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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屋质量及法律知识[精选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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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五篇 2023 房屋 质量 法律知识 精选
房屋质量及法律知识[五篇] 房屋质量不合格处理 (一)对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可先进行房屋的交接,然后再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置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在合同履行中,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平安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本钱甚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几种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 人们通常说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指房屋达不到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缺陷。从总体上分,房屋质量问题大致有三类:违规质量问题,违约质量问题,使用质量问题。 (一)违规房屋质量问题 违规房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这类房屋质量问题是目前最常见,也最容易引发纠纷的一类质量问题。包括:屋面漏雨;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活起碱脱皮;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标准规定;厕所、厨房、洗澡间倒坡积水;内墙板潜水,阳台积水;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钢、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室内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对于这类房屋质量问题,毫无疑问,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修理、退房、换房、赔偿等。但开发商究竟应当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往往存在严重分歧,从而引发纠纷。 案例一。张女士从某开发商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但人住1年后,即发现承重墙体出现多条裂缝,张女士即找开发商要求退房并赔偿装修损失,但开发商认为,该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且张女士入住前也进行过验收,此后,张女士进行了装修,该裂缝应属装修不慎所致,且没有对其居住平安造成根本影响,同意为其修理,但拒绝退房。双方屡次交涉,均未能达成一致,张女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处于保修期内,开发商无法证明张女士装修时已对承重结构进行过拆改,因此,该房承重墙出现裂缝应属房屋质量不合格,且裂缝超过了相应标准,对购房人的居住平安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判令开发商退房并向张女士返还房款、装修款及相应利息。 案例二。李先生购置了一套公寓,交房时,由于李先生在国外,故未能按期办理人住手续。1年后,李先生回国,领取钥匙人住。在人住3个月后,该室厨房热水管突然脱落,由于当时李先生不在家,漏水漫人客厅,淹坏了铺设的木地板。李先生认为该房屋质量不合格,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但开发商认为,该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1年前即已向李先生发出入住通知,是由于李先生自身原因未办理人住手续,应视为已经交房,由于上下水的保修期是自交房之日起1年,因此,目前已过保修期,开发商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l年前开发商即向李先生发出交房通知,但由于李先生未对该房进行验收,该房屋的保修期应从李先生实际人住日起算,因此,开发商应为李先生修理水管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两起纠纷均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开发商不愿承担相应责任引发的。在实践中,如果开发商能够切实本着效劳业主,质量至上的态度,勇于承担责任,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纠纷是完全可以防止的。 (二)违约房屋质量问题 这类房屋质量问题是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案例一。某开发商在楼书中承诺,其开发的楼盘将使用“通力牌〞电梯,但在交房时,业主却发现,使用的电梯品牌并非是“通力牌〞。局部业主认为,现使用的电梯在价格及品质上均远远低于“通力牌〞电梯,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局部房款。但开发商认为,楼书仅是宣传资料,其不等同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必然约束力,并且,是因为在安装时没有购置到“通力牌〞电梯,为不影响工期,才使用了其他品牌代替,现有电梯在性能上并不低于“通力牌〞电梯,没有任何质量缺陷,开发商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没有就电梯品牌及能否使用替代品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且业主无法证明开发商现使用的电梯存在较之“通力牌〞电梯存在明显质量缺陷,因此,业主要求开发商退还局部房款的要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案例二。某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使用的空调品牌是“三菱〞,但没有就空调产地及规格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交房后,局部业主认为,该楼盘使用的空调是国产三菱空调,但根据该楼盘的售价,其应当使用日本原装三菱空调,且规格应高于现装空调,开发商已构成房屋质量违约,要求开发商退补两种空调的差价。由于开发商拒绝,业主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并没有就空调产地规格等进行明确约定,开发商使用的空调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因此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这类纠纷既是房屋质量纠纷也是违约纠纷,其根底是双方的自由约定。要防止这类纠纷,关键在于买卖双方提高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就相关问题及责任承担等作出明确约定,从而防止纠纷,减少矛盾。 (三)使用房屋质量问题 这类质量问题实际上并非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或设备存在质量缺陷,而是由于购房人没有按照要求使用相关设备,从而使其达不到正常使用功能,甚至演变为质量缺陷。对于这类所谓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购房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一。陈小姐购置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办理入住手续后,陈小姐并没有实际居住。某天,陈小姐突然接到通知,其凉台上的锅炉水管冻裂漏水。陈小姐赶回去一看,其室内装修的木地板已被泡坏,并且,其楼下业主也因此受到了严重损失。陈小姐诉至法院,认为凉台上安装的水管不符合保温要求,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房屋采用的是独立供暖系统,凉台上的水管是采暖锅炉的进水管。开发商在交付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已明确提示,冬季应当使供暖锅炉处于低温运行状态,如果不使用,应将人户总给水阀关闭并排空水管内余水,以防止凉台上的锅炉水管冻裂漏水,物业公司也作了类似通知。由于陈小姐没有按要求使用锅炉,也没有按要求关闭人户总给水阀,才导致损害事件发生,因此,陈小姐应当对自身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按要求使用房屋及相关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义务,以防止给他人及自身造成损失。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如何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深层导读 本条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对于非主体结构质量在下条解决。 一、什么是房屋的主体结构。 所谓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是建筑物工程的重要组成局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的理解与适用做了更实际的解释:第12条中所称的“房屋主体结构〞问题,我们认为应作广义理解,作为一个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它既应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局部,也应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局部。就是说地下与地上局部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地基根底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局部。本条司法解释中未将各局部进行详细列举,主要是考虑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规定中的提法相一致,再就是考虑到建筑法中对此亦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一定要全面理解其含义。 从高院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应该包括房屋的地基根底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地基根底工程中的地基,是指支承由根底传递的上部结构负载的土体或岩体。为保证建筑工程的平安和正常使用,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载作用下不致产生破坏,其次组成地基的地层因某些原因产生的变形不能过大,否那么将会使建筑物遭到破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建筑物的根底工程,是指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局部。它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局部。建筑物的根底可以按照根底埋置深度、建筑材料、根底变形特征和结构形式进行分类。从以上可看出,建筑物的地基根底在建筑物整体构造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是影响商品房质量的重要组成局部。关于屋面防水工程,是指建筑物的屋顶、墙壁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等均防止出现漏水的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主要指电气的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 二、怎样认定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在商品房买卖中如何认定主体质量问题比较复杂,开发商会在主体质量与非主体质量问题上打擦边球,拒绝按照主体质量处理。在通常情况下,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三种情况: (一)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 (二)虽然在交付前经过验收但验收不合格。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这两种情形,特别提醒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至少应当要求出卖人由出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上述文件,就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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