特殊严峻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赐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赐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赐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确定。
其次十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决策过错追究确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确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其次十一条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其次十二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确定不服的,可自收处处理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确定。
其次十三条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机关和人事、组织机关备案。
其次十四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