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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议和谐社会下法律监督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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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小议 和谐社会 法律监督 说理
小议和谐社会下法律监督说理 。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可概括为检察机关在开展业务工作中,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具体案件、法律监督过程的处理结果所依据的理由进行分析、阐述及说明,让当事人和有关机关能够明白处理决定的原因和依据,从而为当事人和有关机关提供了一个与检察机关对话交流的平台,通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论理和透彻阐述,使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心悦诚服,有效减少因执法不公开、不透明,而造成的执法误解,引发的社会矛盾,最终到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良性执法运作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律监督执法运作机制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法律监督说理的实质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自行揭开执法办案的神秘面纱,不仅要将执法的“果〞公诸于众,更要将执法的“因〞阐释清楚,将检察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主动置于公众的视野监督之下,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猜疑,到达执法和谐、司法和谐、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说理工作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维护和谐司法、保障弱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也出现了诸如口头说理不够标准、书面说理流于形式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就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法律监督说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谈谈个人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概念及推行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对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意义 目前,虽然司法界对大力推行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已达成共识,但并为给出一个整体划一的概念性规定,笔者认为,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可概括为检察机关在开展业务工作中,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具体案件、法律监督过程的处理结果所依据的理由进行分析、阐述及说明,让当事人和有关机关能够明白处理决定的原因和依据,从而为当事人和有关机关提供了一个与检察机关对话交流的平台,通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论理和透彻阐述,使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心悦诚服,有效减少因执法不公开、不透明,而造成的执法误解,引发的社会矛盾,最终到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良性执法运作机制。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有不捕说理、不诉说理、民行抗诉说理、申诉和解说理等,并逐步被推广灵活运用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成为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效劳社会主义建设大局的一个重要抓手,对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主要表达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监督说理是诉讼和谐的关键 诉讼和谐主要表达在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之间关系的和谐、办案机关之间关系的和谐三个方面。过去,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活动时,对监督事项往往只是简单地说明审查的结果,对于是如何审查、分析和作出判断却很少有充分的阐述,这种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执法方式既容易造成司法擅断,也容易引起当事人及其他办案机关对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的质疑,从而导致执法不和谐因素的产生。而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核心就在于通过检察机关以透明、公开的方式,向当事人、其他办案机关有理有据地解释法律监督过程中涉及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政策问题,从而促使当事人、其他办案机关理解支持检察机关的决定,到达诉讼和谐的良好效果。 (二)法律监督说理是定纷止争的良策 众所周知,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就在于矛盾和纷争,而自古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治本之策就是“说理——心服〞的纠纷解决机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说理正是从“理〞的角度出发论证观点,针对如不捕、不诉等易引发被害人误解、社会矛盾的问题,以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方式,设身处地的向被害人一方把道理讲清、讲透、说明,彻底解开被害人一方的心结,使其心悦诚服,从而到达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良好效果。 (三)法律监督说理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保障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永恒工作主题,而要想开展好法律监督说理工作,就要有道理可讲,要有能力让人信服,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作出的每一个决定,都要建立在充分论证和缜密思考的根底上,仅凭经验、仅凭感觉的草率决定是坚决行不通的。因此,只有办案过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认定事实严格依据证明标准,适用实体法律正确无误,才能有理、有据地解释所作决定,让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口服心更服。