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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中小企业
法律保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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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
贾平.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中小企业;反垄断;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 在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的相关立法构成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体系,新公布的反垄断法在公平市场秩序、垄断行为规制、豁免制度等方面丰富了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但是,与兴旺国家的相关立法比拟,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欧盟、意大利、日本等国在中小企业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沿,借鉴其相关立法以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那么,主体地位的平等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开展的基石。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开展,大企业不断出现,其经济实力的巨大性导致了交易中特殊权益的滋生。打破了市场主体间的“平等地位〞状态。国家必然通过特殊的救济法律,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才能从法律层面的不对等,实现经济交易状态下的平等。在兴旺国家,一般会通过竞争法及中小企业特殊保护立法对此加以规制,确保市场经济在健康有序的状态下开展。
一、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原有的经济模式中,立法更多地关注国营企业,特别是关注国营大型企业的开展,相对而言,中小型企业的开展没有成为社会经济构成中聚焦的重点,相关的法律保护刚刚起步。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法律及政策体现:
针对性强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中也有涉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根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明确了立法目的: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开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效劳、依法标准、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开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1]作为指导思想,为中小企业的开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空间。
政策在我国中小企业保护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202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开展的假设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在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已取得明显进展的情况下国家出台的重要经济政策。意见从大力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社会化效劳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和加强组织领导等8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作出了25条原那么规定与具体要求。意见还规定: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创业资助等方面;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并对纳入全国试点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进行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等。2023年10月正式组建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证监会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内的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2023年12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会议决定陆续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方法、关于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关于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意见等配套文件,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开展。2023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假设干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根底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假设干决定,决定明确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具体领域。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开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在市场准入、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简化审批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意见。国家民航总局对非公有资本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空管系统、民航相关项目领域的市场准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铁道部在铁路建设运营、客运货运、铁路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提出了具体意见。商务部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方法,对申请设立成品油企业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限制,为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成品油流通领域提供了制度保障;电监会出台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明确了从项目核准、技术标准和经营资质三方面审核电力业务。2023年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这一规定保障了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相关法律、政策在中小企业融资、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以往的标准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中,虽然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但我们不得不成认,市场秩序的公平性还存在诸多缺乏。我国2023年8月30日公布的反垄断法,对标准交易秩序、建立并保护良好的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参与竞争,其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等都将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开展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豁免规定特别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合并行为,为中小企业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一)市场公平秩序确实立,从主体地位角度奠定了中小企业健康开展的前提
