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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省第三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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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三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2023年省第三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2023 第三次 土地 调查 总体方案
XX省第三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送审稿)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为全面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23)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三调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根底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国土地利用根底数据,国家直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三调的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根底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根底,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效劳、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调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根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根底,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效劳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根底;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根底;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根底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4.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四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国家编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根底,省、地级组织建设省、地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国家组织建设国家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效劳、综合查询等功能;(2)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效劳平台。基于四级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到国家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效劳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根底测绘等各类根底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效劳能力。 5.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根底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根底依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国家、省、地、县各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效劳,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二、实施原那么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三调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方式组织实施。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省(区、市)、市(地)、县(区、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和细那么,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制定并发布三调技术标准、统一调查和建库的程序、方法、成果、精度和验收要求。 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吸收社会机构参与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国土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协调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并参考各部门的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三)统筹部署,分步实施。 根据三调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部署三调工作,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获取遥感影像资料和生产正射影像图 (四)调查信息提取和调查底图制作 (五)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六)开展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七)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八)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效劳云平台 (九)开展海岛调查 (十)开展统一时点变更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十二)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十三)开展调查成果核查 (十四)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主要技术指标1.数学根底 采用2022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组织制作2022国家大地坐标系正射影像图,地方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将国土资源管理和相关部门资料以及原有相关数据转换为2022国家大地坐标系。 2.地类图斑 三调以图斑为根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一般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那么开展,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3.调查精度 原那么上,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为满足精细化调查的需要,各省(区、市)可统一提高最小调查面积。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地方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分类,但须按照工作分类上报成果。 5.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13989-2023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000000地形图编号为根底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022、1:5000、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二)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零米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根底制作,统一确定各级调查控制界线、控制面积,自上而下逐级提供调查使用。土地调查控制界线采取国家总体控制,国家负责统一组织制作以省级行政界线为根底的调查界线,确定省级控制面积;地方分级负责,省级负责省以下县级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与确定,县级负责县以下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与确定。三调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各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批准后调整。 1.调查界线的调整 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 (1)国界线依据外交部提供的最新勘界资料调整; (2)沿海零米线和海岛界线,依据海军司令部航海保障部(以下简称海军航保部)提供的最新海洋根底测绘成果调整,省级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发现的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实地变化,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商海军航保部审核批准前方可调整; (3)省、市(地)、县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省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对调查界线进行调整以使之与dom匹配,经界线双方同意并提请双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界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 (4)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国界线、零米线、省界线的调整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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