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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街道社区
党组织
暂行
制度
街道社区党组织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xx全会关于以效劳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的要求,进一步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根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社区党组织是党在街道、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根底,是街道、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街道、社区党组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开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社区建设的实际,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效劳群众为重点,以整合资源为途径,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为创立管理有序、效劳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街道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的派出机构。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任命。
第五条社区必须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应建立党委。调整社区设置时,应同步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城市XX县区、移民XX县区、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应及时建立社区党组织,并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等其他组织。
第六条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在居民楼院、商务楼宇、集贸市场、“两新〞组织及社区效劳组织等设立党的组织,建立覆盖城市基层社会的党组织网络体系。对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多种方式,把党的工作开展起来,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第七条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群众组织和社区其他组织,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功能健全、运转有序的社区组织体系。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八条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带着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本钱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经济开展和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发动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效劳社区群众,共同推进社区建设。
(三)领导街道行政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领导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或指导社区、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四)领导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街道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其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九条社区党委(总支、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三)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效劳组织,做好效劳群众工作;协调好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中实现党组织的催促、引导作用。
(四)联系群众、效劳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
(六)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开展党员工作。
第四章社区效劳与群众工作
第十条更新管理理念,创新效劳方式,拓宽效劳领域,强化效劳功能,坚持上级党组织为下级党组织效劳、基层党组织为党员效劳、各级党组织和广阔党员为群众效劳,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效劳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
第十一条坚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效劳等方法做好群众工作。加强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为骨干,社区各类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面向社区群众和社会单位的志愿效劳活动。
第十二条加强社区效劳中心和社区效劳站(点)的建设与管理。针对不同社区、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按照无偿效劳和有偿效劳相结合,以无偿、低偿效劳为主的原那么,逐步形成社会化和产业化相结合的社区效劳体系。
第十三条领导和引导社区各类组织开展各类便民利民效劳,尤其是开展好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效劳,面向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效劳,面向流动人员的维权效劳等形式多样的社区效劳活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群众监督评议制度,以居民群众的满意度评价和衡量街道、社区效劳工作。
第五章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全面推行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制度、社区党员代表议事会制度,建立和完善由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牵头、驻地有关单位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各类党员代表参加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
第xx条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社区党员代表议事会,应围绕辖区内的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协调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在协调议事机构中发挥主导作用,不断增强为驻区单位效劳的意识,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充分调动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协调议事机构工作制度,按照收集民意、民主决策、监督执行、公示反响等程序,协商处理社区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驻区单位基层党组织负有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工作的职责,应自觉接受驻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与协调,大力支持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工作和社区建设,教育引导本单位的党员、群众积极参加社区建设。
第六章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适应新形势下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的需要,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选好配强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尤其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街道党工委应配备专职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社区建设工作的副主任是党员的,应进入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街道办事处主任可担任党工委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采取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中选拔以及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等措施,把热爱社区工作、热心效劳群众的优秀党员充实到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提倡社区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经过民主选举由一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选拔、培养、管理机制,建立一支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社区党务工作者配备方式,建立社区党务工作者人才库。
第二十四条贯彻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街道、社区党组织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加强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坚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二xx条强化对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的群众观点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和开展社区事业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切实解决好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津贴和医疗、社会保险等问题,在公开招考公务员、选拔领导干部时,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对社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在社区建设中保持党员的先进性。社区各类党员应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做好团结、效劳、凝聚群众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认真做好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对在城市有相对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党员,其正式组织关系不在工作所在地(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的,应及时把他们的正式组织关系转入工作所在地(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对在城市无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员中的党员,应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及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区县(自治县、市)、街道(镇、乡)、社区应分别设立党员效劳中心(站、点),开展接转组织关系的“一站式〞效劳,提供党员活动、学习场所,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开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在居民群众中开展党员工作,重视做好在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开展党员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开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一条根据在职党员的职业特点和个人专长,适宜、适时、适度地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建设。建立在职党员双向反响制度,加强与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联系,必要时把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建设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反响。驻区单位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评选优秀党员、选拔任用干部,应注意听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大力开展社区红岩党员志愿者效劳及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户挂牌、党员联系群众等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应把街道、社区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点之一,纳入当地党建工作的整体布局,与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等其他领域党的建设工作有机衔接,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要求,制定实施规划和年度方案。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的责任和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委常委应建立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联系点。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成效,应作为考核区县(自治县、市)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各级有关部门和群众组织,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具体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xx条街道党工委应设置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委员,进入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具备条件的街道,可建立社区党建工作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政府应切实解决社区党组织办公用房、活动场地和活动经费等问题,及时拨付社区党组织的工作运行费用,发放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生活补贴。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把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场地建设纳入XX县区改造、开发整体规划。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统一规划、建设社区公共效劳用房和根底设施。
第三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改进作风,做好在社区的行政业务工作,对于需要委托社区居委会承办的事项,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那么妥善处理。
第九章附那么
第四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街道(镇、乡)的社区党建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和社区建设实际,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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