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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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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促进 民办教育 发展 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开展的意见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开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开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开展的意见(黔府发(2023)25号)和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开展的假设干意见(遵府发(2023)1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开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标准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开展的格局。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从2023年起,县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县级民办教育开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按全县总人口数人均3元的标准建立民办教育开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扶持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等。县财政对辖区内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划付生均教育经费,受委托民办学校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 (二)落实教育用地政策。对新建、扩建民办教育所需用地,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数量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其教育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学校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未举办后,其土地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生活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聘用残疾人担任教师的,残疾人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有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公益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和单位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局部,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境内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效劳性收费。 (四)落实人事政策。 1、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民办学校(机构)教师,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各种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我县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建立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学校和教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根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足额发放。其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根本养老金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局部由同级财政补助,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1)教师所任教的民办学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民办学校自行招聘教师方案报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并对教师建立了人事档案,逐年考核合格;(3)在我县内的民办学校连续任教到达20年、累计到达25年及以上;(4)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5)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 2、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机制。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教师需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学校必须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教师被县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考入公办学校的,在其本人和民办学校同意的前提下,可先在民办学校工作3-5年(具体年限由民办学校和教师协商确定,工资待遇由民办学校负责),工作年限满后再进入公办学校工作,其转正、年度考核等相关手续,由考入的学校按期按程序办理。民办学校聘用人员,由其所在学校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效劳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效劳机构对其人事档案管理费给予适当优惠。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工程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愿意到民办学校工作的,由管理者和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教育体育局XX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后,可到民办学校任教,其原有公办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改由民办学校按所在当地公办教师的标准缴纳。其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管理者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退休后回原学校享受同类退休教师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在安排教师支教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交流支教。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民办学校探索将除教育用地外的教育设施、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收费权或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帮助民办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促使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民办教育开展。 三、强化管理 (一)明确办学方向。民办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那么。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学校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管理机构,学校董事会依法聘用的校长必须具备任职资格。校长应标准议事规那么和执行程序,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平安稳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团组织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校园平安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标准学校财务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建立和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制定教学方案,开齐开足课程,确保教学时间,强化教学常规管理,积极开展教研活动,突出办学特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按照平等原那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资产资金管理。民办学校要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对举办者、其他出资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应对建立对公账户纳入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奖补资金,补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严禁乱收费,对违法违规收费的,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相应责任。 (五)加强平安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平安工作责任制,及时消除平安隐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平安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防火、防盗、防毒措施,严防危害学生人身平安的事故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加强平安保卫工作,开展师生的法制和平安教育工作,加强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审批新设置的民办学校。催促现存尚未到达标准的民办学校要通过整改达标,逐步淘汰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标准的民办学校。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数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各类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将年检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评先、资助奖励、招生方案安排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年检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教育部门依法处理。 (七)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强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师德师风、教师培训、教师晋职评优进行指导和管理。建立督导制度,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催促民办学校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县将成立由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住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卫生、物价、工商、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法查处。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民办教育开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开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认真贯彻执行促进民办教育开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民办教育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辖区内民办学校的监管,标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九)此意见现予公布,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为对标准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以前出台的相应文件,如原有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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