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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事司法体制的回顾与评价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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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海事 司法 体制 回顾 评价 演讲 范文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海事司法体制的回忆与评价演讲范文   海事司法体制是国家统一司法体制的有机组成局部,以海事法院对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等案件依法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为主要特色。随着参加wto后海事审判重要作用的日渐凸显,回忆和客观评价海事司法体制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海事司法体制的历史回忆   滥觞于1984年6月1日的我国海事司法体制,以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和武汉六家海事法院的成立为标志;其后,又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四家海事法院相继成立。十八年来,随着海事审判和海事法院的持续开展,截至1999年8月19日以北海海事法院的挂牌成立为标志,我国业已形成了分布合理、管辖区域覆盖中国沿海地区和长江水域的“海事司法网络〞,从而根本完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体制雏形的构建。   海事法院成立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即对其体制问题作了概括性规定,其后又作了假设干补充。总体而言,我国海事司法体制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海事法院审判工作。   1987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负责对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其具体职责是: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审判庭,负责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疑难海商、海事第一审案件;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海商、海事上诉案件;审理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海商、海事再审案件。同时,交通运输审判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庭室,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指导权,即监督各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海商、海事一、二审案件的审判工作;指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海域的海商、海事方面的案件管辖;协调海事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对海商、海事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审判实践。交通运输审判庭成立以来,创造性地完成了以上工作,而最杰出的成果那么是实际主持起草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起草并获通过的法律。随着新世纪大民事审判格局确实立,交通运输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四庭,其职能作了相应调整,但对海事审判的监督指导功能不但没有改变,相反,该功能还相应地得以强化。   2、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是海商、海事案件的二审法院,并对各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我国海事司法体制的现行建制是“三级二审终审制〞,海事法院的级别相当于中级法院,不设海事基层法院,其上诉审法院为其所在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目前一般是在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设一个组,负责海商、海事案件的二审工作,同时也负责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海商、海事案件一审工作(但实践中一审案件都由海事法院负责)。在监督指导方面,高级法院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予海事法院以审判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的形式既可能是发布书面的标准性文件,如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北海海事法院收案范围而面向全区各法院所发的文件,也可能是口头形式进行直接的监督指导。   3、海事法院负责辖区内的海商、海事案件一审工作,并接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   随着北海海事法院在1999年8月19日的挂牌成立,我国沿海主要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之多,为实现XX年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目标奠定了物质上的根底。   本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都力求精简的原那么,海事法院内一般设有告申庭、海商庭、海事庭、执行庭、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和法警队等机构,人员配置大约为40人至60人。1984年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由中央委托交通部组建,并由交通部所属的港航部门作为代管单位进行管理,形成了行政主管部门甚至于企业管理海事法院的体制(1990年后成立的四家海事法院不存在这种体制问题)。这一体制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起到过积极作用,但终究与世人仰慕的法治原那么及科学审判规律相悖,1999年6月,已将这六家海事法院纳入海事司法体系,成建制地移交给所在省、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管理,彻底与交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脱钩。这一改良是及时的(抑或太迟了一点)和必要的,否那么司法独立从体制上即失去了保证,其裁判即便公正也难服人心,法治国家的进程必受阻滞。   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现行的是XX年8月9日公布并于9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假设干规定,这是我国因应参加wto的现实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司法举措。具体收案范围是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海商合同纠纷案件22种、其他海商、海事纠纷案件26种、海事执行案件5种。随着航运业的开展,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将会增加。海事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上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实体上适用海商法、合同法、民法通那么等。   二、海事司法体制的一般评价   在我国,海事审判已成为与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并驾齐驱的一种审判体制,是民事审判中颇具特色的一种审判制度,是我国统一司法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局部。在古代中国,以刑民不分为审判体制的特色之一,这是与商品经济极度不兴旺相联系的。随着经济的进步与兴旺,审判门类的细化并趋于专业化已成为一种开展方向。海事审判的出现并使其地位得以稳固,正是这一开展方向的结果之一。   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专门设立海事法院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海事法院是改革开放的成果,同时又对改革开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新中国法院成立伊始,即有了海事审判的实践,但因客观原因,这种实践只是零星的、非独立的(融于民事审判之中)和不自觉的。始自1979年的改革开放运动,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和远洋运输业的开展,海商、海事案件层出不穷,普通法院囿于自身的性质或局限而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力不从心,迫切需要专门法院的加盟介入。1984年首批六家海事法院的成立,正是这一形势开展的合理结果。海事法院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密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建创了优良的海事法律软环境,在国际上树立了公正司法的形象。二十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远洋运输、船员劳务输出、造船业及相关产业迅速开展,国际海上贸易量和提供国际航运船舶吨位位居世界前八位至前五位,我国已成为公认的海洋大国、航运大国。对此,海事法院功不可没。   海事法院成立十八年来,培养了一支优秀的海事法官队伍,摸索出了一整套海事审判经验。高素质的人才储藏是培养优秀法官队伍的根底。海事法官大多来源于高等法律院校、海事大学的优秀毕业生及其他法院有丰富经验的审判人员,其中具有硕士学位者或在读硕士研究生超过百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派出六名海事法官去英国学习考察海事审判制度,并自1999年开始三年内安排120名海事法官上远洋船学习航海及运输知识,效果令人鼓舞。十八年来,海事法院摸索出了一整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海事审判特点的审判经验,这些审判经验有的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的是海事法院的工作简报或内部规定,有的那么以海事法官的调研论文形式出现。此经验十分珍贵,尽管我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家,原那么上不允许法官造法,但审判经验的提炼、总结,现实地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成文法的完善与开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即有相当一局部内容是这种审判经验法律化、条文化的结果。   地址:广西北海海事法院 倪学伟    :536000 e-mail: nxw8859@ XXX    :0779-3203755-8859   e-mail:nxw8859@ XXX   海事司法体制的回忆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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