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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商行政
走私
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走私管理制度
19x年12月11日国家工商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方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分法〉规定处分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规定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当前走私贩私行为的处分作如下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分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经销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二、对为经销走私物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立案而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处分的幅度从轻处分。
国家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目录(48种)
一、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18种)
汽车、计算机、电视机(含显像管)、摩托车、录音机(含音响、汽车用收录机)、录像机、电冰箱(含压缩机、箱体)、洗衣机。照相机(含镜头、快门)、手表、空调(含压缩机)、复印机、录音录相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ct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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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材料(30种)
粮食、钢材、废钢、废船、木材、胶合板、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原油、燃料油、成品油、聚脂切片、ABS树脂、氰化钠、汽车轮胎、棉花、涤沦(涤沦长丝、涤沦短丝)、晴纶(棉型晴纶、毛型晴纶)、羊毛、聚碳酸酯、钢坯、木桨、化肥、农药、南药、食糖、烟草、烟滤嘴、丝
束、化纤布
为了贯彻行政处分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分法规定处分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分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经销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改为“对为经销走私物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中的“发布〞改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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