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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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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县域 经济发展 若干意见
县域经济开展的假设干意见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为加快实施“三大战略〞,早日实现“三个跨越〞、构建“三力x〞,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县域经济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政策 (一)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 1、对工业企业的扶持。 (1)财政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我县,年上缴税金在20230万元以上的,从约定投产之日的第一年度起,按该工程每年上缴税金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局部的20230%,作为促进该企业开展的资金扶持企业,连续扶持两年;从第三年起,按50%扶持企业,再扶持三年。 (2)规费扶持 在企业按投资协议履行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建设规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202300万元到2022万元的园区内工业企业(不含2022万元,下同),建设工程报建规费(含各种基金,下同)按30元/平方米包干缴纳,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再优惠5元/平方米。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2022万元到5000万元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报建规费按25元/平方米包干缴纳,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再优惠5元/平方米。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到1亿元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报建规费按20元/平方米包干缴纳,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再优惠5元/平方米。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报建规费按15元/平方米包干缴纳,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再优惠5元/平方米。 鼓励园区内企业建多层生产厂房,所建厂房为两层的,建设工程报建规费在实际缴纳根底上再减半缴纳;所建厂房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建设工程报建规费全免。 (3)融资扶持 积极协助投资方融资贷款。融资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约定支付土地款且厂房主体工程开建到达60%以上,可由政府举办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按规定进行融资担保。 2、对效劳业企业的扶持(不含房地产企业)。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我县且年上缴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在两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局部的50%予以扶持。 3、对现代农业企业的扶持。 (1)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我县的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农业产业化工程且年上缴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在两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局部的50%予以扶持。 (2)凡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集中成片流转20230亩以上农地用于农业开发的,按土地当年流转费用标准的2023%连续三年给予扶持。 (3)对流转耕地用于开展设施农业,规模50亩以上、每亩生产性固定设施实际投资在2023000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励2022元,奖励在投资当年年底兑现。 4、对总部型企业的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我县且年上缴税金在3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年度上缴税金县级地方所得局部的40%予以扶持。 5、对协税护税且上缴税金2023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上缴税金县级地方所得局部的40%予以扶持。 (二)增长型老企业的扶优扶强政策(不含房地产企业)。 1、对年上缴税金达2023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且税金增长在30%以上(含30%,下同),年上缴税金达500-202300万元且税金增长在25%以上,年上缴税金达202300-2022万元且税金增长在20%以上,年上缴税金达2022-3000万元且税金增长在15%以上,年上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且税金增长在2023%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上缴税金增长局部县级所得的30%予以扶持。 2、对年销售收入在202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3、企业技改工程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二、奖励方法 (一)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 1、设立纳税大户奖。对年上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上缴税金县级所得局部的1%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 2、设立纳税攀登奖。企业在上一年上缴税金的根底上,每增加20230万元,按增加税金县级所得局部的1%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 (二)对总部型企业的引进者按企业第一个年度内上缴税金县级地方所得局部的2023%予以奖励。 (三)对协税护税突出奉献者按企业上缴税金县级地方所得局部的2023%予以奖励。 三、共享机制 (一)引进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开展区、工业集中开展XX县区、沙渠工业点)的,招商引资任务归引进单位。假设引进单位是乡镇,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等主要经济指标全部归属引进乡镇。 (二)引进企业在工业园区之外,招商引资任务由引进单位和落户乡镇按5:5比例分享。假设引进单位是乡镇,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等主要经济指标由引进乡镇和落户乡镇按5:5比例分享。 四、其它 (一)引进对区域经济开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化工程的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的原那么由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 (二)国家、省、市及西部大开发政策中有更优惠的政策方法,从其规定。 (三)假设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出现调整时,从其规定。 (四)本意见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试行,原有政策方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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