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流动人口条例流动人口是社区经济社会开展的重要推进力量,关系社区稳定、开展、和谐的大局。下文是甘肃省流动人口条例,欢送阅读!甘肃省流动人口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维护育龄流动人口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的住所,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流动人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并将其纳入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兑现奖罚规定。第四条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责任制,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各负其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有办事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落实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民政、卫生、人事、建设、交通、教育、乡镇企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配合同级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并接受检查、考核。前款规定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办理、查验有关证件时,必须依法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部门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对于没有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盖章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通报当地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查、通报制度,及时反响信息,协调行动,对育龄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第七条各级方案生育协会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并在流动人口聚居社区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协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各级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