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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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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尾 安全 监督管理 规定
尾矿库平安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平安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法、矿山平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平安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平安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平安技术规程(aq2023-2023)执行。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平安管理。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平安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平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平安资格证书。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工程进行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作出规定。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九条尾矿库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尾矿库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平安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平安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平安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平安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平安设施设计,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平安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第十二条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平安设施设计并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前方可施工。无平安设施设计或者平安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第十四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平安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尾矿库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十七条尾矿库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平安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平安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第三章尾矿库运行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以下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 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现状评价。平安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平安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平安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平安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方案,严格按照作业方案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平安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以下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平安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平安的重大险情。第二十五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平安的作业。第四章尾矿库回采和闭库第二十七条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平安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平安设施设计,并编制平安专篇。回采平安设施设计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平安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平安造成影响。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方法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前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库容小于2023万立方米且总坝上下于2023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平安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平安设施设计。闭库平安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条尾矿库闭库工程平安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尾矿库闭库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平安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平安设施验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 ,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五)闭库工程平安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平安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平安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那么,进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审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平安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五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平安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七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平安生产法实施处分。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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