可见,法律监督说理无形中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当前法律监督说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笔者以XX市检察机关推行法律监督说理机制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为例,管中窥豹,谈谈当前法律监督说理工作中应引起重视、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监督说理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易引发泄密问题 目前,法律监督说理机制总体来说还属于试行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具体的制度标准,因此办案人员在适用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尺度、范围不是很好把握,因适用界限不清,而引发泄露办案机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笔者认为,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应该积极推行,但不是“万能钥匙〞,如在职务犯罪侦查,追捕、追诉等工作中,由于涉及较多内部信息和办案机密就不宜适用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因此,笔者建议应当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明确界定法律监督说理的适用范围,防止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出现适用混乱,引发泄密问题。 (二)书面说理不够透彻,存在应付了事思想 说理透彻明了是对法律监督书面说理工作的最根本要求,但实践中一些检察人员存在应付了事思想,主要表达在书面说理中由“因〞到“果〞依据缺乏、让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对“为什么这样做〞产生困惑;说理内容空洞,甚至“千案一理〞,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等。因此笔者建议,应进一步标准书面说理工作,可通过加强专门培训、推行“首办责任制〞、评选“最正确说理奖〞等监督鼓励措施,促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说理书面材料到达语言标准、论证有力、逻辑严密的事理、法理、情理的最正确诠释。 (三)口头说理、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当面沟通相对较少 实践中一些检察人员在法律监督说理工作中存在怕麻烦思想,认为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当面沟通费时费力,往往仅“一纸说理书〞就完事大吉,这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剥夺了一些当事人和有关机关与检察机关当面交锋,论法说理的时机。笔者认为,法不说不明、理不辩不清,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真正的面对面交流,才更有利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理解和认可。因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为当事人和有关机关提供口头面对面说理的时机,比方:对成心伤害轻刑案件不捕说理中,可推行“圆桌亲情式对话〞的方式,将当事人双方、侦查机关召集到一起面对面交流,通过心平气和、于法于理于情的亲情式对话,快速消除误会、缓和冲突,使当事人和侦查机关充分理解和支持不捕说理的政策法律依据和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同时这种亲情式面对面交流方式,亦是有效减少涉检上访的良策。 (四)仅对有关机关进行书面说理,忽略对当事人的说理工作 笔者在走访调研中发现,一些检察机关在开展不捕说理过程中,仅对侦查机关发出不捕说理书面材料,而由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客观和主观的某些原因,并未向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一方说明理由,往往造成对当事人的不捕说理工作实际被驾空,并未真正开展,这就极易引发被害人一方主动上门要求说理或感到投诉无门引发涉检上访等严重问题,目前,在一些检察机关中,已经发生了因未对当事人进行不捕说理而引发被害人涉检上访的事件,所以应高度引起重视。对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进一步细化硬化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一方的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操作流程,促使办案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更有理可说、有据可循、有责可追,真正起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应有之义。 (五)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论辩水平有待提高 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对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论辩水平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现状是一些检察人员学习意识不够强,对如何将事理、法理、情理有机融合,内化于心、外践于形,写得出、讲得明,让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心悦诚服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说理能力 笔者认为,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说理能力,要注重抓好强化说理意识、讲究说理方法、加强说理监督三个方面工作。 (一)强化说理意识、营造“善说会写〞的工作气氛 要将法律监督说理工作放在与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执法办案工作的同等位置来常抓不懈,不断强化全体检察人员的说理意识,要求全体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对办案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促进作用,以及对构建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和谐关系的积极作用,要求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线办案人员,切实加强与法律监督说理要求相一致的“善说会写〞的能力和水平,为履行好法律监督说理职能、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积极的奉献。 (二)讲究说理方法、构建“以理服人〞的办案机制 实践中,有了完备的事实证据,但由于说理方法的不当而引发矛盾纠纷、费时费力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法律监督说理方法是一项技巧、同样是一门学问,是如何真正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法律抓准、用语恰当、结论服人〞的关键所在,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引导检察人员熟练掌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刑事政策考量等说理方法,切实做到使每个案件有理有据,以理服人,提高说理质量,确保说理实效。 (三)加强说理培训、完善“说理考评〞的监督机制 各级检察机关应设立“法律监督说理〞专题培训课程,为检察人员提供经常性、持续性的学习时机,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口头论辩、书面分析、交流心得等活动,切实提高检察人员口头说理、书面说理的能力和水平。并通过健全完善法律监督说理贯彻落实情况的考评制度,将检察人员的“说理能力与效果〞纳入每年的检察机关业务考评体系中,通过优奖劣罚的形式,催促检察人员高度重视法律监督说理工作,自觉提高法律监督说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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