反垄断法确定了“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开展〞 [2]的整体立法目的,该目标确保了市场经济中的公平根底,奠定了竞争中的标准秩序,从而从法律地位层面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平等开展。
(二)垄断行为的禁止,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开展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三大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3],使中小企业与大型(含特大型)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防止了竞争中的天然劣势,确保了中小企业良好的开展空间 [4]。
(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间接提升了中小企业的地位
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仅仅从原那么层面进行了规制,特别是在执法中仍停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有的水平上,但毕竟国家从竞争根本法的角度表达了这一理念,即对行政性垄断的打击。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巨大影响力的行政性垄断,有时可能表现为对地方中小企业起到暂时保护的作用,但从长期开展角度讲,对中小企业是不利的,没有提升其竞争能力,更何况在很多时候行政权保护的根本都是大型的企业及其附属的企业。所以,笔者认为,打击行政性垄断,直接地标准了政府行为,标准了行业管理企业(根本是大型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间接地提升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因为行政权利干预而形成的垄断领域被打破,使中小企业客观上获得了与大型企业同等的经济地位,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拓宽了中小企业开展的空间。
(四)必要的“豁免制度〞,为中小企业开展提供了特殊保护
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以垄断协议等形式,结成价格联盟、限制商品数量、划分市场等是较为常见、典型的垄断行为,为各国竞争法所规制,但由于“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开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又可以被“豁免〞,因为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目的就是促进经济开展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在豁免制度中明文规定了“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5]不适用该法。这一规定使得中小企业的“协议〞(合法的)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这种“豁免〞为中小企业问的共同开展铺平了道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开展,也符合国际惯例。
三、欧盟、意大利、日本等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
在现代国际经济中,兴旺国家普遍用特别法律保障本国中小企业的开展。
(一)欧盟
欧盟统一的政策和规定是成员国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的依据。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受到欧盟的重视,也成就了成员国重视中小企业开展的根底。欧盟通过制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行标准监督,并通过政策扶持成员国中小企业的开展,同时通过阶段性方案确保中小企业的开展。其相关保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通过欧盟相关委员会设置直接面对中小企业的基金支持,并进行直接的管理。资金投向仅为用于帮助中小企业在环境与能源、创新与研发、教育和培训、卫生和安全四个领域的研究和开展,补贴金额可到达项目额的50%。
2.通过设置专项基金改善地区经济结构。运用基金资助有关农业、大区政策、就业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实施,扶持欠兴旺地区的农业、传统工业和经济的开展,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减少区域开展不平衡,提高就业。影响力较大的有:欧盟大区开展基金(FESR)、欧盟社会基金(FES)、渔业金融支持(SFOP)、欧盟农业指导和保障基金(FEAOG)。
3.运用金融手段保障中小企业开展。通过欧盟投资基金(FEI)、欧盟投资银行(BEI)、欧盟开展建设银行(BERS)等增加中小企业可获得的贷款金额,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4.为中小企业提供区域咨询效劳,如亚洲投资效劳、拉丁美洲投资效劳等,以鼓励中小企业走出欧盟,进人国际市场 [6]。
(二)意大利
意大利素来享有“中小企业王国〞的美誉,其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凭借专业性强、个性化突出、技术先进、生产网络成熟等优势,成为意大利工业和经济开展的中流砥柱,并为意大利重要国际贸易位置确实立奉献了巨大力量。意大利政府把扶持中小企业开展作为本国的一项根本经济政策,多年来形成一套有效的配套扶持措施。意大利政府在欧盟规定的法律范围内为本国的中小企业制定了大量的扶持和促进性法律和政策。总的指导方针是鼓励中小企业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引导外国企业对意大利,特别是对南部最不兴旺地区的投资,鼓励意大利中小企业对海外进行投资。
1.通过政策、法律确保中小企业自身开展
政府于1992年公布第488/92号法律,对如何将欧盟的资助用于相应地区的企业开展进行了规定。依据该法律意大利政府可通过向欠兴旺地区从事开采、制造、效劳、建筑、供电、供水、旅游和贸易活动的企业的投资项目提供资助,提高相应地区的生产力、经济水平和就业率。协商规划(PROGRAMMAZIONE NEGOZIATA)政策:主要意图在于加强和协调中央部委、地区政府、地区公共机构、地区企业、工会及文化和金融团体间的配合,集中开展欠兴旺地区的特色经济。该扶持政策的收益主体仍为意大利欠兴旺地区的中小企业。依据意大利第46/82号法设立技术创新基金(FIT):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建立行业研究中心。依据意大利第1089/68号法设立研发基金(FAR):旨在鼓励国家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进行科研开发,为生产技术的改良提供技术支持。意大利1995年制订的341号法鼓励中小企业购置、租赁高技术设备的法律:旨在资助为新建或改建旧生产线而购置或租赁设备的企业。
2.针对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活动公布扶持政策
根据意大利第394/81号法律对开发国外市场方案提供优惠贷款:意大利对外投资促进公司向方案在非欧盟国家建立长期有效机构(代表处、分公司、效劳中心等)的意大利企业发放低息贷款,对中小企业贷款数额及担保更为宽松;根据第304/90号法律向参加国际招标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协助企业参与非欧盟国家的国际招标活动。企业可对从制作标书到招标结束期间的全部费用申请贷款,贷款额可达费用金额的100%,贷款期4年,贷款期内维持固定利率,利息为签订贷款合同时出口信贷利率的40%,优先考虑中小型企业和其联合体;根据第143/98号政令,第22条,第5款—第136/2023号部级政令为对非欧盟国家进行先期可行性研究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鼓励意大利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