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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规定
新编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篇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大平安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平安和财产平安,实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标准化。下面是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文1第一条为了明确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XX省平安生产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所辖地区平安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所辖地区有关平安生产的标准性文件;
(二)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平安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平安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平安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组织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
(五)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危及公共平安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关闭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将平安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增加平安生产投入,设立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平安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
第三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平安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规定负责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三)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平安生产社会中介效劳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接受委托,组织协调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和认定;
(五)承担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平安生产信息。
第四条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平安、消防平安的监督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平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等实施管监督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平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剧毒化学品购置、运输许可证件及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运输许可证件和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核发;
(四)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按照规定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建筑业平安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的平安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平安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平安资格审查,按照规定参加建设行业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公共交通、燃气、路灯等公用行业的平安监督管理。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平安和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平安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平安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平安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平安标志、标线、平安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公路、航道设施平安隐患的整改;按照规定参加交通行业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平安。
第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平安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公园景区场所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和相关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卫作业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灯光亮化设施等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平安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公用人防工程的平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的检审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农业机械在乡以下道路、田间和场院发生的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雷和施放气球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防雷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对施放气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泵站、堤坝、涵闸等)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催促学校加强对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平安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教学环境平安;催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平安教育,监督学校落实学生劳动技能培训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平安防范措施;指导协调在常高校和中专校的平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旅游行业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催促旅游行业有关饭店、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落实平安生产措施,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平安生产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平安事故的防范工作,并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平安生产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在工程审批、稽察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条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电力等能源生产、军工、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组织实施重点技术改造工程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平安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平安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平安监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按照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平安生产故事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各类市场的平安监督检查,并在核发证照和年检时将平安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或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催促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对平安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条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的平安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文化播送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公共娱
乐场所平安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加强对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二十五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平安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第二十八条对平安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除依法实施专项监督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平安生产职责:
(一)按照规定组织做好本行业(领域)平安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领域)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履行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
(三)依法实施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依法查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
(四)接到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五)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平安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告安委会;
(六)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安委会报送平安事故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依法对涉及平安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平安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0日市政府颁发的XX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常政发(2022)233号)同时废止。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文2一、目的
为了加强实业开展公司平安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平安和企业财产平安,根据国家平安生产法和XX省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实业开展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x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的管理。
三、职责
1xxxx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2办公室负责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
3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对本科室、部门的平安生产负责。
四、管理规定
﹙一﹚平安管理的方针和原那么
1、平安生产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领导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
2、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原那么,紧紧抓住平安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突出抓好平安工作重点,强化平安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平安管理目标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