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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
政协
工作
实施
意见
汇编
做好政协工作实施意见汇编(2篇)
关于做好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力推进“三个发展”,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大局。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民生改善,推进“四个一工程”、建设“双百城市”、实现“千亿工程”、全力打造xx经济带x万人口的区域中心城市,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人民政协具有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独特优势,在推动科学发展中发挥着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推动人民政协事业新发展,对于团结各界人士,凝聚各方力量,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委要按照科学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推动人民政协事业新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大力推进我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畅通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各级党委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把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好、发展好,把人民政协的独特优势运用好、发挥好,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三)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人民政协是党和政府联系各界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促进团结、构建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沟通协商,注重达成共识,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努力营造政通人和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成功运行的首要政治前提。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推动人民政协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有利于提高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促进不同党派、不同信仰、不同民族、不同界别人士合作共事,在党的领导下,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共同努力奋斗。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工作机制
坚持和落实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坚持和落实“三在前、三在先”的协商制度,重大决策的政治协商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平时出台的地方重大决定和具有法规性作用的规范性文件要先协商后定案。
规范政治协商内容和形式。根据需要,党委提交党委全会等重要会议讨论的关系工作全局和国计民生等重大问题的文件,在政协主席会议上协商;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草案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在政协全体会议上协商;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重大产业规划、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关系人口、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和重大体制改革的举措,在政协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或对口协商会议上协商;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等,在政协主席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口协商会议上协商;其他重要问题,可采取以上形式或政协常委会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政协秘书长会议、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协商。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在换届时、换届后的人事安排,由同级党委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等举行民主协商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规范政治协商议题的提出。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政治协商工作,加强统一部署和协调。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党委、政府全年工作安排部署和工作重点,按系统分别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会议提出需要在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审查并提出方案,征求政协党组意见后报同级党委审定。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政协要做好全年协商情况记载,年终由政协党组向党委报告。
健全和规范政治协商过程。对协商事项一般应在协商会议前xx天将有关材料送达,临时提出协商的议题一般应提前x天送达。政协收到协商议题后,要及时确定协商形式、时间和参与协商的人员,提前发出通知。协商过程中各方要作好协商记录,政协要及时整理协商意见,原则上要形成书面协商意见。
规范政治协商结果处理信息的反馈。党政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协商意见,特别重要的意见、建议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对协商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要形成记录,对协商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一般应在xx天内予以回复。协商意见采纳情况一般要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有党政领导批示等处理情况的,应及时将批示内容书面告知政协。
严肃政治协商的参会规范。政协协商会议要根据协商内容科学合理地确定参会人员,应参会的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参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会议要求认真做好有关情况的说明或情况通报。政协可对参加会议的情况作出通报,必要时可直接向党委报告。
(二)坚持和完善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坚持开展民主评议。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人民政协对有关重要工作情况开展评议。年初由政协提出年度评议计划,征求政府意见,报送同级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民主评议要形成评议意见,报送党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并向政协反馈。
规范特约监督员工作。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进一步规范特约监督员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加强特约监督员的学习培训和管理。聘用单位和派出单位要加强沟通,支持其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完善情况通报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知情明政、开展监督创造条件。党委要适时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党代会、党委全会精神。政府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公共政策落实情况等。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法院、检察院每年在政协主席会议上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在政协主席会议或专门委员会议上就重要工作作专题情况通报。
完善开展监督的协调和配合机制。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及新闻单位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民主监督的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政协根据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需要,可邀请有关监督机构、新闻单位紧密配合。
完善监督情况的沟通和反馈。切实发挥政协建议案、提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政协建议案、提案和政协报送的重要调研报告、视察报告、考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向政协反馈办理情况,重要问题应书面反馈情况。政协对沟通反馈情况作好记载,在工作报告中作出反映。
(三)坚持和完善参政议政工作机制
拓宽政协参政议政渠道。党委、政府可委托政协领导承担必要的工作任务,邀请政协领导参与党委、政府组织的重要外事活动,邀请民主党派有关负责人参加有关活动。政协的重要考察调研活动及重大外事活动要请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有关负责人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党派团体的联合调研。各级政协组织要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三个发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致力于保持经济增长,在促进加快发展上展现新作为,努力做好联系人、团结人、争取人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人士的注意力引导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上来。要致力于实现城乡统筹,在促进协调发展上做出新贡献,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要致力于保障改善民生,在促进和谐发展上取得新成效,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多建利民之言,多谋利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要致力于扩大交流联系,在推动充分开放合作上拓展新渠道,充分利用与海内外的联系,积极搭建新的载体和平台,拓宽自贡对外交流交往的领域和渠道,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协开展视察、考察、专题调研、咨询论证、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被视察、调查单位负责人要认真介绍情况,真实反映问题,不得拒绝、回避或消极对待。
支持政协调研视察工作。党委要围绕中心工作,主动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提要求,安排政协参与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政府要主动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课题,邀请政协参加政府的重大调查活动。政协要制定调研视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调研视察成果。对政协调研视察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党政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及时反馈。对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调研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向政协常委会通报采纳情况。
加强提案办理工作。坚持把提案办理纳入部门目标考核,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强提案办理督查工作,政协提案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提案者与办理单位的协调、服务工作。进一步强化领导督办、领办提案的制度,党委、政府、政协领导要分别督办重要提案,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领办重要提案。
发挥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作用。进一步畅通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发挥社情民意在舆情汇集分析机制中的作用。对关系社会安全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等重要社情民意,及时处理和反馈。政协转、交有关部门的信息,有关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处理情况。
重视政协文史工作。高度重视、支持和关心政协文史工作。在收集资料、组织研究、编辑出版等方面为政协创造条件,给予必要保障。
规范政协履职成果的督办和反馈工作。认真办理政协调研视察报告、提案、建议案,办理落实情况应及时反馈。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由办公室通报政协办公室;政协提案,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送的重要调研报告、建议案的办理落实情况,由政府每年集中向政协会议通报。党委、政府督查、督办部门要加强对办理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三、进一步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一)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