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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金融业发展趋势
会计学专业
互联网
背景
金融业
发展趋势
会计学
专业
一、 前言
随着中国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电子商务也慢慢兴起,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也强势进入市场,以极快的速度占据市场,发展壮大。互联网金融的壮大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日益发达的网络科技,加快人们接触互联网的步伐,这是基础,也是起点;二是传统金融行业对新式互联网金融的支持和帮助,有了强大的后盾,互联网金融壮大只是时间问题;三是互联网金融方式推陈出新,更迭换代,给人民各种各样的体验和选择。第三方支付带给人民便捷生活支付体验,P2P借贷补充了银行借贷的不足,另外大数据金融等其他办法也有不用的作用,它们都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前进的动力和推力,它们都给整个行业带来了新的活力。中国前瞻产业研究院发起了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速度极快,2015年互联网支付第一季度达到了2.4万亿元的支付金额,环比上涨3.4%,同比上涨29.8%,其中移动支付占大头,整体达到了2万亿元,环比上涨11.7%,同比上涨39.2%。此外,众筹的势头也较猛,只要集中在2015年第一第二季度,全国新开了53家众筹网站,总数突破200家,众筹总额达到46. 66亿元。
二、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一)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互联网金融诞生的时间很早,但是其概念的确立却相对晚一些,这是由于行业内存在分歧,无法达成统一的定论。2014年,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概念确立,它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新时代下的一种金融形势,它融合了互联网和金融的优势,凭借网络、通信等来实现金融互通。如果对其进行概念区分的话,互联网金融有狭义广义之分。宽泛来讲,一切与金融和互联网相关的经济业务都属于互联网金融范围,而局限来看,也可以仅指互联网行业所从事和需要的金融服务。不同之处是在于行业的范围大小。本文所讨论的范围较广,不仅限于互联网行业,而是整个以互联网为手段的金融业。目前,互联网金融按照时间阶段分,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是传统的金融服务,二是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笔者所研究的互联网金融范围较广,所有凭借互联网手段进行金融服务的都在列。因此涉及的内容非常多,而且很复杂。从框架上看,它涉及到金融业及其他行业的金融事务,也牵扯到互联网、通信等科技,两者结合所产生的影响,形成的体系,均属于此,网络技术最普遍的是数据和云计算,以此运行的金融体系有很多种,比如组织系统、服务系统、市场系统、产品系统、消费者系统等等,包含了金融业务的各个流程,也涵盖了各种金融工具,比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新兴的网络支付也包括在内,它与传统的几种金融服务方式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必要时,共同服务于客体。
(二) 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
一般,我们所讲的第三方支付就是类似于支付宝等这样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口碑较好,发展历史较长,能够迅速快捷的解决用户的金融问题,帮助用户办理相关业务。但实际上,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不仅于此,2010年,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中对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进行了确立,首先第三方支付是非金融机构,其次,它的服务范围较广,网络支付只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分支,还包括有办理预付卡、信用卡、帮助银行收单等各类业务。发展至今,第三方支付已经从原来的不被看好,到人人使用了,预测,其未来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
(三) P2P网贷发展现状
P2P网络信贷,又叫做点对点信贷。它以现金借贷、现金流动为业务,吸引需要资金的人和想要向外借贷资金以谋取回报的人。在这个平台中,大家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借贷要求和回报要求。当某些客户的需求互相匹配时便达成借贷交易。它采用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来发放资金。一种是纯线上,不涉及到实地的考察取证,因此需要上传一些能够代表自己身份的文件,经审核后即可开始借贷行为。一种是线上提交需求,线下审核验证模式。无论哪种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有需求的人,发挥了互联网金融的作用。
(四) 众筹发展现状
众筹,就是所有人一起集资。集资来做什么呢,就是各种创意项目。这个概念其实源自艺术领域,但后来发展至经济领域。不过其关键要素和初衷并未改变。众筹的要义之一是帮助具有创新想法的人,实现理想。现代社会不乏很多具有才华和创意的人,但却囿于资金问题,而苦苦不得施行,鉴于这种时代困境和难题,众筹便应运而生了,发起众筹的人手里必须握有具有吸引力和价值力的项目,这样才能吸引人来投资,而普罗大众如果看好这一项目或产品,相信其未来发展潜力,则一起集资帮助他们将梦想变为现实。渐渐地,也成立了许多众筹平台,这种平台的建立能够保障双方尤其是众筹方的信息真实、项目具体等,也可以帮助监督众筹资金的流动去向。
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虽然互联网金融现在发展速度快且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一是发展体系不健全、缺乏针对性的监管机构,二是发展过程中对于风险、安全把控能力较差。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有着可观的发展潜力与前景,因此,为了推动互联网金融又快又好的前进,就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机构,以此来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机遇和挑战。从机遇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利率市场化,由于经济持续下滑所带来的压力,使得国家开始推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为了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必然会利率市场化,进而对银行业造成一定影响,因为银行利益大部分是由息差产生。二是打破了行业垄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人民仅依靠从银行贷款获得资金的状况,这也是国家乐于成见的局面,多方竞争才会促进共同发展。而且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非常渴望从互联网市场中获得利益,通过利用互联网优势,对自身产品与业务进行相应转变,从而扩大市场份额。例如商业银行平安所投资的陆金所,便是典型代表之一。
(一)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困境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虽然政府已经开始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形成了不少规范性文件,但法律层面始终有空白和不健全的地方,缺乏对风险的有效防控和对该行业的引导发展,导致监管出现滞后性,进而使得风险可能性加大。笔者通过对P2P网络借贷现状分析,进而指出其面临的法律困境。P2P和其他互联网金融性质有着不小的区别,相关机构将其界定为民间借贷性质,对其行为处理也是基于《民法通则》等法律来进行。P2P现行发展借贷有着不小的问题,例如准入门槛不高、缺乏行业标准、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以及尚未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等,导致欺诈性集资、侵占隐私、非法聚资等现象频频曝出。
