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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2023
上海市
安全生产
条例
知识竞赛
题库
2023年上海市平安生产条例知识竞赛题库
一、判断题
1.平安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平安生产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那么。(√)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
4.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
5.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边做边改。(×)
7.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经济利润的前提下进行平安生产资金投入。(×)
8.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经济利润的前提下,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9.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0.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11.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可视单位情况,建立平安生产委员会。(×)
12.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视单位情况,建立平安生产委员会。(×)
13.平安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1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16.平安生产资金应纳入年度生产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紧急情况下可挪作他用。(×)
17.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将本单位当年度平安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情况报财政、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18.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19.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20.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21.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22.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23.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24.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25.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平安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进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2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换岗人员从前参加过培训的,可不再重复培训。(×)
28.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平安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
29.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培训和考试费用由从业人员自理。(×)
3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进行平安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平安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效劳机构进行工程平安评价。(√)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
3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向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
33.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平安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操作。(√)
34.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平安防范措施。(√)
35.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时不必考虑承租人是否具备平安生产条件。(×)
36.上海市平安生产条例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租赁厂房的规定中指出,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平安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37.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现金的形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3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平安生产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平安生产检查。(×)
40.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
41.上海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42.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43.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的情况是上海市平安生产条例所禁止的行为。(√)
44.从业人员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45.从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46.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后,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47.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和不平安因素,不应越级上报。(×)
4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可以将平安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49.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平安生产的权利。(√)
50.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51.市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52.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发现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3.平安生产执法人员不需要参加平安生产技术知识、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54.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检查,并采用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平安生产检查。(√)
55.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入平安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5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入平安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57.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只要其按时整改,不需要列入平安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58.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市一级监管。(×)
59.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60.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举报。(√)
61.本市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3.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65.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平安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平安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平安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平安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7.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6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69.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平安和财产平安的物品。(√)
70.新修订的上海市平安生产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71. 坚持科学开展平安开展是对平安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72. 平安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可由上级任命,无需参加考核。(×)
73. 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平安“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平安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
74. 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75.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76.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77. 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统一教考的原那么。(×)
78.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平安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
79.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平安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局部。(√)
80.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不及格的,不允许补考。(×)
81.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10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82.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83.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开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84.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85.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分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86. 因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87. 下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88. 有关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一年内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比例占50%以上(含本数)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89. 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90.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本数)。(√)
91.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92.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93. 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
94. 因平安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5. 平安设施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