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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2020年机关干部日常监督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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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2020 机关干部 日常 监督 考核办法
2020年机关干部日常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干部干事创业活力,推动全镇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双流镇内务管理制度》,结合机关运行和干部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日常监督考核办法: 一、日常费用报销考核 (一)因公出差费用 1.因工作需要,确需到镇内各村、县内、县外出差的,必须履行事前审批制度,填写《南江县公务出差申请审批单》,凡是未履行事前审批的一律自行负责相关差旅费用。 2.镇机关干部因公出差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驻村工作队成员、第一书记按照平均每月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其它科级干部按照平均每月不超过11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其它中层干部按照平均每月不超过105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其它在编、在岗干部按照平均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 3.因公出差分为到村出差、镇外办理业务、镇外开会培训。到村出差即下村补助按照驻村工作队成员、第一书记按每月不超过21天标准最高限额内实报实销,其它干部每月不超过15天标准最高限额内实报实销。镇外办理业务、镇外开会培训因公出差天数在最高限额天数中扣减,每月到村出差和镇外办理业务的合计出差费用不得突破平均每月报销费用。镇外开会、公派学习培训和突发性的特别重大的镇外业务办理出差费用不在平均每月报销费用中进行扣减,但出差前必须由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报销标准按照《南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发[2017]5号)文件执行,报销时必须附上相关文件依据,无文件依据一律不报销。 (二)物资采购费用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业务经办人员填写《物资采购申报单》(见附件1)→业务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党政办负责后勤的同志牵头、财政所和业务办公室配合,按程序集中统一采购,统一登记发放。未经审批,私自或不合规采购发生的费用自理。 重大采购及费用支出(5000元以上)必须由镇财经领导小组会审,一般性采购及费用支出由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后方可入账。 (三)公务接待费用 因工作需要公务接待的,由各经办人填写《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分管后勤的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党政办负责后勤接待的同志统一安排。原则上所有的公务接待均安排在伙食团,确需在外面临时安排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负责后勤的同志统一安排。未经审批的接待一律不予报账。   以上物资采购及公务接待必须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其费用必须支付给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不得支付给经办者个人。 二、请假考核 1.机关干部因事因病请假,应事前履行好相关手续,如未履行手续,则按照无故旷工处理,凡是旷工1天的,在下村补助最高限额天数中扣减2天。 2.全年事假天数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的应抵扣该年公休假,公休假全部抵扣完,超出的请假天数,则在每月下村补助最高限额天数中逐月扣减。 3.机关干部请假情况由镇纪委会同党政办进行核实。 三、工作成效考核 1.镇机关干部按照分工文件履职完成好各项常规工作任务和镇党政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2.凡是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的,一次扣减直接经办人员的下村补助最高限额天数1天,扣减分管领导的下村补助最高限额天数为直接经办人员的三分之一。 3.凡是因未完成工作任务被县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减直接经办人员的下村补助最高限额天数2天,扣减分管领导的下村补助最高限额天数为直接经办人员的三分之一。 4.凡是因未完成工作任务被市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减直接经办人员的下村补助最高限额天数3天,扣减分管领导的下村补助最高限额天数为直接经办人员的三分之一。 5.凡是因未完成工作任务被扣减镇年终考核分值的,每0.1分扣减直接经办人员的下村补助最高限额天数5天,扣减分管领导的下村补助最高限额天数为直接经办人员的三分之一。 6.因完成工作任务较好被县、市等表扬或嘉奖的,对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7.年终考核绩效及评优评先参照结合工作成效及考核情况。 8.《双流镇内务管理制度》中另有规定需要扣除年终绩效的情形,按照《双流镇内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执行。 9.机关干部工作成效情况由镇纪委会同党政办进行核实。 四、外宣任务考核 1.凡是35周岁以下的机关干部,每月必须完成1篇见网见报的简讯或文章等外宣任务,未完成任务的,扣减下村补助最高限额天数1天。完成任务情况在下一个月第一周内进行汇总公示。 2.镇机关干部每年完成1篇各自负责工作内的高质量调研报告,未完成任务的,扣减下村补助最高限额天数2天,如发现调研报告大篇幅从网络下载或直接抄袭他人的则直接扣减下村补助最高限额天数4天。完成任务情况在下一年度第一个月内进行汇总公示。 3.对超额完成外宣任务的镇机关干部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研究决定。 4.机关干部外宣任务完成情况由分管宣传的领导会同党政办进行核实。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全镇非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机关干部,最终解释权归镇财经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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