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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劳动局XX市工商局XX市财政局XX市地方税务局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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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劳动局 工商局 财政局 市地 税务局
XX市劳动局、XX市工商局、XX市财政局、XX市地方税务局关 XX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XX市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及相关效劳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审批管理方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348号o2003年4月8日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开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XX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效劳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省地税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XX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方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同时废止。 XX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效劳性 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我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效劳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工作,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进一步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开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业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中所称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行为。 技术效劳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行为。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业务。 第四条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五条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第六条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包括在免税营业额内。 第七条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效劳性收入,是指从合同交易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本钱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具体数量按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那么(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执行。 第八条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持所签订技术合同的书面文本及合同中购置设备等非技术性费用的详细清单到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九条纳税人为法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纳税人为其他组织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第十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凡已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的,可不再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开具XX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效劳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纳税人对市科学技术局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纳税人凭登记证明(第一联原件)、技术合同书原件及影印件(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有购置设备的应附详细清单)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营业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的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六条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并于同期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原技术转让者或原技术开发者,并且这局部技术咨询、效劳的价款原那么上应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属于后续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业务,其价款无法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办理免征营业税时,应提供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市地方税务局在审核免征营业税申请时,认为市科学技术局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市科学技术局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定有误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免税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以前,纳税人应领先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果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缺乏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九条本方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XX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效劳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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