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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区月溪乡洪程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安置房分配方案
2023
年县区月溪乡洪程村
易地
扶贫
搬迁
工程
安置
分配
方案
XX县区月溪乡洪程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安置房分配方案
赤兴乡皂下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供水工程初装及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0002902
用户编号。0002902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城乡供水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类别
1、根据用水人要求,供水人同意在赤兴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供应自来水。
2、用水人用水类别为乡镇居民生活用水,计费水表口径为15mm。第二条
初装及收费
1、进户管道的沟渠由用水人根据“就近、方便〞的原那么自己挖好,由供水方派人安装进户,进户时供水方不计价提供应用水方水表一个,水龙头一个,进户管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户内管道由用水方自行购置,如需向供水方购置那么按市场价结算。户内管道的分布如需供水方安装那么需收取相应费用。
2、签定本合同之日用水方向供水交纳酬劳筹资费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
1、供、用双方按水表记录的水量进行收费,水价执行政府定价,为每吨人民币壹元贰角整(¥1.20),最低消费每月6吨,在供水期限内,假设遇水价调整的,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水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停止用水的,供水人可撤除结算水表并对其销户,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3、水费结算时间。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即每年的6,12月的20-30日为水费结算时间,用水人向供水人以现金方式交纳。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计费水表为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用户侧的管道及设施(含计费水表)由用水人负责。用水人发现计费水表封印损坏或脱落,水表箱、阀门等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人。
2、对有方案的管道检修及施工等原因造成停水或降压的,供水人应提前5小时通过张贴停水通知或媒体公告等其他形式通知用水人。
3、供水人专门设派专业维护人员及时前往修理。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法定部门认定,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或水质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供水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恢复通水。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用水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中止对其供水,但应提前五天通知用水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2、用水人未经供水人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如用作稻田、鱼良用水等,除补缴相应用水类别价差价外,另应向供水人支付违约期间水费总额百分之伍拾的违约金,并补办有关手续。
3、用水人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接管网供水,一经发现,对用水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的罚款,且用水人应立即停止转供水行为,并且向供水人支付违约期间应缴纳水费总额的百分之伍拾的违约金。
4、用水人私自开启计费水表封印、更换计费水表、拆装计费水表等致使计量失准的行为均属窃水行为,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并对用水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5、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计费水表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用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在初装3个月之后,因人为因素造成进户管网破裂,用水人应及时通知供水人进行维修,因此带来的损失及维修费用均由用水人承担。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供、用水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如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本俣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用水人销户或过户后自行终止。本合同一式贰份,供水人执壹份,用水人执壹份。
供水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 :
授权代理人(签字):
用水人(签字):
赤兴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供水工程初装及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0002902
用户编号。0002902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城乡供水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类别
1、根据用水人要求,供水人同意在赤兴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供应自来水。
2、用水人用水类别为乡镇居民生活用水,计费水表口径为15mm。第二条
初装及收费
1、进户管道的沟渠由用水人根据“就近、方便〞的原那么自己挖好,由供水方派人安装进户,进户时供水方不计价提供应用水方水表一个,水龙头一个,进户管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户内管道由用水方自行购置,如需向供水方购置那么按市场价结算。户内管道的分布如需供水方安装那么需收取相应费用。
2、签定本合同之日用水方向供水交纳酬劳筹资费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
1、供、用双方按水表记录的水量进行收费,水价执行政府定价,为每吨人民币壹元贰角整(¥1.20),最低消费每月6吨,在供水期限内,假设遇水价调整的,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水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停止用水的,供水人可撤除结算水表并对其销户,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3、水费结算时间。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即每年的6,12月的20-30日为水费结算时间,用水人向供水人以现金方式交纳。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计费水表为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用户侧的管道及设施(含计费水表)由用水人负责。用水人发现计费水表封印损坏或脱落,水表箱、阀门等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人。
2、对有方案的管道检修及施工等原因造成停水或降压的,供水人应提前5小时通过张贴停水通知或媒体公告等其他形式通知用水人。
3、供水人专门设派专业维护人员及时前往修理。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法定部门认定,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或水质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供水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恢复通水。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用水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中止对其供水,但应提前五天通知用水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2、用水人未经供水人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如用作稻田、鱼良用水等,除补缴相应用水类别价差价外,另应向供水人支付违约期间水费总额百分之伍拾的违约金,并补办有关手续。
3、用水人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接管网供水,一经发现,对用水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的罚款,且用水人应立即停止转供水行为,并且向供水人支付违约期间应缴纳水费总额的百分之伍拾的违约金。
4、用水人私自开启计费水表封印、更换计费水表、拆装计费水表等致使计量失准的行为均属窃水行为,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并对用水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5、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计费水表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用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在初装3个月之后,因人为因素造成进户管网破裂,用水人应及时通知供水人进行维修,因此带来的损失及维修费用均由用水人承担。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供、用水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如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本俣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用水人销户或过户后自行终止。本合同一式贰份,供水人执壹份,用水人执壹份。
供水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 :
授权代理人(签字):
用水人(签字):
内容总结
(1)XX县区月溪乡洪程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安置房分配方案
赤兴乡皂下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供水工程初装及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0002902
用户编号
(2)2、用水人未经供水人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如用作稻田、鱼良用水等,除补缴相应用水类别价差价外,另应向供水人支付违约期间水费总额百分之伍拾的违约金,并补办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