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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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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征兵 政治 审查 工作 规定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五章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六章政治复查与退兵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第三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那么。 第五条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同级机关具体负责。 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分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观察、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平安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第九条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播送、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文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平安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第十条应征公民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其户籍、出生日期、入户时间、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事项为准。 自愿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报名应招士官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招)。 第十一条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应征公民的党籍、团籍认定,以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制发的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为准。 第十三条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从兵役机关、公安机关、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政治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征兵政治审查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派人担任副组长。 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组织专门人员具体办理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二)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四)对下一级参加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五)总结、推广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上级的指示,部署实施本地区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开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四)组织专门人员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进行政治审查; (五)组织培训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政治情况的初审; (二)组织实施对预征对象的跟踪审查,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逐一审查。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媒体上公开举报 和举报信箱,各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挂牌办公。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张榜公布政治审查合格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 第四章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结合兵役登记工作,建立对应征公民的登记、审查、考核制度,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打好根底。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外出去向以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二)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和教育等部门,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告。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重点掌握本辖区应征公民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无违法犯罪问题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通报,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公安机关以及基层单位对应征公民的审查、考核情况,并会同公安机关和教育等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和完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青年,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进行跟踪审查,掌握其现实表现、外出去向,重点审查人户别离、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做到去向明、情况清。 第二十二条对于外地征兵办公室需要调查本辖区内适龄青年受过刑事处分、治安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把兵役登记期间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工作与年度征兵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推荐、确定现实表现好的预征对象上站体检。 第五章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征兵期间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推荐政治审查合格者。 (二)预征对象最后就读的学校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文化程度出具证明,并提出鉴定意见。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审查预征对象的年龄、户籍、户口迁移记录、现实表现等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乡(镇、街道)应当认真核查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公安派出所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应当会同司法、工商、税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对经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政治审查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 (六)各级负责政治审查工作的机构、单位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见附录1)中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对人户别离、在本县(市、区)区域以外务工、经商或者就读的预征对象政治情况的审查,应当在平时跟踪考察的根底上,进行区域联审,必要时可派人或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第二十六条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在校大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根底上,对应征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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