1.现行金融法律难以规制互联网金融企业
我国虽然自金融业发展以来相继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对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例如《电子签名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但这些是针对传统金融业而颁布的,对新兴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尚未出台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及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因而不能对该行业市场活动有效约束。随着近期互联网金融业务弊端的频频曝出,国家相继出台了不少管理办法,然而,这些管理办法更多的是指导作用,没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作用较小,最终使得对于风险的后续处理能力不高,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
2.法律定位不明确
由于P2P行业准入门槛不高、缺乏明确的行业标准与严格的审批程序,法律对其经营范围与内容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该行业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较多。另外,互联网金融缺乏筹资资格审批、回报保障和市场退出机制,导致不少投资者血本无归,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使得不少人对该行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业务模式模糊和借贷机构混乱,皆对行政与自律监管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例如,以往的优易网、安泰卓越等网络借贷机构打着“高投资、高回报、低风险”的旗号吸纳了不少资金,但是最后携款出逃;最近非常火的“E租宝”凭借其独特的推广模式和铺天盖地的广告,获得了众多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的青睐,不少民众由于推荐他人注册便可获得奖励,纷纷成为“助推手”,但是最后被查出非法聚资、董事长跑路等状况;还有淘金贷,扛着全网最安全借贷平台的旗帜,仅运营一个星期,吸纳100余万便携款而逃了。以上世间充分说明了必须对P2P行业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界定,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类似事件的出现。
3.借贷主体间的法律风险
由于P2P网贷其性质为民间资本借贷,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是合法的,但缺乏有效性的监管法律与主体,业务界定模糊,从而使得无法真正保证其合法性,导致业务发展风险性较高,有些不法投机者从事高利贷等违法业务。具体是打着“高投资回报,低风险性”的口号,明显不合理的高借贷利率来吸引投资者,将非法聚资的风险性转移到投资者身上,而有些个人投资者由于无法分辨其真伪性,过于追求收益,最终血本无归。然而这种高利率化的民间借贷某种意义上来说跟高利贷性质差不多,而且法律是不予保护的,有着极高风险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便明确说到,对于超出借贷利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二)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困境
1.现行监管体系难以覆盖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行业长久发展中始终是属于“低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局面,不少学者表示,该行业实质上依旧是金融业,不过是金融产品从传统方式转变为走上互联网道路,利用互联网的无边界性使得其冲破了时间与地区限制,因为和传统金融机构有很大的相似处,业务范围仍然以保险、理财、基金等为主,但是也使得金融服务范围变得更加宽广。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都是由“一行三会”对他们进行监管。
然而,“一行三会”对于互联网金融却无法进行强有力的有效监管,因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大多是交叉性的,分管监管方式处理时间过长,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针对性主体。始终任其自由发展,使得该行业整体综合状况不佳,存在很大的监管漏洞和处理不及时等状况。而随着其发展速度愈来愈快和影响范围的愈加广泛,再任其自由发展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对整个市场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因此,政府必须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范围,对风险进行有效防控。
2.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漏洞
以行政为主和自律为辅的监管体系虽然针对现行互联网金融发展与业务状况颁布了较多的政策和措施对他们进行引导与监管,但由于是基于传统金融业来制定的,导致有些监管政策与措施并不完善、不全面,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法规为例,这是自2006年,银监会针对银行电子业而出台,至今都在使用该办法,但是对正在进行的电子银行业务并不适用,进而产生监管滞后性,使得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存在无法可依的状况。例如,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理财服务范围并没有进行界定,导致市场中有些投资者将巨额资金直接投入房地产或私募基金中,若投资者出现大幅度撤资,则会导致金融机构资金链出现运转困难甚至断裂的情况,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再以支付宝为例分析,支付宝是蚂蚁金服下重要的理财产品,为其吸纳了众多资金,用户无需实名注册就能够短期或即时的投入资金,但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基金的投资要求是应该至少达到一年以上,导致支付宝产生负债和资产错配,这与金融监管内容相驳,因为财务审计与金融监管明确要求“资产与负债必须保持一致性”。以上这些漏洞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寻求弥补与解决方法,从而建设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控体系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和运营维护等活动都是通过高科技设备与信息技术来实现的,因此,必须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资料完整,很多企业都是通过入侵对面网络来给敌对公司造成“看不见的破坏”。传统金融机构由于受到法律与制度的监管和保护,服务器与技术升级都具有良好的安全性,极少出现信息外泄、黑客入侵、设备故障等状况,运维速度也是相当快的,当出现完全问题时,行政层次立马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它们的安全。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则是全靠本身内部管理进行相应保护,因为缺乏法律和监管主体的约束与保护。然而,现行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弱,再加上缺乏政府监管与保护,使得安全风险问题频频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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